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節奏的加快,一次性生活用紙使用量迅速提高。據統計,2002年,我國一次性生活用紙產量約298萬噸,總量居世界第二位;消費量約287萬噸,占世界消費總量12%。原國家輕工業局分別于1988年、1999年發布紙巾紙和皺紋紙的行業標準,國家質檢總局于2002年3月5日發布強制性國家標準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對規范生活用紙生產、銷售秩序,提高生活用紙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生產、銷售一次性生活用紙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企業質量衛生條件不符合要求,未對產成品進行任何質量檢驗就出廠,甚至把劣質產品喬裝成知名品牌;有的企業使用未經檢驗原料,甚至使用明文禁止的回收垃圾紙作原料,其產品嚴重威脅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
為了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總局將一次性生活用紙專項整治工作列為今年執法打假的重要任務,并制定了《一次性生活用紙生產加工企業監督整治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總局執法督察司。 另外,河北、天津、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地生產一次性生活用紙企業比較集中,產品質量衛生等問題比較突出,請你們將當地一次性生活用紙質量問題作為整治重點,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制定詳細整治方案,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務必于今年底取得明顯效果,并將整治工作總結報總局執法督察司。總局將按照《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落實打假責任考核辦法(試行)》進行考核。
附件:
1、一次性生活用紙生產加工企業監督整治規定
2、一次性生活用紙(紙巾紙、濕巾、皺紋衛生紙)生產加工企業整治工作情況統計表
國家質檢總局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一次性生活用紙生產加工企業監督整治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一次性生活用紙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的生產、加工行為,提高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安全健康,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一次性生活用紙是指紙巾紙(含面巾紙、餐巾紙、手帕紙等)、濕巾、皺紋衛生紙。
第三條 紙巾紙、濕巾應符合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GB15979)和一次性生活用紙產品標準等規定要求。皺紋衛生紙應符合皺紋衛生紙強制性標準(QB2500)的規定要求。
第四條 一次性生活用紙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加工區不得露天生產操作;紙巾紙、濕巾的生產加工流程做到人、物分流,不得逆向交叉;在生產加工區與非生產加工區之間,必須設置緩沖區。
第五條 生產紙巾紙、濕巾的緩沖區必須配備流動水洗手池,操作人員在每次操作之前,必須清洗、消毒雙手。
第六條 生產紙巾紙、濕巾的加工區必須配備更衣室,直接接觸裸裝產品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清潔衛生或經消毒的工作衣、工作帽及工作鞋,并佩帶口罩方可生產。
第七條 生產紙巾紙、濕巾的加工區應當配備能夠滿足需要消毒場所所需數量的紫外燈等設施,必須按規定用紫外燈等空氣消毒裝置定時消毒,并定期對地面、墻面、頂面及工作臺面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八條 成品倉庫必須具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蠅、防蟲等設施,成品的存放必須保持干燥、清潔和整齊。
第九條 生產紙巾紙,只可以使用木材、草類、竹子等原生纖維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紙、紙張印刷品、紙制品及其他回收纖維狀物質作原料。
生產濕巾,可以使用干法紙、非織造布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紙、回收濕巾及其他回收纖維狀物質作原料。
第十條 生產皺紋衛生紙可以使用原生纖維、回收的紙張印刷品、印刷白紙邊作原料。使用廢棄的生活用紙、醫療用紙、包裝用紙作原料。使用回收紙張印刷作原料的,必須對回收紙張印刷品進行脫墨處理。
第十一條 與一次性生活用紙產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必須無毒、無害、無污染。包裝的密封性和牢固性必須確保再正常運輸和貯存時,產品不受污染。
第十二條 一次性生活用紙產品的銷售包裝標識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標注規定的要求。
銷售用于生產一次心生活用紙產品的原紙須標明用于加工紙巾或用于加工皺紋紙衛生紙等用途。
第十三條 一次性生活用紙生產、加工企業應確保不購進不合格原材料加工生產,不出廠銷售不合格產品。不具備按照第三條所列標準項目對購進原料和出廠產品質量檢驗能力的,應將本企業對購進原料和出廠產品的質量檢驗責任委托具備該種原料或產品質量檢驗能力的法定質檢機構負責。
受委托質檢機構應按標準規定和有關要求對委托企業的購進原材料和出廠產品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不得接受委托企業的送樣實施檢驗。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49條規定處理;產品質量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且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之任一條要求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49條規定的上限處理,并責令停產,整改不符合本規定的,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或第十提要求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50條規定的上限處理,并責令停產,整改不符合本規定的,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54條處理。
第十七條 受委托質檢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要求的,視為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由此造成被委托企業產品質量不合格并造成企業損失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57條處理。
第十八條 對依法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許可證明而未取得,擅自生產加工一次性生活用紙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之任一規定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60條處理。
附件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