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韓自由貿易協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和國家法律有關規定,申請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各地方分會申請簽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隨附上述證書的出口貨物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在韓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
對于2015年12月20日處于運輸過程中、在締約方、或在海關倉庫暫存的出口貨物,申請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請補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實施程序.pdf
2. 中韓自由貿易協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df
3. 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樣本).pdf
4. 中韓自由貿易協定韓國關稅承諾表.pdf
質檢總局
2015年12月11日
對于2015年12月20日處于運輸過程中、在締約方、或在海關倉庫暫存的出口貨物,申請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請補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
特此公告。
附件:




質檢總局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