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代理報檢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代理報檢行為,進一步明確代理報檢單位的權利和法律責任,促進代理報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和《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質檢總局[2002]34號令)、《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管理規定》(質檢總局[2002]33號令)、《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和分類管理工作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注冊管理工作規范》(國質檢通[2004]458號)、《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工作規范(試行) 》(國質檢通[2005]87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報檢,是指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注冊登記的境內企業法人(即代理報檢單位)依法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為其代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事宜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并在江蘇省范圍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的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代理報檢要求
第四條 代理報檢單位應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守法經營,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做好各項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務。
第五條 代理報檢單位必須實行代理報檢全權負責制。即代理報檢單位對受委托辦理業務的申報、繳費、領取單證、協助現場驗貨、送樣檢測、衛生除害處理等檢驗檢疫各環節全權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檢驗檢疫法律責任。
第六條 代理報檢單位在受托辦理每票報檢業務時,應與委托人簽訂江蘇檢驗檢疫局統一規定的《代理報檢委托書》。《代理報檢委托書》一式三聯,由江蘇檢驗檢疫局統一印制,各代理報檢單位領用,其中一聯必須在報檢時提交所轄檢驗檢疫機構。
第七條 代理報檢單位及其報檢員應詳細了解所代理貨物的相關情況,并對貨物的基本情況和委托方提供的有關單據進行審核,不得代理不了解貨物具體情況的代理報檢業務,也不得代理不符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委托業務。
第八條 代理報檢單位應負責落實委托方委托的貨物的現場檢驗檢疫的時間、地點,并為檢驗檢疫人員提供實施現場檢驗檢疫、采集樣品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九條 代理報檢單位對首次委托報檢的委托人嚴格審核;對委托人提出的非正當要求應予以拒絕,并將該委托人名單及其非正當要求上報所轄檢驗檢疫機構,列為重點關注對象。
第十條 代理報檢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第十一條 代繳檢驗檢疫費用要公開透明。向委托方結算費用時,必須將檢驗檢疫費與代理費等其它費用嚴格分開,不得借檢驗檢疫機構名義亂收費或搭車收費。
第十二條 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代理報檢業務臺帳和檔案,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臺帳應包括報檢號、商品HS編碼、貨物名稱、出入境類別、委托人、提/運單號、檢驗檢疫收費(檢驗檢疫費、衛生處理費等)、代理費、對委托人開具發票的號碼、報檢員等,有條件的代理報檢單位應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業務檔案應包括報檢委托書、報檢申請單復印件、提/運單復印件、通關單/換證憑單(憑條)復印件等。
第十三條 代理報檢業務臺帳和檔案必須妥善保管,并自覺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審核。報檢業務臺帳和檔案保存期限為出口3年,進口4年,以確保代理業務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條 代理報檢單位應加強對報檢員的管理,規范報檢員的報檢行為,增強報檢員的法律意識,并應承擔其報檢行為中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代理報檢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的事項和其所屬報檢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江蘇檢驗檢疫局負責江蘇地區代理報檢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代理報檢單位注冊信息的審核、更改、年度審核、代理關系管理與違規處理等;各分支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代理報檢單位的日常監督工作,包括代理報檢單位注冊信息的更改初審、代理報檢單位的違規記錄和調查、報檢員注冊和扣分記錄、年度審核的現場檢查、代理關系管理與違規處理等。
第十七條 各分支檢驗檢疫局應當建立各代理報檢單位監督管理電子和物理檔案,檔案內容應包含代理報檢單位基本情況、報檢員情況、企業管理制度、年審情況、監管動態、立案處罰、報檢章備案及代理報檢單位差錯及人員在日常監管中的加扣分等信息。
第十八條 各分支局必須加強對代理報檢單位和報檢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注冊管理工作規范》,加強對報檢員工作差錯管理,執行差錯扣分機制,將差錯和扣分情況輸入到《報檢單位和報檢員注冊管理系統》中,確保差錯扣分及時登記和公正。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代理報檢單位誠信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局《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和分類管理工作規范》,結合年度審核,每年開展一次信用等級評定,對A、B等級提供優惠和鼓勵措施,對C、D等級嚴格管理和重點監控。
第二十條 嚴格實行報檢員憑證報檢制度,采取有效方式對報檢員進行身份識別,杜絕代理報檢單位掛靠或出讓名義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報檢員的培訓和考核,每位報檢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省局統一組織的檢驗檢疫相關業務和法律知識的培訓,以不斷提高報檢員的業務素質和誠信守法意識。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代理報檢單位有違反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行為的,省局和各分支局可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第四條之規定,并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警告、暫停代理報檢資格或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取消其代理報檢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暫停或取消代理報檢資格的,省局和各分支局應按照行政處罰程序執行。作警告處理的,各分支局須填寫《代理報檢單位違規處理單》報省局主管部門審核,省局審核批準后,向代理報檢單位出具《代理報檢單位違規處理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對報檢員差錯,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注冊管理工作規范》之監督管理條款給予暫停或取消報檢員的報檢資格。
第二十五條 代理報檢機構及其報檢員在從事報檢業務活動中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江蘇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國家質檢總局對代理報檢單位有新的管理規定且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