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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申請變更防曬化妝品SPF值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78號)

   2013-11-12 413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有關單位:  《化妝品衛生規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實施,鑒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有關單位: 
  《化妝品衛生規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實施,鑒于規范中公布了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SPF值)人體測定方法,一些企業申請變更已獲我部批準的防曬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中涉及SPF值的內容。經研究,規定如下:
 
  一、 原產品名稱中沒有SPF值標識或其SPF值標識與現行規定不符的,可申請在產品名稱中加入或更改SPF值標識。
 
  二、 變更程序按照“衛生部化妝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 企業申請變更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 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變更申請表。
 
  (二) 申報單位出具的變更說明。
 
  (三) 申報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四) 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原件。
 
  (五) 符合要求的SPF值檢驗報告。


 
標簽: 變更 標識 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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