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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國糧通〔2007〕7號)

   2008-04-08 937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做好行業標準化工作,加強糧油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規范糧油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程序,提高糧油標準制修訂過程的社會參與
    為進一步做好行業標準化工作,加強糧油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規范糧油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程序,提高糧油標準制修訂過程的社會參與度和透明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的規定,并結合糧食行業的實際情況,國家糧食局組織制定了《糧油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明確了糧油標準的覆蓋范圍、糧油標準管理的有關職責和糧油標準制修訂應遵循的原則,規范了標準制修訂每個步驟的程序和要求,對標準經費的管理作出了規定,力求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規范統一。
 
    現發布《糧油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糧油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9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糧食行業標準化工作,促進糧食行業技術的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糧油行業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本辦法所稱糧油標準是指在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等環節中需要統一的各種技術規范、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及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包括:
 
    (一)糧食行業的通用技術術語、圖形符號、編碼、圖例、圖標;
 
    (二)糧油及其加工(包括深加工)產品的質量、加工過程、檢驗方法及包裝、儲存、運輸等技術要求;
 
    (三)糧油加工廠、糧庫、油庫、糧油加工及儲運設施、設備、糧油檢驗儀器的設計、生產、測試、操作的技術要求和規范等;
 
    (四)糧油貿易、工業生產、糧油企業的分類、等級、從業要求、糧食行業管理技術、信息技術的要求及規范;
 
    (五)需要統一的其他相關技術要求和規范。
 
    第三條 糧油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全國范圍內執行。對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包括標準樣品的制作);國家標準發布后,相應的行業標準自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上述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四條 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符合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符合保護環境、符合保護國家利益等原則的糧油產品標準、規程、規范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為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糧油標準的制定與修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促進糧食種植結構調整,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二)有利于促進糧食生產、流通,加強糧食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保證衛生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
 
    (三)有利于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有利于節約利用和回收資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有利于推動糧食流通領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技術進步、自主創新和產業升級;有利于安全生產技術的推廣應用;
 
    (四)推進與國際標準接軌,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五)制定標準的過程應當公開、公正、透明;
 
    (六)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必須有科學試驗和數據支持,加強與重要技術標準研究相配套的試驗、驗證、測試體系建設。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管理糧油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國家糧食局內設的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聯系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和行業的標準化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和制定與修訂全國糧油標準,監督和指導糧油標準的實施,組織開展糧油標準的宣傳與培訓,組織開展糧油標準國際交流活動,統一安排標準經費,受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的委托,管理全國糧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的糧油標準化工作。配合國家糧食局做好糧油行業的標準化等工作。
 
    第八條 全國糧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糧油標委會”)作為技術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糧油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與修訂過程中技術審查工作。糧油標委會秘書處負責糧油標準制修訂的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若干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作為常設機構。受糧油標委會秘書處委托,糧油標委會各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分別負責相關專業領域標準制定與修訂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標準計劃編制
 
    第九條 標準制定與修訂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的部署和行業發展需要,結合糧油標準化工作的實際及本辦法中第五條的原則,于每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糧油標準制定與修訂計劃編制工作。
 
    (一)糧油標準計劃項目實行公開申請的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按規定格式和要求(見附件1、2)提出糧油標準制定與修訂項目建議。
 
    (二)糧油標委會各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負責匯總、整理相關技術領域的標準申請項目,組織專家進行項目可行性評議,提出年度標準項目計劃草案,推薦項目負責起草單位、參加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標準項目計劃草案于每年10月底前報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
 
    (三)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在征求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計劃草案進行審核、協調和確認。形成國家標準計劃立項建議,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下達國家標準計劃;行業標準計劃由國家糧食局審批后下達。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已經下達的糧油標準計劃進行調整:
 
    (一)確屬行業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可以申請增補計劃;
 
    (二)情況發生變化,項目單位可以對計劃項目的名稱、主要內容、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等申請調整,經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三)情況發生變化,計劃項目確實不適合行業發展需要,項目單位可以申請項目撤銷,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終止項目及是否收回已撥付的項目經費;
 
    (四)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增加、調整及撤銷計劃項目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標準的制定與修訂
 
    第十一條 簽訂項目協議,指導和檢查項目實施。
 
    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各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根據下達的標準計劃任務書與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即第一起草單位)簽訂項目協議,并指導和檢查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起草單位應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較強的專業技術能力。重要標準應當有多個單位參加起草,由無利益關聯單位作為主要起草單位。標準起草小組由具體承擔標準研究和起草的人員構成,主要起草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在相關領域的實際工作經驗。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小組名單將在標準主管部門的網站上向社會公示。
 
    各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應定期對標準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檢查,于每年6月和12月將項目進展情況報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對行業影響較大的標準,由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直接負責指導和協調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起草標準討論稿。
 
    標準起草小組根據計劃任務書的要求,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在充分調研、實驗、驗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標準討論稿,提交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組織專家對標準討論稿及相關說明材料進行審議,并將審議意見及時反饋標準起草小組。
 
    第十三條 編制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小組根據專家審議意見,對標準討論稿進行修改,編制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包括相關附件),提交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
 
    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標準主要起草人及承擔的工作等;
 
    (二)標準的編制原則和標準的主要內容(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標準時的新舊標準主要技術指標的對比情況等;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評估結論,預期的經濟效益等;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情況,以及與國際標準、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或者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等;
 
    (五)與有關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關系;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按照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強制性標準(及條款)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八)貫徹標準的要求、措施和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標準,應當在審定標準前制備出相應的標準樣品。
 
    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負責組織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征求意見范圍應當包括各相關部門和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標準由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兩個月。
 
    第十四條 編制標準送審稿。
 
    標準起草小組根據征集的意見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編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件4),提交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對送審稿的技術內容、文字、結構形式、意見處理情況等進行初審后提交糧油標委會審查。
 
    第十五條 審查標準送審稿。
 
    糧油標委會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提交糧油標委會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標準審查采取會議審查或信函審查兩種方式。對技術經濟意義重大、涉及健康安全、或容易產生爭議的標準,應進行會議審查;其他標準可進行信函審查。
 
    (一)會議審查:應在召開審查會議前一個月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等提交全體委員。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到會介紹標準起草情況,委員投票表決,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員投票贊成視為通過。因故未能參加會議的委員,可以用書面形式表明意見,無書面意見者,視為同意。會審時,可邀請非委員代表參加,代表可以對標準發表意見,但沒有投票權。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并附具參加審查會議的人員名單。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會議審查的情況,內容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至(十)項內容的評價結論。
 
    (二)信函審查:信函審查時,委員應在收到標準送審稿及相關附件后,在兩個月內將函審單(格式見附件5)返回糧油標委會秘書處(按郵戳、傳真日期),未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函審單者,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 編制標準報批稿。
 
    對已通過審查的標準送審稿,負責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標準報批材料,并盡快報送相關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分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工作組審核蓋章后報糧油標委會。標準報批材料應包括:
 
    (一)標準申報單;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四)審查會會議紀要和會議代表名單,或函審單和函審結論表(格式按附件6);
 
    (五)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對應標準草案;
 
    (六)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中英文通報表;
 
    (七)標準實施方案及實施日期的建議;
 
    (八)被采用的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印件)和譯文;
 
    (九)符合印刷、制版要求的插圖與附圖;
 
    (十)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的電子文本。
 
    以上材料,(一)至(七)項按順序裝訂成冊,報批標準一式5份,第(八)至(十)項均為各2份。
 
    第十七條 報批標準。
 
    標準報批稿經糧油標委會秘書處復核并經秘書長簽字后,送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報國家糧食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糧油標委會應將糧油標準制定與修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07〕29號)的要求使用標準經費,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糧油標準化主管部門監督標準經費的使用情況,并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對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標準制定與修訂任務的起草單位,情節嚴重的,不予安排新的糧油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并責成其將標準補助經費退回糧油標委會。
 
    第五章 標準的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一條 糧油國家標準報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審批、編號、發布。
 
    第二十二條 糧油行業標準經國家糧食局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糧油行業標準的代號為“LS”。
 
    第六章 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三條 標準實施后,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復審。
 
    全國糧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復審計劃,具體組織實施標準的復審,復審處理意見報國家糧食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批。糧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指導性技術文件發布三年內必須復審。
 
    對復審的標準,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繼續有效的標準不改動標準號,僅將年號改為修訂發布年號;
 
    (二)需要修訂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標準制定與修訂計劃。修訂后的標準,標準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發布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標準,應予以廢止;
 
    (四)指導性技術文件,應根據情況分別確定為繼續有效、轉化為標準或者撤銷。
 
    復審結束后,糧油標委會應寫出復審報告,復審報告內容應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糧食局批準發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向國家糧食局申請的糧食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參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第九條。
 
    第二十五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下達的標準制定與修訂項目參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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