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理所負責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管理體制的具體規定。
《商檢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管理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這是對國家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組織形式即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范圍和管理職權的原則性規定。
為了適應我國加快改革開放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1998年,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國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局和原國家國境衛生檢疫局合并成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實現了“三檢合一”。2001年,根據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入世承諾及入世后新形勢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成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直屬國務院,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根據《商檢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質檢總局“三定方案”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在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方面的職責主要是:組織起草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商檢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發布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與商檢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工作;管理國家實施進口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工作;審批法定檢驗商品免驗工作,組織辦理復驗工作;組織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的認證管理;組織和管理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審批并監督管理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機構;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
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所承擔的職責,國家質檢總局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了35個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80多個分支局,280多個辦事處,統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理所負責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進出口商品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和監管工作;實施進出口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商品鑒定管理工作;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登記和對外注冊管理;實施進出口商品認證認可工作;實施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證單、標志封識等;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依法對所轄區域檢驗鑒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等。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理所負責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管理體制的具體規定。
《商檢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管理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這是對國家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組織形式即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范圍和管理職權的原則性規定。
為了適應我國加快改革開放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1998年,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國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局和原國家國境衛生檢疫局合并成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實現了“三檢合一”。2001年,根據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入世承諾及入世后新形勢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成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直屬國務院,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根據《商檢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質檢總局“三定方案”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在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方面的職責主要是:組織起草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商檢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發布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與商檢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工作;管理國家實施進口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工作;審批法定檢驗商品免驗工作,組織辦理復驗工作;組織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的認證管理;組織和管理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審批并監督管理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機構;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
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所承擔的職責,國家質檢總局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了35個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80多個分支局,280多個辦事處,統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管理所負責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進出口商品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和監管工作;實施進出口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商品鑒定管理工作;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登記和對外注冊管理;實施進出口商品認證認可工作;實施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證單、標志封識等;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依法對所轄區域檢驗鑒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