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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認真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的通知(云食藥監辦〔2013〕18號)

   2013-05-22 556
核心提示:  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

  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要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機關報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對于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預防和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圍,將發揮重要作用。

  為依法懲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維護食品藥品市場秩序,積極配合“兩高司法解釋”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做好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劣食品犯罪行為,現將“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全文)和《兩高就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問》印發你們,請各單位充分認識“兩高司法解釋”對打擊生產銷售假劣食品犯罪行為的重要意義,緊密結合行政執法的實際,認真組織學習,廣泛進行宣傳,并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1.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兩高就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問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5月8日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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