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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管理規定(試行)(質檢監函〔2010〕21號)【2015-06-23廢止】

   2010-07-21 700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以下簡稱抽查規范)的管理,使抽查規范的制修訂、評審工作進一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以下簡稱抽查規范)的管理,使抽查規范的制修訂、評審工作進一步制度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制定、修訂、評審、發布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抽查規范,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依法發布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規定,制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和判定的技術性規范。
 
  第四條 抽查規范分為食品、日用消費品、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農業生產資料、工業生產資料等5類。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以下簡稱監督司)負責組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制定、修訂、審批和發布工作;監督司聘請有關技術專家組成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技術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評審組協助組織相關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制定、修訂和評審工作。
 
  第二章  編制管理
 
  第六條 政府管理部門、社會團體、檢驗機構、生產企業等根據需要,可向評審組提出制定抽查規范的建議。
 
第七條 評審組負責審核抽查規范編制建議,擬訂抽查規范編制計劃建議,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編制(修訂)計劃建議表(見附件1),提交監督司。 
  第八條 監督司審核批準編制計劃,下達抽查規范編制任務。
 
第九條承擔編制的單位負責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指南(見附件2)的要求起草抽查規范,并向政府管理部門、社會團體、標準化機構、檢驗機構、生產企業等征求意見,收集征求意見表(見附件3),修改完善抽查規范,完成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4)和編制說明,由主編單位提交評審組。 
第十條評審組負責組織評審抽查規范,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代表參加。評審抽查規范應會審或函審,評審后形成會審評審意見,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會審評審意見表(見附件5)或函審評審意見表(見附件6)。 
  第十一條 各主編單位按評審意見修改后提交評審組。必要時,由各專業組組長單位組織專業組進行二次會審或函審。評審通過的抽查規范由各專業組組長單位提交監督司。
 
  第十二條 監督司按照有關文件管理規定,審核、公示、批準、發布抽查規范。
 
  第三章  修訂管理
 
  第十三條 抽查規范原則上每2年復審一次,復審按第十條規定執行。經評審組復審后需要修訂的按第九條到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主編單位應及時跟蹤抽查規范的實施情況,發現在實施過程中存在重大問題、檢驗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發生突發應急事件等情況時,應及時向評審組通報,經評審組討論確定要修訂后報監督司,修訂按第九條到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對部分條款的修訂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主編單位組織修訂,填寫修訂條款申報表(見附件7)提交評審組。 
(二)評審組負責組織會審或函審,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代表參加,形成會審評審意見,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會審評審意見表(見附件5)或函審評審意見表(見附件6),由組長單位匯總提交監督司。 
(三)監督司按照有關文件管理規定,審核批準,發布修改單(見附件8)。s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監督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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