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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于綠色食品標準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中綠科[2009]63號)

   2011-11-26 236
核心提示:  各地綠辦(中心)、各綠色食品質量定點監測中心:  為了規范綠色食品標準執行行為,我中心制定了《關于綠色食品標準執行問

 

  各地綠辦(中心)、各綠色食品質量定點監測中心:

  為了規范綠色食品標準執行行為,我中心制定了《關于綠色食品標準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并編制了《綠色食品產品適用標準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綠色食品產品適用標準目錄》采用動態管理方式,根據綠色食品標準制修訂和發布情況定期調整,并在“中國綠色食品網”上更新和發布。

  特此通知。

  附件:1.關于綠色食品標準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

  2.   綠色食品產品適用標準目錄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為了規范綠色食品標準執行行為,現就綠色食品生產、認證和監管等工作中標準執行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綠色食品標準執行的基本原則

  (一)綠色食品標準包括產地環境質量、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方面的標準。

  (二)申請和已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應嚴格按照相應的綠色食品標準組織生產和管理。

  (三)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應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技術條件》要求,綠色食品檢查員依據《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導則》進行產地環境現狀調查,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委托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四)綠色食品生產過程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和《綠色食品 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等生產資料使用準則以及相關生產操作規程要求。

  (五)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應達到相應產品標準要求,檢查員應在《綠色食品抽樣單》中明確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依據相關產品標準進行檢測。

  (六)綠色食品的包裝、貯運應符合《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及《綠色食品 貯藏運輸準則》要求。

  二、關于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選用原則

  (一)初次申請認證產品應對照《綠色食品產品適用標準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選擇適用標準。"產品目錄"實施動態管理。

  (二)初次申請認證產品在"產品目錄"范圍內,但相應的產品標準中沒有明確該產品感官、理化要求的,其感官、理化要求可依次選用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三)初次申請認證產品不在"產品目錄"范圍內的,不予受理。

  (四)續展產品以及續展企業增報的同類產品不在"產品目錄"范圍內,可按原"申報企業執行標準確認審批通知單"的審批意見執行。

  (五)年度綠色食品監督抽檢產品按當年《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抽檢計劃項目和判定依據》的規定執行。

  三、關于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執行問題

  (一)當綠色食品產品標準中理化要求表述為"應符合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規定"時,理化指標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的順序依次選用;如同一級別標準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按發布時間先后選用最新版的標準。

  (二) 綠色食品產品標準中引用的標準已作廢,且無替代標準時,相關指標可不作檢測,但需在檢驗報告備注欄中予以注明。

  (三)申請認證產品如對其所含能量或營養素予以特別標稱,如"低能量"、"無糖"和"低膽固醇"等,檢查員應在《綠色食品抽樣單》中注明需加檢的相關項目及依據,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依據《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和判定。

  (四)國家標準經修訂,其相關安全衛生指標如嚴于綠色食品產品標準,具體項目和指標按照《綠色食品 產品檢驗規則》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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