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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做商業促銷宣傳的通知(工商廣字[2007]122號)

   2015-07-20 618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2006年我局下發《關于對廣告中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違法行為進行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2006年我局下發《關于對廣告中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的通知》(工商廣字[2006]156號)以來,廣告中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題詞和相片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近一個時期以來,個別不良廠家和商家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作商業促銷宣傳,有的在產品包裝上使用領導人形象,有的使用特型演員以領導人形象為產品和服務代言,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包裝廣告和企業促銷宣傳活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裝物上使用和出現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以及任何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表現形式。
 
  二、禁止企業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和形象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促銷活動,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或使用特型演員以領導人形象推銷產品或者服務。
 
  三、違反上述規定者,按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四、請各地接到通知后,嚴格規范本轄區此類商業宣傳促銷活動,并于7月31日前將有關案件查處情況報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司。
 
  20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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