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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產品加工企業養蜂基地檢驗檢疫備案

   2007-02-07 1019
核心提示:總體要求及符合條件 養蜂用藥記錄制度 培訓和管理 出口蜂產品追溯規程 一、適用范圍本管理要求適用于出口蜂產品加工企業(以下簡

 

 總體要求及符合條件   養蜂用藥記錄制度   培訓和管理   出口蜂產品追溯規程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要求適用于出口蜂產品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養蜂基地的建立、備案和監督管理。

二、總體要求

(一)企業必須按本管理要求建立養蜂基地(即養蜂聯合體或合作社),并且企業對檢驗檢疫備案養蜂基地擁有管理權。

(二)企業必須按照本管理要求對養蜂基地內蜂農進行培訓、指導、管理、監督和建檔備案工作。

(三)企業對蜂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進行控制必須按照《出口蜂產品追溯規程》(附后)的規定保證每批出口產品具有可追溯性。

三、蜂農參加企業養蜂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信,無不良記錄。

(二)每戶養蜂群數應大于60群。

(三)熟悉養蜂生產的有關規定和蜂病防治用藥知識。

(四)熟悉國家禁用藥物的規定和名稱,并自覺遵守。

(五)每戶(個)蜂農只能參加一個企業的基地備案,不得重復參加其它企業的基地備案。

四、企業必須對基地內蜂農建立檔案和養蜂用藥記錄制度

(一)企業必須建立養蜂基地蜂農臺帳,包括蜂農數量、蜂蜜、蜂王漿年產量以及負責人資料。蜂農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所在養蜂基地名稱、養蜂戶登記編號、姓名和身份證號、聯系方式、養蜂歷史、該養蜂戶的人數和姓名、蜂群數、搖蜜機材質,蜂具衛生和轉(定)地情況、參加培訓記錄等。

(二)企業應印制養蜂日志,發放給養蜂基地內的蜂農,并督促蜂農記錄好養蜂日志和用藥記錄。

養蜂日志和用藥記錄應包括如下內容:

1、記錄放蜂地點,蜜源種類、流蜜、環境和氣候情況;

2、記錄養蜂生產操作情況,如:搖蜜、取漿、移蟲、蜂具更換等;

3、 用藥記錄應記錄蜂群健康情況,蜂群發生病害時,蜂病名稱或現象描述、發病時間、使用藥物名稱和劑量、用藥方式和時間等;

4、記錄蜂具消毒情況,如消毒藥物名稱和劑量、消毒方式和時間;

5、記錄蜂產品銷售情況(銷售時間、品種、數量、對象)。

(三)養蜂基地內蜂農應自覺遵守有關藥物使用規定和養蜂基地的規定,按照養蜂生產、用藥等實際情況做好養蜂日志的記錄。

    五、企業必須對養蜂基地內蜂農進行培訓和管理

(一)企業必須在每年的秋冬或初春季節對養蜂基地內養蜂技術人員和蜂農進行培訓,做好培訓記錄,發放培訓證書或證明。

(二)企業必須建立與養蜂基地內蜂農有效的聯系方式,能夠保持與基地內的蜂農取得聯系,便于及時了解養蜂生產動態。

(三)企業必須建立養蜂管理及養蜂用藥監管制度,配備配至少1名專職和兼職的養蜂技術人員(相當于獸醫資格),指導和監督蜂農養蜂和用藥,并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上崗。

(四)企業必須建立巡回指導和督促檢查制度。基地內蜂農每年要將放蜂路線圖提供給企業,養蜂技術人員必須在養蜂生產和春繁季節,根據放蜂路線圖加強跟蹤管理,到現場進行了解、督查和指導,并記錄現場督查和指導情況(《×××企業備案養蜂場現場督查記錄》附后),存檔備查。

(五)養蜂基地內蜂農發現蜜蜂得病(除螨病外)時,應及時與企業養蜂管理部門聯系,養蜂管理部門應指導蜂農用藥,并做好記錄。

(六)企業應根據養蜂需要,為蜂農統一采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常用蜂藥,做好采購和發放核銷臺帳。

(七)建立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如在現場督查和指導時發現使用違禁藥物等。

(八)企業必須將備案基地及蜂農的變更情況及時報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九)企業必須建立對違規蜂農的處罰規定和處罰記錄。

 

附:《出口蜂產品追溯規程》及《×××企業備案養蜂場現場督查記錄》

 

出口蜂產品追溯規程

 

一、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出口蜂蜜、蜂王漿(以下簡稱“蜂產品”)及其制品的溯源。

二、總體要求

(一)出口蜂產品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所用原料必須來自于備案養蜂基地。

(二)企業必須建立原料驗收、檢驗、配料與成品加工等臺帳和記錄,確保其產品的可追溯性。任何相關的記錄內容應具有唯一性、相關性、連續性,與客觀事實相一致。

(三)企業應建立標識管理制度。

三、原料收購的控制

(一)企業應統一養蜂基地投售的原料標識。每桶/壺原料的標識內容包括:交貨人、基地名稱、蜂農姓名或編號、品名、產地、蜜源種類、采收時間、數重量等。并對每次收購原料建立原料批和標識卡,標識卡內容包括:基地名稱、批號和日期、產地和花種、數重量、常規指標、抗生素檢測和使情況等。

(二)養蜂基地在向企業投售原料時應提供統一的交貨清單,交貨清單包括:蜂農姓名、交貨數重量等,同時提交各蜂農采收期間蜂病防治與用藥記錄或未使用藥物承諾書。

(三)企業應建立原料臺帳,內容包括:原料批號、投售蜂農姓名或編號、數重量、品名、產地、檢測結果、對應原料交貨單號等內容。

四、批次的確定

(一)原料批的確定

1、同一原料批應為同一養蜂基地的蜂農在同一區域、同一時間(一般指同一花期)收購的原料。每個原料批號應和具體的交貨單相對應,一個批號應只對應一個交貨單,當交貨批量較大時,可拆分成二個以上原料批,但必須保證通過交貨單可溯源至具體的蜂農。

2、出口蜂產品加工企業應保存好原料的每批留樣,應按照該批原料所對應蜂農組成進行抽樣,以便出現陽性時的追查溯源。

(二)成品批的確定

1、蜂蜜為同一拼配容器(投料池或成品罐),在同一天、同一車間和生產線加工且充分混勻的產品為1個成品批,每批一般不超過20噸;

2、鮮王漿為同一拼配容器(攪拌鍋),在同一天、同一車間和生產線加工的產品為1個成品批,每批不超過1000公斤;蜂王漿凍干粉可為數天的凍干原料經粉碎后,并經充分混勻,每批不超過500公斤;

3、出口加工企業應建立包括投配料記錄在內的原料驗收、生產加工、成品檢測等記錄,投配料記錄應包括:投料用原料批、數重量及加工后的成品批號;

4、企業應建立成品臺帳,內容包括:批號、數重量、檢測結果、成品出口情況等。

五、批次的識別代碼

(一)原料批的識別代碼:

每個原料批確定1個唯一的原料識別代碼,即原料批號。識別代碼應包括企業建立該批次的日期、蜜種(如果需要的話)、收購流水號(3位數,每年從000開始)等,如:05年5月8日的第30批,識別代碼的表示方式為:050508030。也可根據上述要求自行編制,但必須區別與成品批和有利于溯源。

(二)成品批的識別代碼:

1、出口蜂蜜成品批識別代碼按《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編寫,即:采用衛生注冊號+批號分兩行組成,第1行為衛生注冊號,第2行表示年份與加工流水批號或生產日期。

2、出口蜂王漿及干粉的識別代碼(參見出口蜂蜜識別代碼),也用兩行表示,第一行為衛生注冊號,第二行用“年月日+當日的生產序號+品名代號”表示,品名代號:鮮王漿為“R”,蜂王漿凍干粉為“L”。

六、識別代碼管理

(一)企業應在原料臺帳、投配料記錄、原料檢驗記錄上明確標示原料識別代碼,并在驗收入庫的原料桶/壺上進行標識;

(二)企業應在投配料記錄、生產過程記錄、成品檢驗記錄上明確標明成品代碼,并在成品包裝容器上明確標識。

七、出口蜂產品追溯的實施

(一)為保證出口蜂產品的可追溯性,企業在蜂產品出口報檢時,應隨報檢單附上出口成品對應的原料批號,以及原料和成品檢驗結果等。

(二)企業在進行原料驗收、成品檢測以及產品在國外被檢測發現藥物殘留呈陽性時,應對該批產品進行追溯,并做好記錄。

(三)追溯可按以下途徑進行:出口證書號—報檢原始記錄—報檢批(成品批號)—成品檢驗記錄—投配料記錄(含生產加工記錄)—原料驗收記錄—基地原料交貨單—交貨蜂農(養蜂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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