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海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
進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實施驗證。
【釋義】 本條是對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報檢、申請檢驗以及對實施驗證管理的進口商品申請驗證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法定檢驗進口商品報檢主體、受理報檢的機構、報檢憑證、申請檢驗的期限、地點以及報檢義務人的相關責任。
報檢主體是法定檢驗進口商品的收貨人,即外貿合同約定的進口商品收貨人,為合同的買方。
受理報檢的機構是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向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既便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商品實施管理,又便于進口商品及時通關,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物流速度。
報檢憑證是報檢時報檢人必須提交的書面文件。根據《商檢法》、本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進口商品報檢時應當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貿易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代理單位報檢的,還應當提供報檢授權委托書。這里的貿易合同是指進口商品的買賣雙方簽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或者銷售確認書,即外貿合同。發票是指進口商品發貨人出具的表明本批貨物總價值的文件。裝箱單是指進口商品發貨人出具的表明裝載在集裝箱內的貨物數量、重量、包裝等的文件。提單是指貨物承運人(常見的有船舶運輸公司、航空運輸公司、集裝箱運輸公司、鐵路運輸公司等)收到貨物后簽發的文件,兼有運輸合同和貨物所有權憑證的功能。相關批準文件是指對國家有審批等特殊要求的進口商品,進口前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示的法律文書,如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報檢人必須提供進口廢料批準證明文件和裝運前檢驗證明文件等。
申請檢驗是進口商品收貨人在辦理完進口商品海關放行手續后,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地點、期限內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對進口商品實施檢驗的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本條中的報檢和申請檢驗是進口商品檢驗的兩個環節。進口商品收貨人首先要向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取得入境貨物通關證明,海關憑以放行后,再在法定期限內向規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為避免和減少收貨人辦理了報檢和通關手續后,不及時申請檢驗或者不申請檢驗就將進口商品銷售或者使用以逃避檢驗,確保檢驗工作能夠及時實施,本條對申請檢驗的時限作出了規定,要求進口商品收貨人在海關放行后20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
為保障進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順利實施,本條規定了法定檢驗范圍內的進口商品在未實施檢驗完畢前不得銷售、使用。本條所稱銷售,是指將進口商品售賣給他人,使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所稱使用,包括對進口商品的加工、裝配、組裝、調運、安裝、調試等多種形式。當事人違反本條規定銷售或者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將依照《商檢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第二款規定進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收貨人應當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實施驗證。
進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是指根據《商檢法》第二十六條、本條例第十條和《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規定實施許可制度和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即中國強制性認證,簡稱“CCC認證”或“3c認證”)的進口商品。具體的驗證商品范圍和驗證要求參見本條例第十條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