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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關關于全面推廣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的公告

   2020-02-21 1011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海關總署關于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深圳口岸進出口貨物通關時效,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現決
    為貫徹落實海關總署關于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深圳口岸進出口貨物通關時效,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現決定在深圳關區全面推廣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通關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第218號、第235號、第238號、第240號、第243號修改)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對于在深圳關區的進口貨物,所有企業均可按照“提前申報”模式報關;對于在深圳關區的出口貨物,一般信用及以上企業均可按照出口“提前申報”模式報關,其中公路運輸出口“提前申報”適用于所有企業。
 
    二、申報要求
 
    申報人按照《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管理要求的公告》(公告〔2014〕74號)相關要求辦理申報手續。
 
    三、容錯機制
 
    對“提前申報”后修改進口日期,以及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貨物變更運輸工具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
 
    屬于不予記錄報關差錯情形的,報關單位可以自相關報關差錯記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關企合作平臺”(網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向海關申請復核,無需到現場提交紙本申請和相關說明材料。海關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記錄予以更正,復核更正的報關差錯記錄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特此公告。
 
    深圳海關
 
    2020年2月11日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標簽: 跨境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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