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局相關處室:
現將《宿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宿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發生在餐飲服務領域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江蘇省罰沒財物、追回贓款贓物和無主財物管理規定》(省政府177號令)和《江蘇省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的獎勵規定(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如下所列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網絡等渠道,向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報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得拒絕受理。
(一)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二)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三)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與索證索票制度;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或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地溝油等廢棄油脂作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五)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六)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七)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八)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九)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十一)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二)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餐飲服務提供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三)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四)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五)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六)經營違法添加藥品的食品;
(十七)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受理舉報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嚴禁泄漏舉報人姓名、身份、聯系方式、居住地址等信息。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通和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機構和有效聯系方式,設專人負責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對舉報線索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條 獲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應當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鼓勵舉報人采取實名舉報方式。對匿名舉報的違法案件和事故線索,在調查處理完畢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酌情予以獎勵。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列為舉報獎勵對象。
第七條 舉報人的獎金,根據其貢獻大小,按照每案實際收繳罰沒款1-10%的標準酌情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無罰沒收入的,應視事件對社會的危害性或影響大小,對舉報人給予適當數額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案件舉報人,經市局研究同意,可報請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特案批準獎勵,獎金額度不受本辦法限額控制。
第八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經立案查證屬實并結案后,根據舉報人對案件的貢獻情況,由案件經辦處室提出初步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初審后,由局主要領導審批發放。
第九條 受獎的舉報人從案件經辦單位發出的獎勵通知書之日起,60天內不來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在撥付給餐飲服務執法機構的辦案費用補助中單項列支,實行專款專用。違法案件查處所收繳的罰沒款,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禁止以支付獎勵經費為由截留、挪用、坐支或以其他方式侵占罰沒收入。
第十一條 對獎金的發放,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審批、發放、領取、憑證保管等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