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食品藥品有獎舉報辦法》(冀食安辦〔2014〕10號),規范省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申報和發放工作,現將《河北省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食品藥品安全有獎舉報獎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日
河北省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資金管理,規范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根據《河北省食品藥品有獎舉報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本級舉報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級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省舉報中心),具體負責省本級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受理、審核、報批和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獎勵實行一案一報。舉報內容屬實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移送司法機關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舉報中心申報。
第六條 案件承辦單位申報食品藥品舉報獎勵,應填寫《河北省食品藥品舉報獎勵申報表》(見附件1),提出申報獎勵的具體金額,并提交舉報受理單位的案件轉辦單、案情報告、案件處罰決定、案件移送、涉案貨值說明(加蓋案件承辦單位公章)等有關材料復印件。
第七條 申報獎勵金額依據《河北省食品藥品有獎舉報辦法》相關規定確定。
涉案貨值金額按照涉案貨品售價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第八條 省舉報中心收到舉報獎勵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單起案件獎勵金額不足10萬元的,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單起案件獎勵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批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批準后,省舉報中心制發《河北省食品藥品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見附件2),通知舉報人。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省舉報中心領取獎金,并填寫《河北省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支付單》(見附件3)。舉報人不能現場領取的,應當說明情況,提供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并提供銀行賬號,省舉報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存至舉報人指定賬戶,填寫《河北省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支付單》。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省舉報中心負責舉報獎勵申報表、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舉報獎勵支付單等有關材料的存檔工作,并建立臺賬。
第十二條 省舉報中心應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其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等對外公布或者泄露。對違法違規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省舉報中心對舉報獎勵的申請、審批和發放工作必須嚴格把關,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食品藥品舉報獎勵申報表
2.河北省食品藥品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
3.河北省食品藥品舉報獎勵支付單 原文及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