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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符合“直接運輸”單證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5〕57號)

   2019-12-10 811
核心提示:為便利各優惠貿易安排中直接運輸條款的實施,對于經香港或澳門之外的第三方中轉的進口貨物,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
    為便利各優惠貿易安排中“直接運輸”條款的實施,對于經香港或澳門之外的第三方中轉的進口貨物,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運輸單證之一的,海關不再要求提交中轉地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一、對空運或海運進口貨物,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單份運輸單證。該運輸單證應在同一頁上載明始發地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境內;原產于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為其海運始發地。
 
    二、對已實現原產地電子數據交換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等協定項下集裝箱運輸貨物,也可提交能夠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
 
    海關對上述運輸單證有疑問的,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相關資料。
 
    經香港、澳門中轉貨物的相關規定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8號同時廢止。
 
    海關總署
 
    2015年12月7日


 
標簽: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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