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三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當經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節約用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三、刪去第四十條第三款。
四、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三、刪去第四十條第三款。
四、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