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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辦牧〔2008〕55號)

   2019-12-16 1050
核心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簡稱《辦法》)將于2008年10月1日實施。《辦法》規定:引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簡稱《辦法》)將于2008年10月1日實施。《辦法》規定:引進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申請單位需要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請各地根據我部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通知》要求,盡快按照新樣式印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部將不再受理舊《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關申請將作退回處理。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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