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7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2011年1月17日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橋涵保護區域內從事打樁、頂進、架設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經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二、對《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確需調整使用的,應當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2、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平時使用有收入的,從收入中列支,沒有收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建設單位無法解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公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三、對《貴陽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刪除第三條第二款中的 “農業”。
2、將第六條中的“專業菜地的面積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標準安排”修改為“專業菜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標準”。
3、將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四、對《貴陽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刪除第二十六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五、對《貴陽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刪除第十七條第三項。
2、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違法行為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貴州省價格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對《貴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在市區及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禁止22時至晨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因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后,方可實施夜間施工作業。南明區、云巖區范圍內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施工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以及施工作業時間向附近居民公告。”
2、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產生高噪聲音響器材的,應當遵守公安機關的規定。”
七、對《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八、對《貴陽市綠化條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征、占用”修改為“征收、占用”。
2、刪除第二十六條中的“禁止將城鎮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出租、出讓、用作抵押。”。
3、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采伐名勝古跡林、革命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森林以及古樹名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繳樹木,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4、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擅自占用綠地的,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5、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擅自在城鎮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或者依法拆除,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九、對《貴陽市職業教育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七條修改為:“職業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將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城市教育費附加中每年應當劃出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發展職業教育。”
十、對《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供水企業應當對尚未按戶設表、抄表到戶的用戶實行一戶一表制。”
十一、對《貴陽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中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將第九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中的“食品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餐飲服務許可證”。
十二、對《貴陽市全民健身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8月8日所在周為全民健身周。”
十三、對《貴陽市防雷減災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20日內”修改為“15日內”。
2、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及其專業人員,沒有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資格等級進行設計、施工、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十四、對《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綠化廣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2、將第二十七條中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 “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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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橋涵保護區域內從事打樁、頂進、架設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經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二、對《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確需調整使用的,應當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2、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平時使用有收入的,從收入中列支,沒有收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建設單位無法解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公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三、對《貴陽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刪除第三條第二款中的 “農業”。
2、將第六條中的“專業菜地的面積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標準安排”修改為“專業菜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標準”。
3、將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四、對《貴陽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刪除第二十六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五、對《貴陽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刪除第十七條第三項。
2、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違法行為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貴州省價格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對《貴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在市區及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禁止22時至晨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因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后,方可實施夜間施工作業。南明區、云巖區范圍內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施工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以及施工作業時間向附近居民公告。”
2、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產生高噪聲音響器材的,應當遵守公安機關的規定。”
七、對《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八、對《貴陽市綠化條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征、占用”修改為“征收、占用”。
2、刪除第二十六條中的“禁止將城鎮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出租、出讓、用作抵押。”。
3、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采伐名勝古跡林、革命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森林以及古樹名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繳樹木,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4、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擅自占用綠地的,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5、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擅自在城鎮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或者依法拆除,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九、對《貴陽市職業教育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七條修改為:“職業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將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城市教育費附加中每年應當劃出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發展職業教育。”
十、對《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供水企業應當對尚未按戶設表、抄表到戶的用戶實行一戶一表制。”
十一、對《貴陽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中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將第九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中的“食品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餐飲服務許可證”。
十二、對《貴陽市全民健身規定》作出下列修改
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8月8日所在周為全民健身周。”
十三、對《貴陽市防雷減災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20日內”修改為“15日內”。
2、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及其專業人員,沒有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資格等級進行設計、施工、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十四、對《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綠化廣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2、將第二十七條中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 “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