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期我司在審查保健食品技術轉讓、變更申請過程中,發現部分產品存在申請人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地址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載明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且申報資料中缺申請人自身名稱、地址變更后經國家局備案的證明資料,不符合有關受理要求。為避免今后出現類似情況,現就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省級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術轉讓或變更申請工作中,對于申請人自身名稱、地址與原批準證書不一致的情況,如該產品已經國家局備案,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備案相關證明資料(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如該產品未經國家局備案,應當不予受理,要求申請人先報國家局備案后再申請技術轉讓或變更。
請各省級局按照國家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產品注冊受理和現場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產品申報資料受理審查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