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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新牧醫字〔2017〕3號)

   2017-03-13 672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畜牧獸醫局,各地(州、市)畜牧獸醫局:  為貫徹落實2017年全國H7N9流感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視頻會議以及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畜牧獸醫局,各地(州、市)畜牧獸醫局:

  為貫徹落實“2017年全國H7N9流感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視頻會議”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視頻會議”精神,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我廳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望各地認真組織落實,確保各項免疫工作順利開展。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實施方案

  為扎實做好全區主要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切實保障我區養殖業生產安全、畜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實施方案》。

  一、工作原則

  堅持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布病、包蟲病等重大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的同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籌兼顧,做好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羊痘、羊梭菌病和其他常見多發地方動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行規模養殖場常年按程序自主免疫、散養戶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與月月補針相結合的做法。

  推行畜禽強制免疫工作逐步向“鄉鎮政府領導、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以養殖企業和個人為責任主體,以村級防疫員、執業獸醫、企業從業獸醫為技術依托”的強制免疫模式過渡。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的強制免疫實行“先打后補”,逐步實現養殖場自主采購、財政直補,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繼續實施疫苗集中招標采購,并探索政府購買防疫服務形式,突出養殖業主依法防疫、自主防疫的責任和意識,強化各級地方政府組織領導、畜牧獸醫部門依法行政、嚴格監管的責任,依法開展強制免疫工作。

  二、總體要求

  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等三種動物疫病全面實施強制免疫。除了在自治區備案開展布病檢疫凈化的縣(市、區)外,其他區域全面實施布病強制免疫。自治區確定的包蟲病重點地區對新生存欄羔羊實施強制免疫。做好A型口蹄疫、小反芻獸疫邊境免疫帶建設工作,切實做到“應免盡免,不留空檔”,確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提高免疫效果,建立有效的免疫保護屏障。總體要求是,畜禽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力保免疫密度和效果。

  在做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同時,對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狂犬病、新城疫、羊梭菌病要力爭做到全面免疫;對炭疽、羊痘等疫病要切實做好重點地區免疫,堅決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發疫情。

  三、職責分工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新政發〔2015〕99號)的要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做好常見多發動物疫病的免疫工作,保證免疫密度。各級財政部門要負責落實動物防疫所需經費,要把免疫效果監測、強制免疫應激死亡補助等列入預算,確保強制免疫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各項免疫工作。自治區負責重大動物疫病及常見多發動物疫病疫苗的招標采購、發放工作,同時,制定免疫實施方案,指導全區開展各項免疫工作。地(州、市)、縣(市、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免疫工作,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獸用疫苗儲存及使用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布病疫苗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疫苗的使用管理工作。對轄區內免疫副反應發生情況、免疫抗體水平不達標情況和免疫失敗情況及時組 織進行調查處理。

  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組織各地(州、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各縣(市、區)畜牧獸醫站對重大動物疫病的免疫效果進行監測,并對在我區使用的每種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進行免疫效果的科學評估。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 切實落實免疫責任制。要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生產者承擔第一責任,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的獸醫工作責任體系,強化養殖業主的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責任。針對免疫工作,逐個環節研究細化責任,層層落實到人。加強宣傳,提高養殖業主依法防疫、自主防疫的責任和意識。對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不履行強制免疫職責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加強免疫技術培訓。各地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工作開展前,組織好鄉鎮及村級動物防疫員免疫技術培訓,同時,各地還要做好基層防疫人員的個人防護技術培訓工作,避免出現免疫工作中感染人畜共患病的現象。免疫時要規范操作,確保免疫劑量。針對春季牲畜體況差、瘦弱畜多的情況,為減輕免疫副反應,可將疫苗分點多次進行免疫,并避免動物劇烈活動。要準備相關救治藥品,對出現免疫副反應的動物應立即采取緊急救治措施,切實降低動物免疫副反應的死亡率,提高免疫質量。同時,按要求更換注射針頭,做好各項消毒工作,防止免疫操作中人為傳播疫情。

  (三)強化免疫檔案登記管理。進一步完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動態監管機制,詳細記錄養殖場(戶)畜禽存欄、出欄及免疫等情況,特別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等記錄。切實做到鄉(鎮)養殖情況有底數、畜禽變動有記錄,鄉鎮畜牧獸醫站有免疫檔案,村級動物防疫員有免疫記錄、養殖場(戶)有防疫卡,畜禽強制免疫無漏洞,免疫的家畜有標識,做到記錄與標識相符。

  (四)加強免疫效果監測。各地要定期組織免疫效果監測與評價工作,對被抽檢的存欄家畜(禽)群體免疫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盡快督促養殖場(戶)配合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強化免疫。自治區將根據不同時期的免疫情況組織隨機抽檢,通報抽檢結果并納入年底獸醫工作目標管理考核。

  (五)加強免疫信息報告。對疫苗訂購、發放情況實行月報制度;對免疫進展情況實行周報和月報制度,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對免疫進展實行周報制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對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制度。各地要明確專人負責免疫信息收集統計工作,及時將免疫進展情況上報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自治區動物疫控中心將匯總信息及時上報自治區防重辦,自治區防重辦負責按時向農業部上報免疫信息。同時,各地動物疫控中心要及時反饋免疫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六)加強疫苗質量監管。自治區獸醫局負責轄區內疫苗生產企業監督管理。對中標企業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質量跟蹤,對疫苗的保存、運輸、使用等環節冷鏈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管,保證防控需要,防止出現疫苗浪費現象。

  (七)加大免疫工作督促檢查力度。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免疫工作到位。自治區獸醫局對各地區(州、市)強制免疫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檢查,確保免疫工作落實到位。

  (八)進一步加強畜禽的調運監管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時,應嚴格按照有關檢疫規程實施產地檢疫,認真核查調運畜禽的免疫情況。對調出縣境的種畜禽及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調運前2周必須進行一次強化免疫。對調運的種蛋和未達到首免日齡的仔畜、雛禽,應標明其供體的免疫情況,未強化免疫或免疫情況不明的禁止調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出具檢疫證明時要嚴格核實免疫情況,未按規定進行免疫或免疫信息不明的畜禽不得出證。開展布病免疫的出欄牛羊需要在檢疫證明上注明免疫時間,便于各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驗。

  (九)積極探索動物疫病免疫社會化服務機制。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動物疫病免疫社會化服務機制,提高基層動物防疫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免疫質量,保障我區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

  (十)總結經驗,積極推動聯合免疫工作。為進一步提高免疫工作效率,減輕村級防疫人員的勞動強度,降低免疫成本,各地要根據《關于開展口蹄疫與布病、口蹄疫與小反芻獸疫聯合免疫的通知》要求,積極開展口蹄疫與小反芻獸疫以及口蹄疫與布病的聯合免疫工作,也可先小范圍內試點“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布病”的聯合免疫工作,繼續總結經驗,然后全面推動實施三種疫苗聯合免疫。

  五、動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 要求。對所有雞、水禽(鴨、鵝)進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強制免疫。對人工飼養的鵪鶉、鴿子等,參考雞的相應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2. 免疫程序。規模養殖場按下述推薦免疫程序進行免疫,對散養家禽在春、秋兩季各實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對新補欄的家禽要及時補免。鼓勵規模場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免疫程序,自主開展免疫工作。

  2.1種雞、蛋雞免疫

  雛雞7~14日齡時,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進行初免,在3~4周后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加強免疫,開產前再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強化免疫,以后根據免疫抗體檢測結果,每隔4~6個月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苗免疫一次。

  2.2商品代肉雞免疫

  7~14日齡時,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 H5-6株)免疫一次。

  飼養周期超過70日齡的,參照蛋雞免疫程序免疫。

  2.3種鴨、蛋鴨、種鵝、蛋鵝免疫

  雛鴨或雛鵝14~21日齡時,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初免;間隔3~4周,再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加強免疫。以后根據免疫抗體檢測結果,每隔4~6個月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免疫一次。

  2.4商品肉鴨、肉鵝免疫

  肉鴨7~10日齡時,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免疫即可。肉鵝7~10日齡時,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加強免疫。

  2.5散養禽免疫

  春、秋兩季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各進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補免。

  3. 緊急免疫。發生疫情時,要根據對家禽免疫抗體監測情況,對受威脅區域的所有家禽進行一次加強免疫;邊境地區受到境外疫情威脅時,要對距邊境30公里范圍內所有家禽進行一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經過確實免疫的家禽可以不進行加強免疫。

  4. 使用疫苗種類。重組禽流感滅活疫苗(H5N1亞型Re-6+ Re-8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H5-6株)。如需使用重組禽流感病毒H5亞型三價滅活疫苗(H5N1,Re-6+Re-7+ Re-8株)等禽流感變異毒株疫苗,必須向自治區畜牧廳、獸醫局提出書面申請,經農業部批準備案后方可使用。

  5. 免疫方法。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6. 免疫效果監測。實行常規監測與隨機抽檢、集中監測相結合。各地應對免疫抗體進行及時檢測和評價,同時用好評價結果,促進強制免疫工作有效開展。自治區將適時組織全區性免疫效果監測和評價。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1. 要求。對所有豬進行O型口蹄疫強制免疫;對所有牛、羊、駱駝、鹿進行O型和亞洲I型口蹄疫強制免疫;對全區所有的牛和10個地(州)所轄32個邊境縣(市)的羊進行A型口蹄疫強制免疫。

  2. 免疫程序。規模養殖場按下述推薦免疫程序進行免疫,散養家畜在春、秋兩季各實施一次集中免疫,對新補欄的家畜要及時補免。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母源抗體和免疫抗體檢測結果,制定相應的免疫程序。

  2.1規模養殖家畜和種畜免疫

  2.1.1仔豬、羔羊:28~35日齡時進行初免。

  2.1.2 犢牛:90日齡左右進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間隔1個月后進行一次強化免疫,以后每隔4~6個月免疫一次。

  2.2散養家畜免疫。春、秋兩季對所有易感家畜進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補免。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規模養殖家畜和種畜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3. 緊急免疫。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受威脅區域的全部易感家畜進行一次加強免疫。邊境地區受到境外疫情威脅時,要對距邊境線30公里以內的所有易感家畜進行一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進行加強免疫。

  4. 使用疫苗種類。牛、羊、駱駝和鹿:口蹄疫O型-亞洲I型二價滅活疫苗,口蹄疫A型滅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亞洲I型三價滅活疫苗。

  豬:口蹄疫O型滅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雙抗原)。

  5. 免疫方法。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6. 免疫效果監測。豬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三)小反芻獸疫免疫方案

  1. 要求。對全區所有羊進行小反芻獸疫強制免疫。從內地小反芻獸疫非免疫區調入的或免疫情況不明的羊均要實施補免。

  2. 免疫程序。新生羔羊、本年未免疫羊和超過3年免疫保護期的羊進行免疫,新生羔羊1月齡后可實施免疫。

  3. 緊急免疫。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和受威脅地區所有健康羊進行一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經過確實免疫的羊可以不進行加強免疫。

  4.其他事項。按照小反芻獸疫活疫苗說明書的要求開展免疫。

  (四)布魯氏菌病免疫方案

  1.要求。除了在自治區獸醫局備案的開展布病檢疫凈化的區域外,全區以縣(市)為單位,開展牛羊布病強制免疫。牛羊種公畜禁止免疫。妊娠母畜不能免疫的。奶畜原則上不免疫,對于布病陽性率較高的場群,在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備案后可以開展布病免疫。

  由于2016年全區布病免疫密度未達到要求,目前已經無法區分是否免疫,2017年繼續對所有布病應免牛羊開展強制免疫。

  2.免疫程序

  2.1 按疫苗使用說明書推薦程序和方法進行免疫。

  2.2 羔羊3月以上可以開始用M5號苗免疫。配種前1-2月免疫較好,懷孕母羊不能免疫。

  2.3 犢牛3-8月是用A19號苗進行免疫的最佳時期,接種劑量為600億CFU活菌(一頭份)。育成牛在9-18個月期間,在配種前1個月均可免疫,推薦劑量為1/10頭份。對布病流行的成年牛群也可使用A19號苗免疫,劑量為1頭份,在配種前1個月免疫,孕畜不能免疫。

  3.使用疫苗種類。羊的布病免疫優先選用布魯氏菌M5號疫苗;牛的布病免疫推薦使用布魯氏菌A19號疫苗。

  (五)棘球蚴病(包蟲病)免疫方案

  1.要求。對自治區確定的包蟲病重點流行地區的存欄羔羊實行免疫。

  2. 免疫程序。羔羊斷奶前實施首免,4周后實施一次加強免疫,此后對免疫羊每年進行一次強化免疫。

  使用疫苗:羊棘球蚴(包蟲)病基因工程亞單位疫苗。

  (六)新城疫免疫方案

  1. 要求。對所有雞進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2. 免疫程序

  2.1規模養雞場免疫

  種雞、商品蛋雞:1日齡時,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滅活疫苗進行免疫;12周齡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滅活苗進行加強免疫,17~18周齡或產蛋前再用新城疫滅活疫苗免疫一次。開產后,根據免疫抗體檢測情況進行疫苗免疫。

  肉雞:7~10日齡時,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滅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強免疫一次。

  各規模養雞場結合本場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新城疫免疫抗體水平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適時調整免疫程序。

  2.2散養戶免疫:實行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補免。

  3. 緊急免疫。發生疫情時,要對疫區、受威脅區等高風險區域的所有雞進行一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經過確實免疫的雞可以不進行加強免疫。

  4.其他事項。使用新城疫弱毒疫苗和滅活疫苗按照說明書推薦的方式進行免疫。免疫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七)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免疫方案

  1. 要求

  對所有豬進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全面免疫。

  2. 免疫程序

  規模養豬場按下述推薦免疫程序進行免疫,散養豬在春、秋兩季各實施一次集中免疫,對新補欄的豬要及時免疫。

  2.1規模養豬場免疫

  商品豬:使用活疫苗于斷奶前后初免,4個月后免疫一次;或者,使用滅活疫苗于斷奶后初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初免后一個月加強免疫1次。

  種母豬:使用活疫苗或滅活疫苗免疫。150日齡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豬,以后每次配種前加強免疫1次。

  種公豬:使用滅活疫苗免疫。70日齡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豬,以后每隔4~6個月加強免疫1次。

  2.2散養豬免疫

  春、秋兩季對所有豬進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補免。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規模養豬場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3. 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4. 免疫效果監測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八)豬瘟免疫方案

  1. 要求

  對所有豬進行豬瘟全面免疫。

  2. 免疫程序

  規模養豬場按下述推薦免疫程序進行免疫,散養豬在春秋兩季各實施一次集中免疫,對新補欄的豬要及時免疫。

  2.1規模養豬場免疫

  商品豬:25~35日齡初免,60~70日齡加強免疫一次。

  種公豬:25~35日齡初免,60~70日齡加強免疫一次,以后每4~6個月免疫一次。

  種母豬:25~35日齡初免,60~70日齡加強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種前免疫一次。

  2.2 散養豬免疫

  每年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補免。

  3. 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4. 免疫效果監測

  免疫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九)狂犬病、炭疽、羊痘、羊梭菌病等疫病免疫方案

  1. 要求

  1.1狂犬病:對所有犬實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點做好城鎮、高發地區犬的免疫工作。

  1.2 炭疽:對老疫區和近3年內曾發生過疫情的鄉鎮易感家畜進行免疫。

  1.3羊痘:對3年內曾發生過羊痘的鄉鎮易感家畜進行免疫。

  1.4羊梭菌病:對近年來曾發生過羊梭菌病的鄉鎮的生產母羊進行免疫。

  2. 免疫程序。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操作。

  2.1狂犬病:初生幼犬3月齡時進行初免,12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進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狂犬病弱毒疫苗和滅活疫苗。

  2.2 炭疽:對易感家畜每年進行一次免疫。發生疫情時,要對疫區、受威脅區所有易感家畜進行一次加強免疫。

  2.3羊痘:使用羊痘凍干疫苗在秋季對易感羊只進行高密度免疫。

  2.4羊梭菌病:使用羊三聯四防苗進行免疫。

  3. 疫苗使用:具體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操作。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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