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贛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切實保護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贛州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贛州市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知曉,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贛州市知名商標以被認定的注冊商標及其認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四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申請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贛州市知名商標的組織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贛州市知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贛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爭創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創造條件,鼓勵其提高產品質量和信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產品。
第七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連續2年合法使用的注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的聲譽,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年產量、銷售額、稅收、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
(五)商標所有人或者授權使用人品牌保護意識強,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無商標侵權行為。
第八條 申請認定贛州市知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三)商標注冊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商標使用人的,還須提交該商標使用許可的證明材料);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近2年的產量、銷售額、稅收、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以及在市內同行業排序情況的有關材料;
(五)該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每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設立的贛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稱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認定工作。
認定委員會組成辦法以及贛州市知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自然人和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認為自己所有或者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市屬以上企業可以直接將申請材料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贛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推薦或者不予推薦的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推薦意見之日起20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告決定受理的申請人及其商標名單,公告期限為30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異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應當征詢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以及收集的有關意見進行整理,在認定委員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送交認定委員會委員審查。
認定委員會委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提交認定的商標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和評價。
第十六條 認定贛州市知名商標,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認定委員會委員參加,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獲得認定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
第十七條 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相應證明,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告。
未被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人自認定公告之日起,在其知名商標所指的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可以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未被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或者未經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九條 對被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的注冊商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推薦參加省著名商標認定,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認定。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交認定委員會予以延續認定,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告。每次延續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
逾期未申請延續認定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延續認定條件的,該知名商標失效。未被延續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變更的,應當在國家商標局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書面報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后,受讓人需繼續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的,受讓人應當書面報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時,應當依法報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手續;授權使用人需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的,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書面報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贛州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使用、保護情況,禁止他人以各種方式淡化、丑化、貶低贛州市知名商標。
第二十四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在市外被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有關證明,提供咨詢、指導,協助查處。
第二十五條 他人以贛州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并足以引起公眾誤認的,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他人以贛州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贛州市知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薦、評審和認定贛州市知名商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二)該商標已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
(三)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或者授權使用人超越被認定的注冊商標及其認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受讓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商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自撤銷該贛州市知名商標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贛州市知名商標。
第二十八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贛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贛州市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知曉,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贛州市知名商標以被認定的注冊商標及其認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四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申請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贛州市知名商標的組織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贛州市知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贛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爭創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創造條件,鼓勵其提高產品質量和信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產品。
第七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連續2年合法使用的注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的聲譽,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年產量、銷售額、稅收、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
(五)商標所有人或者授權使用人品牌保護意識強,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無商標侵權行為。
第八條 申請認定贛州市知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三)商標注冊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商標使用人的,還須提交該商標使用許可的證明材料);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近2年的產量、銷售額、稅收、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以及在市內同行業排序情況的有關材料;
(五)該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每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設立的贛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稱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認定工作。
認定委員會組成辦法以及贛州市知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自然人和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認為自己所有或者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市屬以上企業可以直接將申請材料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贛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推薦或者不予推薦的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推薦意見之日起20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告決定受理的申請人及其商標名單,公告期限為30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異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應當征詢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以及收集的有關意見進行整理,在認定委員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送交認定委員會委員審查。
認定委員會委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提交認定的商標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和評價。
第十六條 認定贛州市知名商標,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認定委員會委員參加,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獲得認定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
第十七條 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相應證明,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告。
未被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人自認定公告之日起,在其知名商標所指的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可以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未被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或者未經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九條 對被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的注冊商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推薦參加省著名商標認定,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認定。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交認定委員會予以延續認定,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告。每次延續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
逾期未申請延續認定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延續認定條件的,該知名商標失效。未被延續認定為贛州市知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變更的,應當在國家商標局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書面報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后,受讓人需繼續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的,受讓人應當書面報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時,應當依法報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手續;授權使用人需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的,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書面報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贛州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使用、保護情況,禁止他人以各種方式淡化、丑化、貶低贛州市知名商標。
第二十四條 贛州市知名商標在市外被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有關證明,提供咨詢、指導,協助查處。
第二十五條 他人以贛州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用,并足以引起公眾誤認的,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他人以贛州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贛州市知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薦、評審和認定贛州市知名商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二)該商標已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
(三)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或者授權使用人超越被認定的注冊商標及其認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贛州市知名商標”字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贛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受讓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商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自撤銷該贛州市知名商標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贛州市知名商標。
第二十八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贛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