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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市場監管系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市監信規字〔2020〕2號)

   2020-07-10 297
核心提示: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山東省市場監管系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務會研究通過,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山東省市場監管系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市場監管系統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提升監管的科學性、精準性、有效性,降低市場監管制度性成本,完善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加快構建富有山東特點的差異化監管新模式,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市場監管風險點進行監測預警和精準識別,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狀況,開展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在我省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包括各類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歸集企業信用信息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運用互聯網、大數據、機器學習等現代技術手段對企業信用風險進行自動分類,對主要風險點實現精準識別和監測預警,并根據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活動。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全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督查,制訂完善全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和差異化監管措施,組織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建設、管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信息化系統。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根據實際完善本地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和差異化監管措施。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內部評價、分類實施、協同運用的原則,分類結果僅作為市場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監管的依據,不向社會公開,不作為政府部門對企業信用的背書。


    第六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以涉企信息歸集為基礎,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為支撐,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互聯網+監管”、信用監管聯動協同,提升事中事后監管精準化水平。


    第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通過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信息化系統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協同監管門戶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共享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供實施差異化監管時參考。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與參與工作的第三方機構簽訂保密協議,加強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保護,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個人隱私,確保數據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


    第九條  市場監管系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使用的數據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和省“互聯網+監管”系統等歸集的各類涉企信息,包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生產經營信息、監管行為信息、抽查檢查結果信息、投訴舉報信息、經營異常名錄和各類“黑名單”信息、輿情信息、第三方平臺信息等。


    第十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堅持定量分析與定性判定結合的原則,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并結合日常監管經驗、數據歸集、行業分布、監管重點、司法協助等因素,對企業信用風險狀況予以判定。


    探索建立企業信用風險與自然人信用風險掛鉤機制,將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失信信息作為企業信用風險的判定指標內容,不斷提高分類的科學性。


    第十一條  從企業屬性、登記許可、年報公示、合規信息、輿情關聯、關聯企業、經營能力等7個維度,運用既往監管結果信息進行驗證后,確定指標體系及權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及權重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基于涉企信息數據,運用人工智能技術,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信息化系統對企業仍在影響期內的信息分析后,自動對企業賦分。根據不同的得分區間,結合定性判定規則,將企業按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A、B、C、D、E五類。


    第十三條  基于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現代技術手段,實現對企業信用風險狀況的自動分類、動態更新。


    第十四條  下列信息,不作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依據:


    (一)超出法定公示期間不再公示的信息;


    (二)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信息;


    (三)發生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變更前的信息;


    (四)部分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撤銷部分的信息;


    (五)其他影響分類的信息被相關機構認定為誤判、錯誤、筆誤等與真實情況有偏差的;


    (六)其他依法依規不應作為分類依據的信息。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會判定為A類企業:


    (一)成立不滿一年的;


    (二)過去一年存在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黑名單”、股權凍結、欠稅走逃納稅人、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等任何不良信息的;


    (三)上一次判定為D類或E類企業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慮得分,直接判定為E類企業:


    (一)被列入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類“黑名單”的;


    (二)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的;


    (三)“互聯網+監管”系統推送的E類企業;


    (四)在行政執法工作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


    (五)在近三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核查、大數據監測、輿情監測等監管中,被發現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七條  食品、工業產品等特殊領域,省局相關業務處室可參考本辦法,結合該領域監管實際,構建專項信用風險分類模型,制定市場監管特定領域和特定監管事項的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鼓勵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結構,選定地方特色產業(行業),構建本地特色產業(行業)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和管理辦法,探索完善風險處置、跟蹤和反饋機制,服務本地監管創新和政府決策。


    第三章  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應用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建立健全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相適應的監管機制,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有機結合,提升監管精準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條  可采取下列措施優化A類企業監管:


    (一)企業全面自治為主,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專項檢查、案件線索轉辦交辦外,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二)大幅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被隨機抽中的,可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非現場檢查措施;


    (三)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符合《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不罰清單》)情形違法行為的,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可采取下列措施優化B類企業監管:


    (一)實行適度寬松的監管,簡化監管方式,適當降低監管頻率,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


    (二)適當降低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被隨機抽中的,可采取書面檢查措施;


    (三)在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輕微違法行為,除依照《行政處罰法》《不罰清單》等規定處理外,還應對企業加強行政指導,企業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降為C類企業。


    第二十二條  可采取下列措施對C類企業進行監管:


    (一)實行常規監管,保持正常監管頻率,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


    (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正常比例和頻次抽取,被隨機抽中的,實行現場檢查;


    (三)在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輕微違法行為,除依照《行政處罰法》《不罰清單》等規定處理外,還應指導企業作出信用承諾,企業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違反信用承諾的,降為D類企業。


    第二十三條  可采取下列措施強化D類企業監管:


    (一)實行重點監管,提高監管頻率;列為重點監測對象,定期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


    (二)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被隨機抽中的,實行現場檢查;


    (三)開展專項整治時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可采取下列措施強化E類企業嚴管:


    (一)實行嚴格監管,大幅提高監管頻率;列為重點監測對象,定期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增加監測次數;


    (二)大幅度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被隨機抽中的,嚴格實行現場檢查等全方位檢查;


    (三)開展專項整治時列入重點整治對象,對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罰。


    第四章  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聯動


    第二十五條  推動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與“互聯網+監管”、大數據分析聯動,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分析應用,強化對D類企業和E類企業的分析預警,提高信用監管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  依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狀況與企業違法違規風險之間的正相關原理,實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與企業違法違規風險分析聯動,加強企業違法違規的風險監測、分析預警、風險處置和跟蹤反饋工作,提升信用監管科學性。


    第二十七條  重視發揮行業協會、新聞媒體、互聯網平臺、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和信用管理領域專家學者的作用,支持鼓勵其參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推進社會共治。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過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批量獲取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數據,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信息化系統運行產生不良影響的,或非法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14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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