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省局機關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 年12 月22 日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中的規定和要求,保證生產出的食品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報省政府批準公布。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監督抽檢;發布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息;提出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公布本地區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具體要求。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監管檔案;組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并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下開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協助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五條 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應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第六條 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具有與所生產加工食品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貯存、運輸、防污染、廢水處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
(三)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設備應無毒、無害、耐腐蝕、不易生銹、不易脫落,并符合衛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證產品;重復使用的包裝物或容器必須備有專門的清洗設備,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生產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潔物等一同存放、運輸;
(五)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
(六)食品原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并可追溯;
(七)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食品添加劑應專區(或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有符合標準的專用稱量工具;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開辦)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執行的食品標準復印件,無食品標準的提供食品原料、輔料要求;
(五)擬生產產品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控制點,生產技術操作規范;
(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設備一覽表;
(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一覽表;
(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人員一覽表;
(九)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十)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錄;
(十一)生產場地租賃合同或者生產場地所有權證明材料;
(十二)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十三)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十四)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執行現行有效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無產品標準的,應制定加工技術規范。鼓勵食品小作坊制定產品標準,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應允許當場更正,并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十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生產范圍:
(一)屬于食用農產品的;
(二)屬于餐飲的;
(三)屬于食品攤販的;
(四)屬于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
(五)不在食品小作坊生產目錄內的;
(六)其它不屬于食品生小作坊生產加工的。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條例》中禁止生產的食品,需要增加禁止品種的,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后,應組織現場核查,如實填寫現場核查報告,經申請人確認后,雙方在核查報告上簽名或者蓋章。現場核查人員不少于2人。
第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核發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相關資料送達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 許可證管理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式樣。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負責人、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副本還應當載明品種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
第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由XZF(“小作坊”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省代碼、2位市(區)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年份碼、4位順序碼。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加工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加工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一項變更內容審核資料即可,第二、三項變更內容需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執行的食品標準復印件,無食品標準的提供食品原料、輔料要求和生產技術操作規范;
(六)產品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控制點;
(七)食品小作坊生產設備一覽表;
(八)所用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一覽表;
(九)生產場地租賃合同或者生產場地所有權證明材料;
(十)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十一)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十二)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變更小作坊名稱,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十二)項材料;
變更負責人,需提交以上第(一)、(三)、(四)、(十二)項材料;
變更生產地址和生產范圍,需提交以上全部材料;
材料審查或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審查或核查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發。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期滿需繼續生產的,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準予延續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日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予以注銷,擬繼續生產的,按重新申請辦理行政許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延續換證,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換發)申請表;
(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需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按變更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四)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遺失、損壞的,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辦,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補發)申請表;
(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補發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人申請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到期后未申請延續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的;
(六)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 生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應在生產場所外顯著位置懸掛名稱標示牌,在生產區內明顯位置張掛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管理制度,并在相應的操作崗位張貼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發現食品原料、包裝材料、消毒劑、飲用水、食品添加劑等有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調查、檢驗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的食品應在許可范圍之內;
(二)按照國家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器具應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
(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材料;
(六)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和運輸;
(七)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八)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并每年體檢一次。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建立和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供貨商資質查驗等制度。
查驗所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如實記錄其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八條 對供應商應查驗其營業執照、許可證及有效期,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應查驗其質量證明材料。食品小作坊應保存蓋有供應商紅章的資質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不得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級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
(三)不得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等肉類產品。
第三十條 食品小作坊按照生產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不得反復和交叉;建立防差錯、防污染等措施,記錄生產全過程,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
第三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嚴格食品添加劑管理,專區(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使用應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廠家、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關內容。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使用食品添加劑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對其產品進行包裝的,應標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規格、配料、重量;
(二)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三)所使用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四)食品小作坊名稱、許可證號、生產地址、聯系方式。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銷售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產品去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散裝食品,僅限在本加工點銷售。
第三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許可部門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五條 季節性的食品小作坊要嚴格執行開(歇)業報告制度,具體措施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
食品小作坊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前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檔案;
(二)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應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內容,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三)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檢查頻次;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查封、扣押,責令召回已經售出的食品,銷毀或做無害化處理,通知相關經營者,向廣大消費者公示;
(四)對食品小作坊進行政策指導,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五)建立監管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七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抽檢,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立即封存庫存問題食品;
(二)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
(三)召回問題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四)查找原因并及時整改;
(五)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小作坊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小作坊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小作坊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其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負責對食品小作坊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
(二)對食品小作坊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現場巡查,督促其規范生產,發現違法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及時上報;
(三)開展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息采集、核查、登記等工作;
(四)指導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監督不合格食品的召回、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器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
附件1-15下載】:1.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開辦)申請表.doc
2.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申請表.doc
3.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換發)申請表.doc
4.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補發)申請表.doc
5.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doc
6.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doc
7.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通知書.doc
8.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決定書.doc
9.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決定書.doc
10.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流程登記表.doc
11.陜西省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doc
12.陜西省食品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doc
13.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報告.doc
14.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審查記錄表.doc
15.不合格項目整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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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 年12 月22 日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中的規定和要求,保證生產出的食品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報省政府批準公布。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監督抽檢;發布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息;提出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公布本地區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具體要求。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監管檔案;組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并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下開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協助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五條 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應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第六條 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具有與所生產加工食品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貯存、運輸、防污染、廢水處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
(三)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設備應無毒、無害、耐腐蝕、不易生銹、不易脫落,并符合衛生和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證產品;重復使用的包裝物或容器必須備有專門的清洗設備,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生產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潔物等一同存放、運輸;
(五)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
(六)食品原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并可追溯;
(七)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食品添加劑應專區(或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有符合標準的專用稱量工具;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開辦)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執行的食品標準復印件,無食品標準的提供食品原料、輔料要求;
(五)擬生產產品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控制點,生產技術操作規范;
(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設備一覽表;
(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一覽表;
(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人員一覽表;
(九)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十)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錄;
(十一)生產場地租賃合同或者生產場地所有權證明材料;
(十二)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十三)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十四)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執行現行有效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無產品標準的,應制定加工技術規范。鼓勵食品小作坊制定產品標準,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應允許當場更正,并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十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生產范圍:
(一)屬于食用農產品的;
(二)屬于餐飲的;
(三)屬于食品攤販的;
(四)屬于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
(五)不在食品小作坊生產目錄內的;
(六)其它不屬于食品生小作坊生產加工的。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條例》中禁止生產的食品,需要增加禁止品種的,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后,應組織現場核查,如實填寫現場核查報告,經申請人確認后,雙方在核查報告上簽名或者蓋章。現場核查人員不少于2人。
第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核發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相關資料送達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 許可證管理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式樣。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負責人、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副本還應當載明品種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
第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由XZF(“小作坊”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省代碼、2位市(區)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年份碼、4位順序碼。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加工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加工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一項變更內容審核資料即可,第二、三項變更內容需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執行的食品標準復印件,無食品標準的提供食品原料、輔料要求和生產技術操作規范;
(六)產品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控制點;
(七)食品小作坊生產設備一覽表;
(八)所用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一覽表;
(九)生產場地租賃合同或者生產場地所有權證明材料;
(十)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十一)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十二)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變更小作坊名稱,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十二)項材料;
變更負責人,需提交以上第(一)、(三)、(四)、(十二)項材料;
變更生產地址和生產范圍,需提交以上全部材料;
材料審查或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審查或核查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發。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期滿需繼續生產的,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準予延續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日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予以注銷,擬繼續生產的,按重新申請辦理行政許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延續換證,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換發)申請表;
(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需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按變更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四)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遺失、損壞的,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辦,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補發)申請表;
(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補發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人申請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到期后未申請延續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的;
(六)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 生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應在生產場所外顯著位置懸掛名稱標示牌,在生產區內明顯位置張掛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管理制度,并在相應的操作崗位張貼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發現食品原料、包裝材料、消毒劑、飲用水、食品添加劑等有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調查、檢驗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的食品應在許可范圍之內;
(二)按照國家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器具應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
(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材料;
(六)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和運輸;
(七)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八)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并每年體檢一次。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建立和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供貨商資質查驗等制度。
查驗所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如實記錄其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八條 對供應商應查驗其營業執照、許可證及有效期,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應查驗其質量證明材料。食品小作坊應保存蓋有供應商紅章的資質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不得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級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
(三)不得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等肉類產品。
第三十條 食品小作坊按照生產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不得反復和交叉;建立防差錯、防污染等措施,記錄生產全過程,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
第三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嚴格食品添加劑管理,專區(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使用應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廠家、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關內容。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使用食品添加劑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對其產品進行包裝的,應標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規格、配料、重量;
(二)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三)所使用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四)食品小作坊名稱、許可證號、生產地址、聯系方式。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銷售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產品去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散裝食品,僅限在本加工點銷售。
第三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許可部門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五條 季節性的食品小作坊要嚴格執行開(歇)業報告制度,具體措施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制定。
食品小作坊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前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檔案;
(二)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應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內容,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三)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檢查頻次;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查封、扣押,責令召回已經售出的食品,銷毀或做無害化處理,通知相關經營者,向廣大消費者公示;
(四)對食品小作坊進行政策指導,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五)建立監管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七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抽檢,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立即封存庫存問題食品;
(二)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
(三)召回問題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四)查找原因并及時整改;
(五)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小作坊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小作坊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小作坊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其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負責對食品小作坊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
(二)對食品小作坊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現場巡查,督促其規范生產,發現違法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及時上報;
(三)開展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息采集、核查、登記等工作;
(四)指導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監督不合格食品的召回、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器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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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申請表.doc
3.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換發)申請表.doc
4.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補發)申請表.doc
5.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doc
6.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doc
7.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通知書.doc
8.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決定書.doc
9.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決定書.doc
10.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流程登記表.doc
11.陜西省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doc
12.陜西省食品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doc
13.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報告.doc
14.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審查記錄表.doc
15.不合格項目整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