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確保肉品消費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2011年為民辦實事工作的通知》(閩委〔2011〕1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2011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1〕88號)要求,決定在三明市區實施肉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三明市區生鮮超市、肉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實施肉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建設。各相關市場主體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安裝追溯系統相關設備,領取使用手持交易終端、肉品質量追溯IC卡和標簽電子秤(集稱重、IC卡讀寫、憑證打印等功能)。
二、三明市區牲畜定點屠宰場應當按規定配置相關的溯源設施設備,做好生豬進場和屠宰環節檢疫檢驗信息登記、肉品出場稱重寫卡等工作。
三、從2011年11月9日起,追溯系統開始運行后,生豬批發商應當使用手持交易終端,做好批發環節交易寫卡工作。相關市場(超市)的肉品零售商銷售生鮮豬肉時,必須使用肉品質量追溯IC卡和標簽電子秤,向消費者提供肉品質量追溯票據。
四、鼓勵消費者在購買豬肉時,向零售商索取質量追溯票據,對肉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投訴電話12315、12312)。消費者可按追溯票據上的追溯碼,通過自助查詢終端或訪問查詢網站、發送手機短信、撥打聲訊12312電話等手段,查詢肉品的產地、屠宰企業名稱、檢疫檢驗結果、批發商和零售商名稱等追溯信息。肉品加工企業(個體工商戶)、餐飲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采購生鮮豬肉時,應當索取肉品質量追溯票據和檢疫檢驗憑證,建立豬肉采購和使用臺賬,違者依法進行查處。
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行為的肉品批發商、零售商、加工企業(個體工商戶)、餐飲企業(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衛生、質監、經貿、農業等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一、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三明市區生鮮超市、肉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實施肉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建設。各相關市場主體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安裝追溯系統相關設備,領取使用手持交易終端、肉品質量追溯IC卡和標簽電子秤(集稱重、IC卡讀寫、憑證打印等功能)。
二、三明市區牲畜定點屠宰場應當按規定配置相關的溯源設施設備,做好生豬進場和屠宰環節檢疫檢驗信息登記、肉品出場稱重寫卡等工作。
三、從2011年11月9日起,追溯系統開始運行后,生豬批發商應當使用手持交易終端,做好批發環節交易寫卡工作。相關市場(超市)的肉品零售商銷售生鮮豬肉時,必須使用肉品質量追溯IC卡和標簽電子秤,向消費者提供肉品質量追溯票據。
四、鼓勵消費者在購買豬肉時,向零售商索取質量追溯票據,對肉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投訴電話12315、12312)。消費者可按追溯票據上的追溯碼,通過自助查詢終端或訪問查詢網站、發送手機短信、撥打聲訊12312電話等手段,查詢肉品的產地、屠宰企業名稱、檢疫檢驗結果、批發商和零售商名稱等追溯信息。肉品加工企業(個體工商戶)、餐飲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采購生鮮豬肉時,應當索取肉品質量追溯票據和檢疫檢驗憑證,建立豬肉采購和使用臺賬,違者依法進行查處。
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行為的肉品批發商、零售商、加工企業(個體工商戶)、餐飲企業(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衛生、質監、經貿、農業等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