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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質監發〔2017〕70號)

   2019-06-25 266
核心提示:各區局、分局,稽查總隊,市質檢院,各有關單位:《北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8日
各區局、分局,稽查總隊,市質檢院,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8日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11月3日
 
    北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的后續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后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許可條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辦法》(下簡稱《行政許可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條例實施辦法》)、《國務院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質檢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序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獲證企業是指依據《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決定》等有關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者。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獲證企業的后續監管措施主要包括:證后監督性現場審查、監督檢查、年度報告、退出等。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統籌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中心(下簡稱審查中心)負責組織開展證后監督性現場審查、后續監管工作中技術支撐等工作。
 
    市局稽查總隊負責生產許可證案件監督指導以及涉及許可吊銷案件的辦理。
 
    各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下簡稱區質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獲證企業的后續監督管理以及除許可吊銷以外案件等事項的辦理。
 
    第五條 獲證企業后續監督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便民高效、避免重復、層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許可條件等要求生產經營,履行承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動配合后續監督性現場審查及監督檢查。
 
    第二章 證后監督性現場審查
 
    第七條 通過簡化程序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其獲證后1個月內開展現場審查:
 
    (一)初次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企業;
 
    (二)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準予延續的,但符合許可有效期滿延續企業減免條件的除外;
 
    (三)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新建或者重大技術改造等);
 
    (四)需要實施現場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為避免對獲證企業的重復監管,證后監督性現場審查與監督檢查一并實施,原則上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2名以上技術核查人員組成,依據許可法定條件對企業承諾履行情況、網上申報材料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證后監督性現場審查與監督檢查實行區質監局負責制,執法人員應按照行政執法相關要求制作現場執法筆錄,依據核查組技術核查結論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處理。核查組負責技術核查并出具技術核查結論。
 
    第十條 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核查人員應具備注冊審查員資格,原則上不得由同一單位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以選派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但技術專家不作為核查組成員。
 
    第十一條 審查中心應當依據企業獲證情況,組織核查組,確定審查時間,制定《企業現場審查通知書》(附件1),提前3日通知企業、企業生產所在地的區質監局及核查人員。
 
    第十二條 審查中心應將下列材料寄送核查組組長所在單位:
 
    (一)《企業現場審查通知書》;
 
    (二)企業網上申報材料(復印件);
 
    (三)現場核查表(附件2)。
 
    第十三條 核查組應按照生產許可發證實施細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置現場審查實施規范對企業進行現場技術核查,填寫現場核查表,核查表一式三份,區質監局、審查中心、企業各一份。
 
    第十四條 核查結束后由核查組長將核查表2日內報送審查中心。審查中心在2日內完成對技術核查結論的復核,對核定確需變更核查結論的,應立即報告市局產品質量監督處。
 
    第十五條 審查發現企業不符合許可條件和要求的,區質監局應立即依據核查結論按照《許可條例》、《行政許可辦法》、《條例實施辦法》以及本辦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退出。
 
    第十六條 對于審查發現不符合許可條件且不履行承諾的企業,市質監局將予以公告。
 
    第三章 獲證企業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由企業生產所在區質監局負責實施,企業生產地區質監局應將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通報獲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住所所在地區質監局。
 
    第十八條 獲證企業監督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區質監局應按照《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推廣隨機抽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方案的實施細則(試行)》等要求對轄區內獲證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獲證企業監督檢查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是否超出生產許可證證書中所列產品范圍生產實施許可管理的產品;
 
    (二)企業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三)企業是否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四)企業獲證后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新建或者重大技術改造等),若發生變化是否按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五)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名稱、住所、生產地點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是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六)企業是否建立了原輔材料購買、使用臺帳并記錄,使用屬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作原輔材料的,是否從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進行采購;企業出廠檢驗和銷售臺賬記錄是否齊全;
 
    (七)企業是否按照規定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二十條 區質監局應結合企業依法履行主體責任相關情況調整檢查頻次。必要時可以針對問題突出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參照證后監督性現場審查模式實施監督檢查。需要抽取樣品檢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辦理。
 
    審查中心應協調相關技術核查人員,配合區質監局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生產許可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許可條例》、《行政許可辦法》、《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立案處理;構成許可吊銷、撤銷、撤回、注銷條件的,按照本辦法要求予以辦理。
 
    第二十二條 區質監局應建立獲證企業監管檔案,準確掌握本行政區域獲證企業的產品質量、生產條件等情況,并將證后監管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及時整理,納入企業監管檔案。
 
    第二十三條 市、區質監局要運用風險監控工作機制,開展許可產品質量風險信息采集、分析、評估,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依法實施缺陷產品召回,防控工業許可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第四章  獲證企業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市獲證企業年度報告實行網上填報、主動公開。獲證企業應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當年新獲證企業應當在獲證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提交上一年度材料。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得生產許可規定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五)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六)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不得隱瞞有關情況,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企業未按期提交自查報告的,由區質監局依據《許可條例》進行處理。
 
    第五章 獲證企業退出
 
    第一節 生產許可證的吊銷
 
    第二十七條 獲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一)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三)企業生產的列入目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且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需要吊銷市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的,由市局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同時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的,由市局一并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區質監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獲證企業存在涉嫌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情形的,應及時將吊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有關證據材料上報市局稽查總隊。
 
    第三十條 市局稽查總隊以市局名義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總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的程序承辦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市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市局稽查總隊負責送達和執行市局行政處罰決定,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原件,按本辦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節 生產許可證的撤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作出撤銷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獲證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
 
    (二)證后監督性現場審查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置現場審查實施規范》判定不合格的;
 
    (三)獲證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繼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四)獲證企業不配合、拒絕質檢部門依法實行的證后監督性現場審查或監督檢查,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五)許可工作部門或生產許可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
 
    (六)許可工作部門或生產許可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
 
    (七)許可工作部門或生產許可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八)許可工作部門或生產許可工作人員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生產許可的;
 
    (九)依法應當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區質監局在證后監督性現場審查以及證后監督檢查等活動中,發現被許可人存在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的,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依法履行告知義務,說明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要求企業5日內提出意見,逾期視為無意見;
 
    (二)對于企業規定時間內提出的意見,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
 
    (三)完成上述程序后,將相關材料上報市局產品質量監督處。
 
    第三十四條 區質監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應當撤銷生產許可證情形的,區質監局應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總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一并作出撤銷許可建議。
 
    第三十五條 市局產品質量監督處以市局名義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撤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向企業所在地區質監局發送《撤銷生產許可證決定書》(附件3)。
 
    第三十六條 區質監局負責送達市局撤銷決定,按本辦法辦理注銷。
 
    第三節 生產許可證的撤回或者變更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作出撤回或者變更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導致生產許可項目依法被終止的;
 
    (二)準予生產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許可被終止的;
 
    (三)依法應當撤回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需要撤回或者變更市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的, 市局產品質量監督處以市局名義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撤回或者變更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制作《撤回/變更生產許可證決定書》(附件4),向企業所在地區質監局發送《撤回/變更生產許可證決定書》和變更后的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區質監局負責送達和執行市局《撤回/變更生產許可證決定書》和變更后的生產許可證。
 
    變更生產許可證的,區質監局應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原證書后,發放變更后的生產許可證,并將證書原件上報市局產品監督處。
 
    撤回生產許可證的,區質監局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原件,并按本辦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節 生產許可證的注銷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的;
 
    (二)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七)獲證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的;
 
    (八)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九)依法應當注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獲證企業已不在被許可地址和營業執照注冊住所且去向不明的,區質監局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核實;仍無法取得聯系的,作為符合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履行告知義務,說明注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區質監局網站等公告送達。
 
    第四十二條 對符合第四十條第(一)、(三)至(六)、(八)、(九)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市局稽查總隊、區質監局應及時匯總,并于將以下材料報送市局產品質量監督處。
 
    (一)《生產許可證注銷意見情況匯總表》(加蓋公章)(附件5);
 
    (二)生產許可證證書正本、副本原件;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無法收回證書的,應說明原因。
 
    第四十三條 對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市局產品質量監督處以市局的名義啟動注銷程序。
 
    區質監局應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原件,并及時交回市局,無法收回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第四十條第(七)項規定的,經形式審查后即時辦理。
 
    獲證企業主動申請注銷前應不涉及或已履行擬注銷許可涉及的行政處罰、撤銷等事項,否則注銷無效。
 
    第四十五條 市局產品質量監督處審核匯總注銷材料,以市局的名義辦理注銷,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工業生產許可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過程中,檢驗費用、專家費用按照國家及本市財政有關規定列支。
 
    第四十七條 許可后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索取、收受企業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未通過《決定》等有關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獲證企業年度報告、退出參照本辦法實施,涉及質檢總局發證管理的按相關要求和程序向總局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退出程序規定》(京質監產發〔2014〕4號)、《北京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京質監產發[2010]414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附件:   1. 企業現場審查通知書.doc
 
       2. 現場核查表.doc
 
       3. 撤銷生產許可證決定書.doc
 
       4. 撤回變更生產許可證決定書.doc
 
       5. 生產許可證注銷意見情況匯總表.doc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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