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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選定管理暫行辦法

   2021-03-04 991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規范地方儲備糧承儲行為,根據《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規范地方儲備糧承儲行為,根據《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和省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境內從事與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選定管理有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承擔地方儲備糧承儲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需按照本辦法由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和儲備部門)認定符合地方儲備糧承儲條件后,方可從事地方儲備糧承儲業務。承儲單位分糧食類承儲單位和食用植物油類承儲單位。


    第四條 按照糧權歸屬原則,由省、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分別選定承儲單位。


    第五條 承儲單位選定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條件和選定程序


    第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提升規范化、信息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符合或者達到規范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


    第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進入“國家糧油統計系統”名錄庫,按時報送統計報表。


    第八條 承儲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倉房、油罐設施產權自有,相關糧油倉儲設施在所在地糧食和儲備部門備案,履行地方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九條 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準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規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地方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洞庫除外)。


    第十條 用于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及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


    第十一條 房式倉墻體結構采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采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墻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油罐)不得承擔地方儲備儲存任務。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單位,同一庫區完好倉容不低于25000噸,或罐容不低于3000噸。市、縣(市、區)級儲備糧承儲單位,同一庫區完好倉容不低于3000噸,或罐容不低于500噸。因應急網點布局需要,可適當放寬倉(罐)容標準。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具有與地方儲備糧儲存保管任務相適應,經過專業培訓并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企業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操作書上崗。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五條 用于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應當安裝糧情測控系統、機械通風系統、環流熏蒸系統(裝糧高度超過4米)并符合規程,并積極應用綠色儲糧、科學儲糧等新技術。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地方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倉儲管理信息化基本條件,應用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且系統運行良好。具備能夠實現與省級糧食流通管理云平臺互聯互通、儲備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的能力。智能安防系統安全有效,倉內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第十八條 管理規范,資信良好,近兩年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糧食政策的行為,沒有發生儲糧安全及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省級儲備糧承儲單位的資信等級在A級或A級以上。


    第十九條 財務狀況良好,抗風險能力強,選定前兩個年度內沒有連續發生虧損。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遵循有利于地方儲備糧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地方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地方儲備糧的成本、費用的原則,根據地方儲備糧的規模以及儲存管理情況,選定承儲單位。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要求,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倉儲設施好、經濟實力強、誠信可靠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油企業承儲。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在實地核查基礎上選定承儲單位,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并可根據承儲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承儲地方儲備糧的承儲單位,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在辦法實施后一年內進行實地核查,確認承儲資格。


    第二十四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對承儲單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進行一次現場核查評估。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對全省承儲單位的選定進行監督。市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承儲單位的選定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二)造成地方儲備糧霉變的,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又不及時報告的;


    (三)對地方儲備糧未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未落實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要求,地方儲備糧賬賬、賬實不符的;


    (四)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六)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七)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八)未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未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的;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銷售出庫之日起,保存不足6年的;


    (九)承儲單位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的;


    (十)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一)未實現與省級糧食流通管理云平臺互聯互通,未按規定及時向糧食和儲備部門提供信息數據,未實現地方儲備糧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的;


    (十二)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從事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選定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不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地方儲備糧承儲條件認定,或者發現承儲單位不再具備承儲條件而不及時撤銷其承儲條件認定,給地方儲備糧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轄區內承儲單位選定實施細則及現場核查標準,認定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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