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法律、行政法規的正確實施,促進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結合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執法監督,是指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對本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督促、糾正的活動。
第三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本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各業務機構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和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共同搞好層級監督。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本級和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實施監督。
紀檢監察和人事機構負責對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違紀行為調查處理。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必須堅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切實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保障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結果是衡量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重要依據,納入年度執法責任考核。
第七條 執法監督的范圍主要有:
(一)規范性文件是否經過審查和備案;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三)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
(四)行政強制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收費行為是否符合法定項目和標準;
(六)行政許可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八)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否合法;
(九)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案件的處理是否正確;
(十)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實行規范性文件審核、備案制度。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貴州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和《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性文件工作規則》的規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應由本機關法制機構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并于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二)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法制機構及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制定本機關執法檢查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綜合性執法檢查或專項執法檢查,執法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檢查;
2、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3、對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
4、對不履行法定義務和顯失公正行為的監督檢查;
5、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的監督檢
(三)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檢查。對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執法錯誤,應當本著過錯與處分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四)實行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報告制度。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要求,每年定期將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
(五)實行行政執法證件規范化管理制度。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嚴格執法人員資格,統一執法證件管理,規范執法證件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有權查詢、調閱有關執法案卷和其他材料,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和人員必須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條 層級行政執法監督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發現應由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糾正的違法行政行為,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機關限期糾正。下級機關逾期不糾正的,上級機關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二)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政行為,或輕微違法行政行為經口頭糾正未改正的,應當向發生違法行政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接到《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并于執行完畢后十五日內向上級機關報告執行結果。
第十一條 對本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提出糾正建議,經局長辦公會議通過后,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執法監督,如實反映行政執法中的問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需追究行政執法人員過錯責任的,按《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