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和《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巡查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巡查仍按《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與分類規定》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
安徽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小作坊應符合本基本條件的要求。
1 原輔料管理
采購的原料、輔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產品。
1.1 原料
應具有應有的色、香、味和組織形態特征,無腐敗、霉變、腐蝕,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無明顯外來雜質。
1.2 輔料(添加物質)
對輔料實行動態備案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對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質的種類、來源、使用情況等到本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關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1.3 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
嚴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建立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記錄回收食品登記銷毀情況。
1.4 生產加工用水
生產加工食品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1.5 原輔料記錄和臺帳
應保存采購的原輔料生產者相關證照、采購發票、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憑證,建立原輔料進貨臺帳,做好采購、使用記錄。
2 生產加工場所
2.1 場所環境
生產區應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生產區應排水暢通,無積水,防止害蟲孳生;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產區外部周邊環境應整潔、衛生,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2.2 生產區
2.2.1 地面
應進行地面硬化處理,宜采用地磚、混凝土或其它硬質材料鋪設。地面無毒無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積水,排水終端口應設置地漏。
2.2.2 門窗
應嚴密、不變形,開閉自如。應設置防塵、防蚊蠅、防鼠設施,紗門窗應便于拆裝、清洗、消毒。
2.2.3 墻壁
應平整、光潔,無脫落。主要生產和包裝場地宜用瓷磚或其它無毒防腐材料裝修。
2.2.4 屋頂
應表面光潔,無毒、無異味,不吸水,無脫落,防落塵,能防止害蟲隱匿和灰塵積聚。
2.2.5 衛生設施
應在生產區進口處設置水沖式洗手設施,專用的洗滌消毒、干手用品齊備。
2.2.6 其它
生產區應采光、通風良好;生產工藝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排煙、排水等設施設置合理,運轉正常。
3 生產加工設施及工具
應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加工設施和工具。
凡直接接觸食品物料的設施、工具,必須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吸水的材料制成。生產加工過程中重復使用的設施、工具應便于清洗、消毒。
4 生產加工衛生管理
4.1 衛生管理制度
應制定科學、規范、有效的衛生管理制度。明確衛生職責,確定管理、工作內容,指定專、兼職人員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4.2 人員衛生管理
4.2.1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4.2.2 應對食品生產加工人員進行日常衛生監督,凡出現黃疸、腹瀉、嘔吐、發熱、可見感染的皮膚損傷、耳眼鼻溢液等癥狀者,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2.3 從事食品成品包裝的人員上崗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手指甲應修剪整齊,不得藏污納垢,不得佩戴飾物。
在工作前、便后及其他可能污染雙手的活動后,應洗凈雙手。
4.3 生產加工設施、工具衛生管理
應定期對生產加工設施、工具進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規定。
應對洗滌、消毒后的設施和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除殘留藥劑對食品的污染。
4.4 污水污物、除蟲滅害管理
4.4.1 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經排污設施及時排出生產現場,并做適當處理,在排污出口處設置網罩,防止鼠害。
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污物應置于帶蓋的專用容器中,做到班產班清,并定期對容器清洗、消毒。
4.4.2 應定期對生產區及周邊環境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類、蚊蠅、昆蟲的聚集和孳生。
除蟲滅害藥劑應專管專用、正確使用,防止二次污染。
5 產品包裝、標識、檢驗、儲運、銷售
5.1 產品包裝
有包裝產品應使用簡單包裝,嚴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裝物包裝食品,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采購的包裝容器和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產品。
應保存采購的包裝容器和材料生產者相關證照、采購發票、檢驗合格證明等憑證,做好采購、使用記錄。
5.2 產品標識
產品標識標注必須真實,應標注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凈含量以及配料清單等基本信息,同時還應標明經允許銷售的區域范圍。
5.3 產品檢驗
應當對出廠產品的標識、感官、商品量等進行出廠檢驗。產品經檢驗合格,方能銷售。
5.4 產品儲運
應有相對獨立、固定的原輔料、成品儲存場地,儲存物須離地離墻,便于通風換氣,有防鼠、防蟲措施。
運輸工具應符合衛生要求,運輸作業應防止污染。
不得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貯混運。
5.5 產品銷售
應保存產品銷售憑證,建立產品銷售臺帳。
產品只在承諾的限定區域內銷售。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巡查規定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統一、規范巡查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巡查對象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但已取得有效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不含現做現賣)。同時,各地可根據當地食品產業狀況,結合食品質量安全風險控制,對允許小作坊生產加工的品種做出限制。
在本省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小作坊均納入巡查范圍。
對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不全或兩者全無的食品生產加工者,要按規定以書面形式督促其盡快申領。對經整改后已具備有效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要及時納入小作坊監管,開展巡查;對拒絕申領或者申領不到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要責令停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報地方政府。
二、巡查內容
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的規定,結合小作坊特點,日常巡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重點項目
1、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
2、主要原輔材料使用情況(進貨臺帳、索證索票、食品添加物質、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
3、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和關鍵生產工序;
4、產品包裝及標識;
5、產品銷售臺帳;
6、已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一般項目
1、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2、產品出廠檢驗;
3、產品標準;
4、計量器具、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
5、從業人員的資質和培訓。
三、巡查方法
(一) 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的檢查。對照《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所作出的具體規定,對小作坊的生產加工場所、生產加工設施及工具、生產加工衛生管理逐一進行符合性檢查。
(二)主要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的檢查。現場檢查原輔材料倉庫內庫存和生產現場正在使用的主要原輔材料,查閱原輔材料進貨臺帳、索證索票和驗收證明材料,食品添加物質使用登記備案表,回收食品登記銷毀記錄。全面掌握對原輔材料是否進行進貨把關,是否按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有無使用非食品原料、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情況。
(三)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和關鍵生產工序的檢查。按小作坊提供的工藝流程和配方,檢查是否按照工藝和配方進行生產,是否對關鍵加工工序及質量控制點進行控制。
(四)產品包裝及標識的檢查。檢查庫存及使用的包裝物,產品包裝的標識標注。掌握是否使用非食品用包裝物包裝食品,包裝容器和材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包裝容器和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是否選用獲證產品;是否保存采購的包裝容器和材料生產者相關證照、采購發票、檢驗合格證明等憑證。產品標識標注是否真實,有無冒用質量標志情況,是否標注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凈含量以及配料清單等基本信息,是否標明經允許銷售的區域范圍。
(五)產品銷售臺帳的檢查。檢查銷售臺帳和銷售票據,與原輔材料使用記錄和生產記錄核對產品數量,與承諾書和產品標識核對銷售區域。掌握是否全面、正式記錄了銷售數量、銷售區域,有無超限定區域銷售情況。
(六)對已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檢查。針對以往檢查、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是否已經整改,是否采取了改進措施。
(七)對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的檢查。查閱小作坊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原件,現場查看公示欄。掌握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是否與實際生產經營范圍保持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公開懸掛承諾書、有效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有關質量管理制度、國務院503號令的相關內容,建立“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安全監管公示欄”。
(八)對產品出廠檢驗的檢查。查閱已入庫待銷產品的出廠檢驗記錄。掌握是否對出廠產品的感官、凈含量和標簽標識等指標進行檢驗,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委托檢驗報告或監督抽查報告。
(九)對產品標準的檢查。查閱標準文本。掌握是否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有效標準,執行的企業標準是否經過備案,到期的產品標準是否辦理復審,小作坊業主或管理人員是否理解標準基本內容和主要要求。
(十)對計量器具、特種設備的檢查。檢查小作坊使用計量器具和特種設備,查閱相關檢定和檢驗證書。掌握在用的計量器具是否經過檢定、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特種設備是否經過檢驗、檢驗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操作人員是否有操作證。
(十一)對從業人員資質和培訓情況的檢查。檢查從業人員在崗名單及其健康證明,詢問有關培訓學習情況。掌握生產人員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小作坊業主和主要管理人員是否了解質監部門對小作坊的監管規定、國務院503號令的基本內容、以原輔材料使用臺賬、索證索票和產品供銷臺賬為主的有關管理制度、QS制度的基本知識以及生產加工過程中的關鍵控制要求。
四、巡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巡查計劃
1、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根據轄區內小作坊的具體數量和生產品種、生產周期和生產時間等,按照食品質量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的要求,劃分責任區域,落實責任人員,制定巡查計劃。
2、對每一個小作坊的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巡查總次數和巡查時間要覆蓋小作坊生產季節和生產時間。
3、要根據小作坊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計劃。
(二)組織開展巡查
1、巡查前的準備
查閱被巡查小作坊質量檔案,掌握其生產季節、生產時間以及產品品種、允許的銷售范圍、業主參加培訓情況、需要的基本生產條件、出廠檢驗實施情況、上次檢查發現存在的問題等基本信息。
???擬出檢查提綱,準備巡查記錄表格和執法文書。
需抽樣檢查的產品事先了解抽樣的方法和數量。
2、現場檢查
巡查時有小作坊業主或指定代表在場,根據巡查規定的內容和巡查提綱逐項檢查。對上次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重點檢查。需抽樣檢查的產品按抽樣規則抽取樣品。
3、巡查記錄
巡查時要制作巡查記錄,填寫巡查記錄表(見附件),經小作坊業主或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巡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共同簽字。巡查記錄一式兩份,一份小作坊留存,一份監管部門留存。
巡查中發現存在巡查記錄表所列內容以外的問題或違法行為的,巡查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情況記入巡查記錄中。
4、整改通知
能夠現場整改的一般問題當場要求小作坊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問題要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整改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立即取證。發現重大問題可責令企業停產,并立即報告。
5、歸檔
按照“一企三檔”原則,所有巡查記錄要歸檔保存。紙質檔案一式兩份,一份歸入小作坊檔案,一份存入監管部門紙質檔案;并在巡查完成后2日內,將巡查記錄錄入食品(產品)安全監管系統。
(三)巡查結果的后處理
巡查的后處理工作,要堅持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類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1、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的,責令停產,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后仍然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收回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依法實施無證查處,并通報相關部門。
2、對出廠產品未在包裝上標明允許銷售的區域的,以及超出限定范圍銷售的,一律按照無證生產進行查處。
3、對有使用非食用原料、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堅決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
4、對未建立或記錄原輔材料進貨臺帳、產品銷售臺帳,以及存在其他產品質量、計量、標準化和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5、在處罰的同時,要指導、幫扶小作坊進行整改,整改到期要及時進行復查驗收,復查不合格的應進行新一輪的整改。
6、根據巡查掌握的信息,積極鼓勵小作坊采取改造提高,聯合做大等形式,規范發展。充分發揮質監部門的職能優勢和技術優勢,幫助小作坊提升質量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必備生產條件,推動小作坊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轉化。
7、后處理的相關資料必須及時整理歸檔,并及時錄入食品(產品)安全監管系統。
(四)巡查工作總結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定期對本轄區內巡查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巡查計劃執行情況、巡查要求落實情況以及對發現問題的處理和整改落實情況等。每年要對全年巡查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成效,查找問題,部署安排下一年度巡查工作。
五、監管人員要求
(一)對小作坊實施巡查時,必須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巡查人員需經過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及相關標準。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時,應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參加。
(二)巡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質檢總局“五公開、十不準”和“八嚴禁”的規定,嚴格遵守質量技術監督人員行為規范。
(三)巡查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巡查周期和巡查內容巡查到位并規范填寫巡查記錄。
(四)巡查人員必須對屬于小作坊秘密的生產工藝和配方保密。
六、責任追究
對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巡查不到位,處理不到位,導致責任區內發生區域性、規模性制假活動的或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執法打假責任規定(試行)》及《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切實強化源頭監管、嚴格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暫行)》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其他
(一)巡查應與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承諾書年度報告更換、回訪等日常監管措施相結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監管成效。
(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規定由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附件1: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巡查記錄表
附件2:巡查結論判定標準【
附件下載】
為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和《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巡查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巡查仍按《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與分類規定》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
安徽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小作坊應符合本基本條件的要求。
1 原輔料管理
采購的原料、輔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產品。
1.1 原料
應具有應有的色、香、味和組織形態特征,無腐敗、霉變、腐蝕,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無明顯外來雜質。
1.2 輔料(添加物質)
對輔料實行動態備案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對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質的種類、來源、使用情況等到本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關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1.3 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
嚴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建立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記錄回收食品登記銷毀情況。
1.4 生產加工用水
生產加工食品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1.5 原輔料記錄和臺帳
應保存采購的原輔料生產者相關證照、采購發票、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憑證,建立原輔料進貨臺帳,做好采購、使用記錄。
2 生產加工場所
2.1 場所環境
生產區應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生產區應排水暢通,無積水,防止害蟲孳生;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產區外部周邊環境應整潔、衛生,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2.2 生產區
2.2.1 地面
應進行地面硬化處理,宜采用地磚、混凝土或其它硬質材料鋪設。地面無毒無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積水,排水終端口應設置地漏。
2.2.2 門窗
應嚴密、不變形,開閉自如。應設置防塵、防蚊蠅、防鼠設施,紗門窗應便于拆裝、清洗、消毒。
2.2.3 墻壁
應平整、光潔,無脫落。主要生產和包裝場地宜用瓷磚或其它無毒防腐材料裝修。
2.2.4 屋頂
應表面光潔,無毒、無異味,不吸水,無脫落,防落塵,能防止害蟲隱匿和灰塵積聚。
2.2.5 衛生設施
應在生產區進口處設置水沖式洗手設施,專用的洗滌消毒、干手用品齊備。
2.2.6 其它
生產區應采光、通風良好;生產工藝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排煙、排水等設施設置合理,運轉正常。
3 生產加工設施及工具
應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加工設施和工具。
凡直接接觸食品物料的設施、工具,必須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吸水的材料制成。生產加工過程中重復使用的設施、工具應便于清洗、消毒。
4 生產加工衛生管理
4.1 衛生管理制度
應制定科學、規范、有效的衛生管理制度。明確衛生職責,確定管理、工作內容,指定專、兼職人員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4.2 人員衛生管理
4.2.1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4.2.2 應對食品生產加工人員進行日常衛生監督,凡出現黃疸、腹瀉、嘔吐、發熱、可見感染的皮膚損傷、耳眼鼻溢液等癥狀者,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2.3 從事食品成品包裝的人員上崗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手指甲應修剪整齊,不得藏污納垢,不得佩戴飾物。
在工作前、便后及其他可能污染雙手的活動后,應洗凈雙手。
4.3 生產加工設施、工具衛生管理
應定期對生產加工設施、工具進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規定。
應對洗滌、消毒后的設施和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除殘留藥劑對食品的污染。
4.4 污水污物、除蟲滅害管理
4.4.1 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經排污設施及時排出生產現場,并做適當處理,在排污出口處設置網罩,防止鼠害。
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污物應置于帶蓋的專用容器中,做到班產班清,并定期對容器清洗、消毒。
4.4.2 應定期對生產區及周邊環境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類、蚊蠅、昆蟲的聚集和孳生。
除蟲滅害藥劑應專管專用、正確使用,防止二次污染。
5 產品包裝、標識、檢驗、儲運、銷售
5.1 產品包裝
有包裝產品應使用簡單包裝,嚴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裝物包裝食品,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采購的包裝容器和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證產品。
應保存采購的包裝容器和材料生產者相關證照、采購發票、檢驗合格證明等憑證,做好采購、使用記錄。
5.2 產品標識
產品標識標注必須真實,應標注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凈含量以及配料清單等基本信息,同時還應標明經允許銷售的區域范圍。
5.3 產品檢驗
應當對出廠產品的標識、感官、商品量等進行出廠檢驗。產品經檢驗合格,方能銷售。
5.4 產品儲運
應有相對獨立、固定的原輔料、成品儲存場地,儲存物須離地離墻,便于通風換氣,有防鼠、防蟲措施。
運輸工具應符合衛生要求,運輸作業應防止污染。
不得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貯混運。
5.5 產品銷售
應保存產品銷售憑證,建立產品銷售臺帳。
產品只在承諾的限定區域內銷售。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巡查規定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統一、規范巡查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巡查對象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但已取得有效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不含現做現賣)。同時,各地可根據當地食品產業狀況,結合食品質量安全風險控制,對允許小作坊生產加工的品種做出限制。
在本省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小作坊均納入巡查范圍。
對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不全或兩者全無的食品生產加工者,要按規定以書面形式督促其盡快申領。對經整改后已具備有效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要及時納入小作坊監管,開展巡查;對拒絕申領或者申領不到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要責令停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報地方政府。
二、巡查內容
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的規定,結合小作坊特點,日常巡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重點項目
1、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
2、主要原輔材料使用情況(進貨臺帳、索證索票、食品添加物質、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
3、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和關鍵生產工序;
4、產品包裝及標識;
5、產品銷售臺帳;
6、已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一般項目
1、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2、產品出廠檢驗;
3、產品標準;
4、計量器具、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
5、從業人員的資質和培訓。
三、巡查方法
(一) 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的檢查。對照《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所作出的具體規定,對小作坊的生產加工場所、生產加工設施及工具、生產加工衛生管理逐一進行符合性檢查。
(二)主要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的檢查。現場檢查原輔材料倉庫內庫存和生產現場正在使用的主要原輔材料,查閱原輔材料進貨臺帳、索證索票和驗收證明材料,食品添加物質使用登記備案表,回收食品登記銷毀記錄。全面掌握對原輔材料是否進行進貨把關,是否按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有無使用非食品原料、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情況。
(三)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和關鍵生產工序的檢查。按小作坊提供的工藝流程和配方,檢查是否按照工藝和配方進行生產,是否對關鍵加工工序及質量控制點進行控制。
(四)產品包裝及標識的檢查。檢查庫存及使用的包裝物,產品包裝的標識標注。掌握是否使用非食品用包裝物包裝食品,包裝容器和材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包裝容器和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是否選用獲證產品;是否保存采購的包裝容器和材料生產者相關證照、采購發票、檢驗合格證明等憑證。產品標識標注是否真實,有無冒用質量標志情況,是否標注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凈含量以及配料清單等基本信息,是否標明經允許銷售的區域范圍。
(五)產品銷售臺帳的檢查。檢查銷售臺帳和銷售票據,與原輔材料使用記錄和生產記錄核對產品數量,與承諾書和產品標識核對銷售區域。掌握是否全面、正式記錄了銷售數量、銷售區域,有無超限定區域銷售情況。
(六)對已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檢查。針對以往檢查、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是否已經整改,是否采取了改進措施。
(七)對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的檢查。查閱小作坊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原件,現場查看公示欄。掌握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是否與實際生產經營范圍保持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公開懸掛承諾書、有效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有關質量管理制度、國務院503號令的相關內容,建立“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安全監管公示欄”。
(八)對產品出廠檢驗的檢查。查閱已入庫待銷產品的出廠檢驗記錄。掌握是否對出廠產品的感官、凈含量和標簽標識等指標進行檢驗,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委托檢驗報告或監督抽查報告。
(九)對產品標準的檢查。查閱標準文本。掌握是否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有效標準,執行的企業標準是否經過備案,到期的產品標準是否辦理復審,小作坊業主或管理人員是否理解標準基本內容和主要要求。
(十)對計量器具、特種設備的檢查。檢查小作坊使用計量器具和特種設備,查閱相關檢定和檢驗證書。掌握在用的計量器具是否經過檢定、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特種設備是否經過檢驗、檢驗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操作人員是否有操作證。
(十一)對從業人員資質和培訓情況的檢查。檢查從業人員在崗名單及其健康證明,詢問有關培訓學習情況。掌握生產人員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小作坊業主和主要管理人員是否了解質監部門對小作坊的監管規定、國務院503號令的基本內容、以原輔材料使用臺賬、索證索票和產品供銷臺賬為主的有關管理制度、QS制度的基本知識以及生產加工過程中的關鍵控制要求。
四、巡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巡查計劃
1、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根據轄區內小作坊的具體數量和生產品種、生產周期和生產時間等,按照食品質量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的要求,劃分責任區域,落實責任人員,制定巡查計劃。
2、對每一個小作坊的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巡查總次數和巡查時間要覆蓋小作坊生產季節和生產時間。
3、要根據小作坊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計劃。
(二)組織開展巡查
1、巡查前的準備
查閱被巡查小作坊質量檔案,掌握其生產季節、生產時間以及產品品種、允許的銷售范圍、業主參加培訓情況、需要的基本生產條件、出廠檢驗實施情況、上次檢查發現存在的問題等基本信息。
???擬出檢查提綱,準備巡查記錄表格和執法文書。
需抽樣檢查的產品事先了解抽樣的方法和數量。
2、現場檢查
巡查時有小作坊業主或指定代表在場,根據巡查規定的內容和巡查提綱逐項檢查。對上次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重點檢查。需抽樣檢查的產品按抽樣規則抽取樣品。
3、巡查記錄
巡查時要制作巡查記錄,填寫巡查記錄表(見附件),經小作坊業主或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巡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共同簽字。巡查記錄一式兩份,一份小作坊留存,一份監管部門留存。
巡查中發現存在巡查記錄表所列內容以外的問題或違法行為的,巡查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情況記入巡查記錄中。
4、整改通知
能夠現場整改的一般問題當場要求小作坊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問題要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整改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立即取證。發現重大問題可責令企業停產,并立即報告。
5、歸檔
按照“一企三檔”原則,所有巡查記錄要歸檔保存。紙質檔案一式兩份,一份歸入小作坊檔案,一份存入監管部門紙質檔案;并在巡查完成后2日內,將巡查記錄錄入食品(產品)安全監管系統。
(三)巡查結果的后處理
巡查的后處理工作,要堅持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類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1、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的,責令停產,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后仍然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收回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依法實施無證查處,并通報相關部門。
2、對出廠產品未在包裝上標明允許銷售的區域的,以及超出限定范圍銷售的,一律按照無證生產進行查處。
3、對有使用非食用原料、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堅決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
4、對未建立或記錄原輔材料進貨臺帳、產品銷售臺帳,以及存在其他產品質量、計量、標準化和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5、在處罰的同時,要指導、幫扶小作坊進行整改,整改到期要及時進行復查驗收,復查不合格的應進行新一輪的整改。
6、根據巡查掌握的信息,積極鼓勵小作坊采取改造提高,聯合做大等形式,規范發展。充分發揮質監部門的職能優勢和技術優勢,幫助小作坊提升質量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必備生產條件,推動小作坊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轉化。
7、后處理的相關資料必須及時整理歸檔,并及時錄入食品(產品)安全監管系統。
(四)巡查工作總結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定期對本轄區內巡查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巡查計劃執行情況、巡查要求落實情況以及對發現問題的處理和整改落實情況等。每年要對全年巡查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成效,查找問題,部署安排下一年度巡查工作。
五、監管人員要求
(一)對小作坊實施巡查時,必須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巡查人員需經過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及相關標準。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時,應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參加。
(二)巡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質檢總局“五公開、十不準”和“八嚴禁”的規定,嚴格遵守質量技術監督人員行為規范。
(三)巡查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巡查周期和巡查內容巡查到位并規范填寫巡查記錄。
(四)巡查人員必須對屬于小作坊秘密的生產工藝和配方保密。
六、責任追究
對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巡查不到位,處理不到位,導致責任區內發生區域性、規模性制假活動的或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執法打假責任規定(試行)》及《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切實強化源頭監管、嚴格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暫行)》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其他
(一)巡查應與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承諾書年度報告更換、回訪等日常監管措施相結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監管成效。
(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規定由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附件1: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巡查記錄表
附件2:巡查結論判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