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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實施相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7〕64號)

   2019-12-09 213
核心提示: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格自貿協定》)將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現將《中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格自貿協定》)將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現將《中格自貿協定》實施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格自貿協定》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為“20”。《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和2017年第13號的有關規定,按照“未實現電子聯網”的“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進口報關單上享受協定稅率商品的數量不得大于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數量,且進口報關單上享受協定稅率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應當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同一原產地證書項下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同一份出口報關單申報。
 
    二、《中格自貿協定》項下格魯吉亞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機構為格魯吉亞海關;中國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機構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屬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支機構。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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