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廈門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6月17日印發的《廈門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廈府辦〔2017〕106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科學防范事故發生及在事故發生后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廈門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2)發生超出區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或跨區、跨領域(部門和行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3)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4)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死亡(失蹤)10人以上,或重傷(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
本預案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1.3工作原則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處置的第一響應者,事發地的區政府進行先期處置,市級指揮部成立后指揮權移交市級指揮部。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統一領導下,市應急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規范應急救援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準備工作,加強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預案演練等工作,做到常備不懈。
2 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本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等類型,涉及工業、商業、農業、衛生、教育、科研等多個領域。常見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可燃、有毒、不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性物質、毒害品、腐蝕性物質等幾大類。
危險化學品主要特性有:
(1)燃燒性: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中的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和遇濕易燃物品、有機過氧化物等,在條件具備時均可能發生燃燒。
(2)爆炸性: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危險化學品均可能由于其化學性和易燃性引發爆炸事故。
(3)毒害性:有毒危險化學品可通過一種或多種途徑進入人體和動物體內,當其在人體積累達到一定量時,會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
(4)腐蝕性:強酸、強堿等物質能對人體組織、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接觸人的皮膚、眼睛、肺部、食道等時,會引起表皮組織發生破壞作用而造成灼傷,器官被灼傷后可引起炎癥,甚至造成死亡。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重點對象為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儲運單位,及液氨、液氯使用單位,特別是存在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單位。危險化學品引發的事故包括泄漏、火災(固體火災、液體火災和氣體火災)、爆炸、中毒等多種類型,且多種形式的危害常在一次事故中同時存在。事故蔓延迅速,危害大、影響范圍廣,事故后果嚴重,處置及應急救援工作專業性較強、難度較大、涉及面較廣。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領導機構及職責
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領導機構為市安委會,負責領導、指揮、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對工作。
(2)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適時發布啟動本預案和終止應急響應狀態的命令。
(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會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3.2市應急局職責
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設在市應急局,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2)監督檢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進行備案。
(3)根據救援需要組織成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4)組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據庫,為應急救援提供相關信息。
(5)指導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牽頭組織市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6)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3.3其他有關部門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相關的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發布、報道中出現的問題。
(2)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指導應急救援相關網絡輿情引導工作,及時協調處置負面輿情。
(3)市工信局:牽頭負責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民爆物品生產銷售環節突發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4)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煙花爆竹、民爆物品使用、自用倉儲環節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協助處置相關網上負面輿情。轄區公安機關負責事故現場警戒、交通應急管制和人員疏散的組織與實施,包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周邊道路進行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等。
(5)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陸域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對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提出處置建議;協調陸域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6)市交通局:負責協調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搶險運輸工作。
(7)市商務局:按有關規定做好成品油流通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相關應急工作。
(8)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負責匯總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情況。
(9)市海洋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漁業環境災害預警監測和預警預報,以及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組織漁業災害影響評估和災后生產恢復工作。
(10)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急處置的建議,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11)市市政園林局:牽頭負責城鎮燃氣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配合消防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供水保障工作。
(12)廈門港口局:牽頭負責港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13)廈門海事局:負責廈門海域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組織協調工作;參與相關救援物質、設備、船舶的組織和調遣。
(14)市消防救援支隊:事故救援時,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處置和救援的組織與實施,包括事故搶險救援、傷亡人員搜救、救援結束后的洗消等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根據事故應急和處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下積極主動地做好相關工作。
3.4專家組及職責
根據事故救援需要,市安委會辦公室抽調相關安全生產專家組成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參與、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3.5各區政府職責
各區政府應明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的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推動建立危險化學品區域聯防應急隊伍,不斷提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能力;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明確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事發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現場處置、救援、群眾轉移安置、善后和保障等工作,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上一級應急機構及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3.6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職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資源,在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參與建立區域事故聯防機制,做好事故應對工作。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受威脅人員進行疏散、轉移物資、關停設施,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作好自救工作,協助外部應急力量開展事故應急救援。
3.7應急救援專兼職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聯動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等,應按指令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4 預防預警與信息報告
4.1危險源監控
(1)有關主管部門要深入排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廢棄等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對發現或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應急預案,按期整改銷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建立隱患治理檔案臺帳,及時匯總分析事故隱患,認為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市安委會辦公室以及相關部門報告。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定期進行評估分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完善控制措施,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各有關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業、本領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據信息系統,定期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信息報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全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普查,定期將轄區重大危險源最新信息報送市應急局。
4.2預警與應急準備
(1)預警
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I級預警(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按《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II級預警(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按《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或授權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發布并適時解除。
Ⅳ級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區政府(市級部門)或授權區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發布并適時解除。
在特殊季節、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等重要時段,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尤其是臺風、暴雨、雷擊、滑坡等自然災害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連續發生多起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外地發生有特別影響的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根據上級指示、氣象預報、或者以往預防事故的經驗,市政府、各區政府和市級部門可采取召開會議、下發預警通知、約談、群發短信、網上公告、電視、電臺廣播等方式及時發布事故預警信息,提出預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時采取專項檢查、治理等措施,督促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2)應急準備
進入III級預警狀態后,市應急局、有關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應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和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①組織加強對事故可能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②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③通知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所需的物資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④開展專項整治,消除事故風險。
⑤不能保證安全的,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產或撤出人員、全部停產等措施。
進入IV級預警狀態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應及時研究應對方案,報送相關信息,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措施,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防止事故發生。事態嚴重時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
4.3信息報告
(1)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市事故災難信息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相關單位和部門發現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險情,或者其它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時,應及時通報險情所在地區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屬于較大以上事故風險信息的,應及時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機構),并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會辦公室。
(2)市應急局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0592-2035555),接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事故信息報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建立健全內部事故信息的報送處置制度,確保及時接報和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
(3)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后,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4)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應急局、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提供事故發生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為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5)事故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如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造成國際影響,市應急局或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市外辦、臺港澳辦,并上報省直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處置。
(6)如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協調處置,市應急局和相關部門要及時向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報告情況,協助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 應急處置與救援
5.1接警處置
(1)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搶險自救,迅速控制危險源,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并盡可能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向“119”和“110”報警,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向“120”報警。報警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事故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引發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事故簡要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等。
(2)“110”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告知相關部門值班室。有關部門值班工作人員應認真做好事故情況的記錄,及時向本單位有關業務處(科、隊)室領導及單位領導報告;按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2分級響應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所在地區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事故等級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1)一般事故(Ⅳ級)響應: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時,事發地區政府應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市政府有關部門應視情派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2)較大事故(Ⅲ級)響應: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或跨區、跨領域(部門和行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Ⅲ級響應。事發地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同時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超出本區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時,事發地區政府應立即請求市政府協調支援,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趕赴現場進行應急處置。
(3)重大事故(Ⅱ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響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事發地區政府迅速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搶險救援,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會辦公室報告。當發生的事故超出本市應急處置能力時,應立即請求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協調支援。
事故等級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執行。
5.3現場處置
市、區兩級安委會辦公室負責通知同級有關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處置。需要搶險救援時,由市應急指揮中心在第一時間通知相關聯動單位參與救援,各聯動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設立事故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后,根據救援需要在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指揮部負責人由市安委會主任或由市安委會指定人員擔任,在市安委會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人員之前,事發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協調。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與協調,根據救援需要成立相關專業救援工作組,按照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及時向市政府及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當上級派出事故處置工作組時,將指揮權移交上級事故處置工作組。
(2)設立專業救援工作組
為確保及時、有效、順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現場指揮部應明確相關聯動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分工,根據救援需要設立危險源控制及救援排險組、現場警戒組、環境氣象監測組、醫療救護組、應急保障組等現場救援專業組。各專業組職責和組成單位如下:
①危險源控制及救援排險組。視情況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政園林局等部門以及相關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組成,由市消防救援支隊指定負責人任組長,并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型,分別由不同部門(如交通、市場監管、衛生)的負責人任副組長。負責事故現場危險源的控制和搶險救援工作。
②現場警戒組。由市公安局(含交警、治安等部門)負責,成員包括事故單位和轄區政府,市公安局指定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劃定警戒區并組織警戒,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疏散受事故影響區域內的群眾和無關人員;負責救援車輛的引導。
③環境氣象監測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陸域環境監測,市海洋局負責漁業生態環境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包括確定污染區域范圍,評估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負責監督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物質的處置,對環境修復提出建議并指導實施;市氣象局負責預測火勢蔓延、有毒氣體擴散的方向、速度和范圍以及空氣污染潛能預報等。
④醫療救護組。由市衛健委負責,成員包括市醫療急救中心和具有相應救護能力的醫院,市衛健委指定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和中毒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到醫院進一步治療。
⑤綜合信息與新聞發布組。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綜合信息。主要任務是做好下情上傳和上情下達,確保信息及時傳遞;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綜合整理有關文字材料,協助做好對外聯絡等工作。Ⅲ級以上響應的事故信息發布,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市安委會辦公室會同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和單位組織擬定信息發布內容,及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I級、Ⅱ級響應的信息發布還應當分別報請國務院安委辦、省政府安委辦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⑥應急保障組。由市應急、交通、民航、鐵路、港口、海事、電力、水務、通信等部門組成,市應急局指定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搶險物資、運輸工具、電力、水務、通訊等應急保障。
⑦專家咨詢組。市應急局負責成立應急專家組。專家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提供建議,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救援實施
①各專業救援工作組在現場指揮部的指揮下,立即了解事故現場情況,在組長的領導下,制定工作方案并實施。其中危險源控制及救援排險組的具體工作方案可參照《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救援與處置基本程序》制定(見附件2)。
②各專業救援隊伍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按各自的分工開展處置和救援工作。
③現場指揮部和各專業救援隊伍之間應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系。
④車輛應服從當地公安機關或事故單位人員的安排行駛和停放。
⑤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故擴大,并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各專業隊伍進入事故現場。
⑥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的救援,應該立即封鎖現場,撤離一切無關人員,應急救援人員應著防化服、攜帶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最大限度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徒步入場搶險,嚴禁穿著化纖衣服和帶釘鞋。車輛必須經過現場指揮部評估批準后方可駛入泄漏區域。
⑦受事故影響區域應有明顯警戒標志。
⑧事態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現場指揮部負責人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視情提高響應級別。
5.4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確認事故得到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報請市安委會結束應急處置工作,并宣布終止應急響應狀態。
6 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重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需要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請求報省政府。
一般和較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由事發地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需要援助的,由區政府提出請求報市政府。
善后工作涉及商業保險的,相關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6.2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由省政府直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區政府直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3總結分析
危險化學品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部門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必要時,由市應急局組織對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7 保障措施
7.1技術保障
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組作用,為事故救援提供咨詢與建議。有關部門應建立相關應急資源信息數據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各骨干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培養自己的技術骨干,積極采用應急新技術和新裝備,加強崗位練兵,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2應急隊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隊是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救援的核心力量。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職責的單位應充實應急人員并加強人員的培訓。市應急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督促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按法律法規要求組建專、兼職應急隊伍,并加強應急培訓。
7.3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隊和各有關應急救援隊伍應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做好相應的應急物資儲備。市應急局建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機制,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應急預案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7.4資金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無力承擔的,由市或區政府協調解決。政府處置事故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市、區財政應為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組織開展的應急演練提供經費保障。
7.5宣傳、培訓和演練
(1)市應急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面向職工、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點人群)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危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的宣傳教育。
(2)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應急隊伍應加強業務培訓;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市、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對應急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市應急局會同市消防救援支隊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依法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演練。
8 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當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或演練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市應急局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各區政府應依照本預案,組織制定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1)對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負責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依法參與、支持、配合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條件。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依法緊急調用物資、設備、車輛、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或拒絕。被征用的財產在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合理補償。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程序圖
2.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救援與處置基本程序
3.有關單位聯系方式
4.應急救援隊伍聯系方式
附件2
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救援與處置基本程序
一、防護
根據事故現場所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及劃定的危險區域,確定相應的防護等級。全部進入防護區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應防護標準采取相關防護措施。
二、詢情
(一)遇險人員情況;
(二)容器儲量、泄漏量、泄漏時間、部位、形式、擴散范圍;
(三)周邊單位、居民、地形、電源、火源等情況;
(四)消防設施、工藝措施、到場人員處置意見。
三、偵檢
(一)搜尋遇險人員;
(二)使用檢測儀器測定泄漏物質、濃度、擴散范圍;
(三)測定風向、風速等氣象數據;
(四)確認設施、建(構)筑物險情及可能引發爆炸燃燒的各種危險源;
(五)確認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確定攻防路線、陣地;
(七)現場及周邊污染情況。
四、警戒
(一)根據詢情、偵檢情況確定警戒區域;
(二)將警戒區域劃分為重危區、中危區、輕危區和安全區,并設立警戒標志,在安全區視情設立隔離帶;
(三)合理設置出入口,嚴格控制各區域進出人員、車輛、物資,并進行安全檢查、逐一登記。
五、救生
(一)組成救生小組,攜帶救生器材迅速進入危險區域;
(二)采取正確的求助方式,將所有遇險人員移至安全區域;
(三)對救出人員進行登記、標識和現場急救;
(四)將傷情較重者送交醫療急救部門救治。
六、控險
(一)啟用單位噴淋、泡沫、蒸汽等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
(二)設置水幕、屏封水幕墻或蒸汽幕,稀釋、降低泄漏物濃度;
(三)根據現場泄漏情況研究制定堵漏方案,并嚴格按照堵漏方案實施;
(四)轉移較危險的儲罐(瓶)、或轉移可能被波及的危險化學品;
(五)幾種特殊化學品的火災撲救注意事項:
1.撲救液化氣體類火災,切忌盲目撲滅火勢,在沒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況下,必須保持穩定燃燒。否則大量可燃氣體泄漏后與空氣混合,遇著火源就會發生爆炸。
2.對于爆炸物品火災,切忌用沙土蓋壓,以免增強爆炸物品爆炸時的威力;撲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災時,水流應采用吊射,避免強力水流直接沖擊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對于遇濕易燃物品火災,絕對禁止用水、泡沫、酸堿等濕性滅火劑撲救。
4.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的滅火比較復雜,應針對具體物質進行具體分析。
5.撲救毒害品和腐蝕品火災時,應盡量使用低壓水流或霧狀水,避免腐蝕品、毒害品濺出;遇酸類或堿類腐蝕品時,宜調制相應的中和劑進行稀釋中和。
6.易燃固體、自燃物品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撲救,控制住燃燒范圍,逐步撲滅即可。但少數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如奈、黃磷、鋁粉等的撲救方法較為特殊,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處理。
7、在保障安全和滅火效率前提下,滅火介質盡量選擇干粉,少選擇水或減少用水量,以避免有毒有害消防廢水流入外環境。在可能造成水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優先做好截流措施。
七、救護
(一)現場救護措施
1.將染毒者迅速撤離現場,轉移到上風或側上風方向空氣無污染地區。
2.有條件時應立即進行呼吸道及全身防護,防止繼續吸入毒物。
3.對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心臟擠壓,采取心肺復蘇措施,并給予氧氣。
4.立即脫去被染污者的服裝;皮膚受污染者,用流動清水或肥皂水徹底沖洗;眼睛受污染者,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
(二)使用特效藥物治療;
(三)對癥治療;
(四)嚴重者送醫院觀察治療。
八、洗消
(一)在危險區與安全區交界處設立洗消站;
(二)洗消的對象:1.輕度中毒的人員,2.重度中毒人員在送醫院治療之前,3.現場醫務人員,4.消防和其它搶險人員以及群眾互救人員,5.搶險工具及染毒面具;
(三)使用相應的洗消藥劑;
(四)洗消污水的排放必須經過環保部門的監測,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九、清理
(一)對現場事故廢水和消防廢水進行收集,送至污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少量殘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作技術處理或視情倒至空曠地方掩埋;在污染地面上灑上中和或洗滌劑浸洗,然后用大量直流水清掃現場,特別是低洼、溝渠等處,確保不留殘液;
(三)現場環境檢測合格后,清點人員、車輛及器材;
(四)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離。
附件:
廈府辦〔2021〕11號附件.docx
《廈門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6月17日印發的《廈門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廈府辦〔2017〕106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科學防范事故發生及在事故發生后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廈門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2)發生超出區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或跨區、跨領域(部門和行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3)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4)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死亡(失蹤)10人以上,或重傷(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
本預案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1.3工作原則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處置的第一響應者,事發地的區政府進行先期處置,市級指揮部成立后指揮權移交市級指揮部。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統一領導下,市應急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規范應急救援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準備工作,加強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預案演練等工作,做到常備不懈。
2 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本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等類型,涉及工業、商業、農業、衛生、教育、科研等多個領域。常見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可燃、有毒、不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性物質、毒害品、腐蝕性物質等幾大類。
危險化學品主要特性有:
(1)燃燒性: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中的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和遇濕易燃物品、有機過氧化物等,在條件具備時均可能發生燃燒。
(2)爆炸性: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危險化學品均可能由于其化學性和易燃性引發爆炸事故。
(3)毒害性:有毒危險化學品可通過一種或多種途徑進入人體和動物體內,當其在人體積累達到一定量時,會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
(4)腐蝕性:強酸、強堿等物質能對人體組織、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接觸人的皮膚、眼睛、肺部、食道等時,會引起表皮組織發生破壞作用而造成灼傷,器官被灼傷后可引起炎癥,甚至造成死亡。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重點對象為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儲運單位,及液氨、液氯使用單位,特別是存在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單位。危險化學品引發的事故包括泄漏、火災(固體火災、液體火災和氣體火災)、爆炸、中毒等多種類型,且多種形式的危害常在一次事故中同時存在。事故蔓延迅速,危害大、影響范圍廣,事故后果嚴重,處置及應急救援工作專業性較強、難度較大、涉及面較廣。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領導機構及職責
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領導機構為市安委會,負責領導、指揮、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對工作。
(2)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適時發布啟動本預案和終止應急響應狀態的命令。
(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會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3.2市應急局職責
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設在市應急局,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2)監督檢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進行備案。
(3)根據救援需要組織成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4)組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據庫,為應急救援提供相關信息。
(5)指導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牽頭組織市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6)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3.3其他有關部門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相關的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發布、報道中出現的問題。
(2)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指導應急救援相關網絡輿情引導工作,及時協調處置負面輿情。
(3)市工信局:牽頭負責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民爆物品生產銷售環節突發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4)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煙花爆竹、民爆物品使用、自用倉儲環節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協助處置相關網上負面輿情。轄區公安機關負責事故現場警戒、交通應急管制和人員疏散的組織與實施,包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周邊道路進行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等。
(5)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陸域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對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提出處置建議;協調陸域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6)市交通局:負責協調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搶險運輸工作。
(7)市商務局:按有關規定做好成品油流通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相關應急工作。
(8)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負責匯總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情況。
(9)市海洋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漁業環境災害預警監測和預警預報,以及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組織漁業災害影響評估和災后生產恢復工作。
(10)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急處置的建議,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11)市市政園林局:牽頭負責城鎮燃氣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配合消防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供水保障工作。
(12)廈門港口局:牽頭負責港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13)廈門海事局:負責廈門海域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組織協調工作;參與相關救援物質、設備、船舶的組織和調遣。
(14)市消防救援支隊:事故救援時,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處置和救援的組織與實施,包括事故搶險救援、傷亡人員搜救、救援結束后的洗消等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根據事故應急和處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下積極主動地做好相關工作。
3.4專家組及職責
根據事故救援需要,市安委會辦公室抽調相關安全生產專家組成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參與、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3.5各區政府職責
各區政府應明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的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推動建立危險化學品區域聯防應急隊伍,不斷提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能力;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明確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事發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現場處置、救援、群眾轉移安置、善后和保障等工作,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上一級應急機構及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3.6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職責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資源,在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參與建立區域事故聯防機制,做好事故應對工作。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受威脅人員進行疏散、轉移物資、關停設施,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作好自救工作,協助外部應急力量開展事故應急救援。
3.7應急救援專兼職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聯動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等,應按指令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4 預防預警與信息報告
4.1危險源監控
(1)有關主管部門要深入排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廢棄等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對發現或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應急預案,按期整改銷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建立隱患治理檔案臺帳,及時匯總分析事故隱患,認為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市安委會辦公室以及相關部門報告。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定期進行評估分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完善控制措施,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各有關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業、本領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據信息系統,定期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信息報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全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普查,定期將轄區重大危險源最新信息報送市應急局。
4.2預警與應急準備
(1)預警
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I級預警(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按《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II級預警(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按《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或授權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發布并適時解除。
Ⅳ級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區政府(市級部門)或授權區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發布并適時解除。
在特殊季節、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等重要時段,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尤其是臺風、暴雨、雷擊、滑坡等自然災害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連續發生多起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外地發生有特別影響的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根據上級指示、氣象預報、或者以往預防事故的經驗,市政府、各區政府和市級部門可采取召開會議、下發預警通知、約談、群發短信、網上公告、電視、電臺廣播等方式及時發布事故預警信息,提出預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時采取專項檢查、治理等措施,督促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2)應急準備
進入III級預警狀態后,市應急局、有關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應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和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①組織加強對事故可能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②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③通知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所需的物資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④開展專項整治,消除事故風險。
⑤不能保證安全的,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產或撤出人員、全部停產等措施。
進入IV級預警狀態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應及時研究應對方案,報送相關信息,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措施,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防止事故發生。事態嚴重時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
4.3信息報告
(1)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市事故災難信息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相關單位和部門發現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險情,或者其它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時,應及時通報險情所在地區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屬于較大以上事故風險信息的,應及時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機構),并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會辦公室。
(2)市應急局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0592-2035555),接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事故信息報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建立健全內部事故信息的報送處置制度,確保及時接報和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
(3)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后,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4)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應急局、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提供事故發生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為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5)事故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如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造成國際影響,市應急局或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市外辦、臺港澳辦,并上報省直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處置。
(6)如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協調處置,市應急局和相關部門要及時向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報告情況,協助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 應急處置與救援
5.1接警處置
(1)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搶險自救,迅速控制危險源,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并盡可能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向“119”和“110”報警,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向“120”報警。報警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事故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引發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事故簡要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等。
(2)“110”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告知相關部門值班室。有關部門值班工作人員應認真做好事故情況的記錄,及時向本單位有關業務處(科、隊)室領導及單位領導報告;按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2分級響應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所在地區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事故等級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1)一般事故(Ⅳ級)響應:發生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時,事發地區政府應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市政府有關部門應視情派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2)較大事故(Ⅲ級)響應: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或跨區、跨領域(部門和行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Ⅲ級響應。事發地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同時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超出本區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時,事發地區政府應立即請求市政府協調支援,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趕赴現場進行應急處置。
(3)重大事故(Ⅱ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響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事發地區政府迅速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搶險救援,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會辦公室報告。當發生的事故超出本市應急處置能力時,應立即請求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協調支援。
事故等級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執行。
5.3現場處置
市、區兩級安委會辦公室負責通知同級有關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處置。需要搶險救援時,由市應急指揮中心在第一時間通知相關聯動單位參與救援,各聯動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設立事故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后,根據救援需要在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指揮部負責人由市安委會主任或由市安委會指定人員擔任,在市安委會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人員之前,事發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協調。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與協調,根據救援需要成立相關專業救援工作組,按照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及時向市政府及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當上級派出事故處置工作組時,將指揮權移交上級事故處置工作組。
(2)設立專業救援工作組
為確保及時、有效、順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現場指揮部應明確相關聯動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分工,根據救援需要設立危險源控制及救援排險組、現場警戒組、環境氣象監測組、醫療救護組、應急保障組等現場救援專業組。各專業組職責和組成單位如下:
①危險源控制及救援排險組。視情況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政園林局等部門以及相關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組成,由市消防救援支隊指定負責人任組長,并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型,分別由不同部門(如交通、市場監管、衛生)的負責人任副組長。負責事故現場危險源的控制和搶險救援工作。
②現場警戒組。由市公安局(含交警、治安等部門)負責,成員包括事故單位和轄區政府,市公安局指定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劃定警戒區并組織警戒,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疏散受事故影響區域內的群眾和無關人員;負責救援車輛的引導。
③環境氣象監測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陸域環境監測,市海洋局負責漁業生態環境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包括確定污染區域范圍,評估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負責監督事故現場環境危害物質的處置,對環境修復提出建議并指導實施;市氣象局負責預測火勢蔓延、有毒氣體擴散的方向、速度和范圍以及空氣污染潛能預報等。
④醫療救護組。由市衛健委負責,成員包括市醫療急救中心和具有相應救護能力的醫院,市衛健委指定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和中毒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到醫院進一步治療。
⑤綜合信息與新聞發布組。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綜合信息。主要任務是做好下情上傳和上情下達,確保信息及時傳遞;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綜合整理有關文字材料,協助做好對外聯絡等工作。Ⅲ級以上響應的事故信息發布,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市安委會辦公室會同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和單位組織擬定信息發布內容,及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I級、Ⅱ級響應的信息發布還應當分別報請國務院安委辦、省政府安委辦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⑥應急保障組。由市應急、交通、民航、鐵路、港口、海事、電力、水務、通信等部門組成,市應急局指定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搶險物資、運輸工具、電力、水務、通訊等應急保障。
⑦專家咨詢組。市應急局負責成立應急專家組。專家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提供建議,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救援實施
①各專業救援工作組在現場指揮部的指揮下,立即了解事故現場情況,在組長的領導下,制定工作方案并實施。其中危險源控制及救援排險組的具體工作方案可參照《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救援與處置基本程序》制定(見附件2)。
②各專業救援隊伍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按各自的分工開展處置和救援工作。
③現場指揮部和各專業救援隊伍之間應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系。
④車輛應服從當地公安機關或事故單位人員的安排行駛和停放。
⑤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故擴大,并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各專業隊伍進入事故現場。
⑥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的救援,應該立即封鎖現場,撤離一切無關人員,應急救援人員應著防化服、攜帶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最大限度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徒步入場搶險,嚴禁穿著化纖衣服和帶釘鞋。車輛必須經過現場指揮部評估批準后方可駛入泄漏區域。
⑦受事故影響區域應有明顯警戒標志。
⑧事態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現場指揮部負責人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視情提高響應級別。
5.4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確認事故得到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報請市安委會結束應急處置工作,并宣布終止應急響應狀態。
6 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重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需要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請求報省政府。
一般和較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由事發地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需要援助的,由區政府提出請求報市政府。
善后工作涉及商業保險的,相關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6.2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由省政府直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區政府直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3總結分析
危險化學品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部門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必要時,由市應急局組織對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7 保障措施
7.1技術保障
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組作用,為事故救援提供咨詢與建議。有關部門應建立相關應急資源信息數據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各骨干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培養自己的技術骨干,積極采用應急新技術和新裝備,加強崗位練兵,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2應急隊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隊是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救援的核心力量。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職責的單位應充實應急人員并加強人員的培訓。市應急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督促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按法律法規要求組建專、兼職應急隊伍,并加強應急培訓。
7.3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隊和各有關應急救援隊伍應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做好相應的應急物資儲備。市應急局建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機制,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應急預案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7.4資金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無力承擔的,由市或區政府協調解決。政府處置事故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市、區財政應為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組織開展的應急演練提供經費保障。
7.5宣傳、培訓和演練
(1)市應急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面向職工、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點人群)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危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的宣傳教育。
(2)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應急隊伍應加強業務培訓;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市、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對應急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市應急局會同市消防救援支隊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依法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演練。
8 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當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或演練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市應急局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各區政府應依照本預案,組織制定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1)對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負責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依法參與、支持、配合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條件。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依法緊急調用物資、設備、車輛、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或拒絕。被征用的財產在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合理補償。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程序圖
2.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救援與處置基本程序
3.有關單位聯系方式
4.應急救援隊伍聯系方式
附件2
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救援與處置基本程序
一、防護
根據事故現場所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及劃定的危險區域,確定相應的防護等級。全部進入防護區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應防護標準采取相關防護措施。
二、詢情
(一)遇險人員情況;
(二)容器儲量、泄漏量、泄漏時間、部位、形式、擴散范圍;
(三)周邊單位、居民、地形、電源、火源等情況;
(四)消防設施、工藝措施、到場人員處置意見。
三、偵檢
(一)搜尋遇險人員;
(二)使用檢測儀器測定泄漏物質、濃度、擴散范圍;
(三)測定風向、風速等氣象數據;
(四)確認設施、建(構)筑物險情及可能引發爆炸燃燒的各種危險源;
(五)確認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確定攻防路線、陣地;
(七)現場及周邊污染情況。
四、警戒
(一)根據詢情、偵檢情況確定警戒區域;
(二)將警戒區域劃分為重危區、中危區、輕危區和安全區,并設立警戒標志,在安全區視情設立隔離帶;
(三)合理設置出入口,嚴格控制各區域進出人員、車輛、物資,并進行安全檢查、逐一登記。
五、救生
(一)組成救生小組,攜帶救生器材迅速進入危險區域;
(二)采取正確的求助方式,將所有遇險人員移至安全區域;
(三)對救出人員進行登記、標識和現場急救;
(四)將傷情較重者送交醫療急救部門救治。
六、控險
(一)啟用單位噴淋、泡沫、蒸汽等固定、半固定滅火設施;
(二)設置水幕、屏封水幕墻或蒸汽幕,稀釋、降低泄漏物濃度;
(三)根據現場泄漏情況研究制定堵漏方案,并嚴格按照堵漏方案實施;
(四)轉移較危險的儲罐(瓶)、或轉移可能被波及的危險化學品;
(五)幾種特殊化學品的火災撲救注意事項:
1.撲救液化氣體類火災,切忌盲目撲滅火勢,在沒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況下,必須保持穩定燃燒。否則大量可燃氣體泄漏后與空氣混合,遇著火源就會發生爆炸。
2.對于爆炸物品火災,切忌用沙土蓋壓,以免增強爆炸物品爆炸時的威力;撲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災時,水流應采用吊射,避免強力水流直接沖擊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對于遇濕易燃物品火災,絕對禁止用水、泡沫、酸堿等濕性滅火劑撲救。
4.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的滅火比較復雜,應針對具體物質進行具體分析。
5.撲救毒害品和腐蝕品火災時,應盡量使用低壓水流或霧狀水,避免腐蝕品、毒害品濺出;遇酸類或堿類腐蝕品時,宜調制相應的中和劑進行稀釋中和。
6.易燃固體、自燃物品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撲救,控制住燃燒范圍,逐步撲滅即可。但少數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如奈、黃磷、鋁粉等的撲救方法較為特殊,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處理。
7、在保障安全和滅火效率前提下,滅火介質盡量選擇干粉,少選擇水或減少用水量,以避免有毒有害消防廢水流入外環境。在可能造成水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優先做好截流措施。
七、救護
(一)現場救護措施
1.將染毒者迅速撤離現場,轉移到上風或側上風方向空氣無污染地區。
2.有條件時應立即進行呼吸道及全身防護,防止繼續吸入毒物。
3.對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心臟擠壓,采取心肺復蘇措施,并給予氧氣。
4.立即脫去被染污者的服裝;皮膚受污染者,用流動清水或肥皂水徹底沖洗;眼睛受污染者,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
(二)使用特效藥物治療;
(三)對癥治療;
(四)嚴重者送醫院觀察治療。
八、洗消
(一)在危險區與安全區交界處設立洗消站;
(二)洗消的對象:1.輕度中毒的人員,2.重度中毒人員在送醫院治療之前,3.現場醫務人員,4.消防和其它搶險人員以及群眾互救人員,5.搶險工具及染毒面具;
(三)使用相應的洗消藥劑;
(四)洗消污水的排放必須經過環保部門的監測,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九、清理
(一)對現場事故廢水和消防廢水進行收集,送至污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少量殘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作技術處理或視情倒至空曠地方掩埋;在污染地面上灑上中和或洗滌劑浸洗,然后用大量直流水清掃現場,特別是低洼、溝渠等處,確保不留殘液;
(三)現場環境檢測合格后,清點人員、車輛及器材;
(四)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