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市衛生計生監督所:
根據國家和本市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公共場所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我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4月15日
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審批效率,優化審批服務,轉變政府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7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是指申請人依法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審批機關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審批方式。
第三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新辦和延續;
第五條 申請新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新辦)》;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新辦)》;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憑證;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非法定代表人本人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
(五)所申辦公共場所的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六)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七)所申辦公共場所一年內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出具檢測或評價報告的機構應為具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八)經營場所屬于地下空間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證明》;
第六條 申請人簽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所述材料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并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7日內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服務與監督工作。
第七條 申請延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延續)》;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延續)》;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憑證;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非法定代表人本人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
(五)所申辦公共場所一年內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出具檢測或評價報告的機構應為具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六)經營場所屬于地下空間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證明》;
第八條 申請人簽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所述材料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并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7日內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同時做好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服務與監督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沿用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證號,批準日期為準予延續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延續”字樣。
第九條 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要誠信守諾,按照告知承諾的內容達到審批條件后再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未達到審批條件而繼續經營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場所衛生誠信檔案。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被撤銷后,將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相關部門通報申請人失信情況。該申請人在1年內再次提出許可申請時,將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衛生行政許可方式。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新辦)
2.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新辦)
3.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延續)
4.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延續)
根據國家和本市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公共場所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我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4月15日
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審批效率,優化審批服務,轉變政府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7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是指申請人依法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審批機關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審批方式。
第三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新辦和延續;
第五條 申請新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新辦)》;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新辦)》;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憑證;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非法定代表人本人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
(五)所申辦公共場所的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六)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七)所申辦公共場所一年內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出具檢測或評價報告的機構應為具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八)經營場所屬于地下空間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證明》;
第六條 申請人簽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所述材料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并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7日內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服務與監督工作。
第七條 申請延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延續)》;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延續)》;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憑證;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非法定代表人本人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
(五)所申辦公共場所一年內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出具檢測或評價報告的機構應為具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六)經營場所屬于地下空間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證明》;
第八條 申請人簽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所述材料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并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7日內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同時做好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服務與監督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沿用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證號,批準日期為準予延續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延續”字樣。
第九條 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要誠信守諾,按照告知承諾的內容達到審批條件后再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未達到審批條件而繼續經營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場所衛生誠信檔案。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被撤銷后,將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相關部門通報申請人失信情況。該申請人在1年內再次提出許可申請時,將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衛生行政許可方式。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新辦)
2.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新辦)
3.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延續)
4.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