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健康委,委衛生監督所,委機關各處(室、局):
為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執法行為,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要求,省衛生健康委制定了《山西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實施細則》,經2019年第1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1月5日
山西省衛生健康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范》(國衛監督發〔2018〕5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三個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等執法事項。
第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運用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電子數據采集等方式,對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和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公正、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以執法文書作為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嚴格規范執法文書制作,逐步實現執法數據電子化采集和音像記錄等全面普及。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度,指導執法人員規范開展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按照相關規定配備手持執法終端、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音像記錄資料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記錄的方式及要求
第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采集等形式。
執法文書制作指采用紙質(或電子)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及其他紙質(或電子)文件對執法過程進行的書面記錄,包括手寫文書、經電子簽章的電子文書和信息系統打印文書,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
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的方式,是執法文書制作和電子數據采集的有效補充。
電子數據采集是指通過行政執法信息平臺,記錄各類衛生行政執法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包括信息填報和網上運行等產生的數據記錄資料以及據此生成的匯總數據和統計表等相關數據文件,是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重要內容。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范及要求制作執法文書、采集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填報內容應當與執法文書相一致。
第九條 文字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文書的制作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格式統一、內容準確、敘事清楚 、說理充分、文字簡潔;
(二)筆錄類、填寫類和敘述類文書資料應當記錄事項清晰,突出重要事項和關鍵環節。寫明執法人員數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類表證單書的填寫準確規范;
(四)執法人員接收或留存的管理相對人提交的各種證件資料及復印件,應當完整、齊全、有效。
第十條 執法人員必須規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統,錄入的各類電子數據應當完整、準確、規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音像記錄:
(一)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二)扣押財物的;
(三)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代履行的;
(五)對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一)現場執法容易引發爭議的;
(二)檢查、調查、詢問、先行登記保存等調查取證的;
(三)舉行聽證的;
(四)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文書的;
(五)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的。
第十三條 音像記錄應當包括執法時間、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以及執法內容,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或相關內外部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要拍攝執法人員表明身份、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當事人對執法文書簽字確認等過程;
(三)相關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現場證據,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執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張貼公告,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財物采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固定場所音像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監控地點、起止時間及相關事情經過等內容。
音像記錄反映的執法過程起止時間應當與相應文書記載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要求:
(一)行政許可全過程應當使用行政許可文書、網上信息比對登記等形式進行信息記錄,行政許可文書和網上信息記錄均應當由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及有關人員出具意見并簽字或蓋章;
(二)使用行政審批等信息平臺的審批事項,各環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時限和規范要求錄入、上傳信息,出具意見或審核簽發;
(三)需要現場審查驗收的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可以視情況錄音錄像;
(四)組織專家論證、評審會,應當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要求:
(一)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制作《現場筆錄》《衛生監督意見書》,需要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對登記保存的物品清點后進行記錄,對收集的相關書證、物證、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單一證據,應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違法案件的詢問(聽證)、合議應當使用調查詢問室、合議聽證室,并制作《詢問記錄》《聽證記錄》《合議記錄》等執法文書;
(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決定書》《催告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等執法文書,根據情況使用執法記錄儀等影像設備,需要告知權利義務的必須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行政強制全過程記錄要求:
(一)行政執法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行政控制決定書》等執法文書;
(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攝像機等影像設備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記錄。
第十七條 使用音像記錄對現場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全過程記錄活動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應自到達監督執法現場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記錄的內容應當清晰、連續、完整,不得隨意編輯。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中遇有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應當按保密權限和規定執行;因天氣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記錄。但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結束后及時制作工作記錄,寫明原因,報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一并存檔。
第三章 記錄的設備與保管使用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包括手持執法終端設備、便攜式無線網絡設備、執法記錄儀、照相攝像設備、錄音設備等。
第二十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設備僅限于執法人員在從事具體執法行為時記錄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存:
(一)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執法過程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者專用存儲器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工作或者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不能及時移交記錄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個工作日內予以存儲。不得由經辦人員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移交的,需經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延期移交;
(二)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事項辦結后,應當依照《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資料整理成案卷后歸檔保存;
(三)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記錄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記錄資料至少保存6個月;
(四)各類執法文書、檢測報告、相關工作記錄等紙質記錄資料保存期限參照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執行
(五)其他資料保存方式按照資料管理相關規定處理保存。
第二十三條 執法音像記錄資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權限。
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人員因工作需要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并簽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調用單》后,方可調用。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五條 非本機構人員(單位)需要查閱、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未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刪改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發布現場執法的文字和音像記錄。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本級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設備設施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檢查結果作為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重要考核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層級稽查的范圍,對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開展抽查工作,稽查結果應當納入考核評議范圍。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對應當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或丟失記錄,影響案件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未按照規定維護現場執法記錄設備,致使音像記錄損毀或者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存儲音像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刪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記錄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文字或者音像記錄的。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及現場其他人員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妨礙、阻撓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進行文字、音像記錄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受委托實施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組織的執法全過程記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執法行為,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要求,省衛生健康委制定了《山西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實施細則》,經2019年第1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1月5日
山西省衛生健康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范》(國衛監督發〔2018〕5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三個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等執法事項。
第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運用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電子數據采集等方式,對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和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公正、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以執法文書作為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嚴格規范執法文書制作,逐步實現執法數據電子化采集和音像記錄等全面普及。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度,指導執法人員規范開展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按照相關規定配備手持執法終端、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音像記錄資料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記錄的方式及要求
第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執法文書制作、音像記錄和電子數據采集等形式。
執法文書制作指采用紙質(或電子)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及其他紙質(或電子)文件對執法過程進行的書面記錄,包括手寫文書、經電子簽章的電子文書和信息系統打印文書,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
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的方式,是執法文書制作和電子數據采集的有效補充。
電子數據采集是指通過行政執法信息平臺,記錄各類衛生行政執法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包括信息填報和網上運行等產生的數據記錄資料以及據此生成的匯總數據和統計表等相關數據文件,是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重要內容。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范及要求制作執法文書、采集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填報內容應當與執法文書相一致。
第九條 文字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文書的制作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格式統一、內容準確、敘事清楚 、說理充分、文字簡潔;
(二)筆錄類、填寫類和敘述類文書資料應當記錄事項清晰,突出重要事項和關鍵環節。寫明執法人員數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類表證單書的填寫準確規范;
(四)執法人員接收或留存的管理相對人提交的各種證件資料及復印件,應當完整、齊全、有效。
第十條 執法人員必須規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統,錄入的各類電子數據應當完整、準確、規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音像記錄:
(一)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二)扣押財物的;
(三)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代履行的;
(五)對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一)現場執法容易引發爭議的;
(二)檢查、調查、詢問、先行登記保存等調查取證的;
(三)舉行聽證的;
(四)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文書的;
(五)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的。
第十三條 音像記錄應當包括執法時間、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以及執法內容,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或相關內外部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要拍攝執法人員表明身份、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當事人對執法文書簽字確認等過程;
(三)相關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現場證據,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執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張貼公告,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財物采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固定場所音像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監控地點、起止時間及相關事情經過等內容。
音像記錄反映的執法過程起止時間應當與相應文書記載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要求:
(一)行政許可全過程應當使用行政許可文書、網上信息比對登記等形式進行信息記錄,行政許可文書和網上信息記錄均應當由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及有關人員出具意見并簽字或蓋章;
(二)使用行政審批等信息平臺的審批事項,各環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時限和規范要求錄入、上傳信息,出具意見或審核簽發;
(三)需要現場審查驗收的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可以視情況錄音錄像;
(四)組織專家論證、評審會,應當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要求:
(一)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制作《現場筆錄》《衛生監督意見書》,需要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對登記保存的物品清點后進行記錄,對收集的相關書證、物證、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單一證據,應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違法案件的詢問(聽證)、合議應當使用調查詢問室、合議聽證室,并制作《詢問記錄》《聽證記錄》《合議記錄》等執法文書;
(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決定書》《催告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等執法文書,根據情況使用執法記錄儀等影像設備,需要告知權利義務的必須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行政強制全過程記錄要求:
(一)行政執法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行政控制決定書》等執法文書;
(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攝像機等影像設備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記錄。
第十七條 使用音像記錄對現場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全過程記錄活動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應自到達監督執法現場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記錄的內容應當清晰、連續、完整,不得隨意編輯。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中遇有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應當按保密權限和規定執行;因天氣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記錄。但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結束后及時制作工作記錄,寫明原因,報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一并存檔。
第三章 記錄的設備與保管使用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包括手持執法終端設備、便攜式無線網絡設備、執法記錄儀、照相攝像設備、錄音設備等。
第二十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設備僅限于執法人員在從事具體執法行為時記錄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存:
(一)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執法過程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者專用存儲器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工作或者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不能及時移交記錄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個工作日內予以存儲。不得由經辦人員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移交的,需經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延期移交;
(二)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事項辦結后,應當依照《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資料整理成案卷后歸檔保存;
(三)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記錄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記錄資料至少保存6個月;
(四)各類執法文書、檢測報告、相關工作記錄等紙質記錄資料保存期限參照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執行
(五)其他資料保存方式按照資料管理相關規定處理保存。
第二十三條 執法音像記錄資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權限。
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人員因工作需要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并簽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調用單》后,方可調用。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五條 非本機構人員(單位)需要查閱、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未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刪改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發布現場執法的文字和音像記錄。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本級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設備設施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檢查結果作為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重要考核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層級稽查的范圍,對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開展抽查工作,稽查結果應當納入考核評議范圍。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對應當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或丟失記錄,影響案件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未按照規定維護現場執法記錄設備,致使音像記錄損毀或者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存儲音像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刪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記錄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文字或者音像記錄的。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及現場其他人員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妨礙、阻撓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進行文字、音像記錄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受委托實施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組織的執法全過程記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