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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強工業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通知 (環辦〔2006〕34號)

   2006-03-17 44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環境保護局(廳):《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修訂實施以來,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環境保護局(廳):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修訂實施以來,各地工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有所加強,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工業危險廢物無序流動的情況,不斷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為加強工業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危險廢物產生源排查工作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工業企業危險廢物產生源的排查和監督管理。監督和協助工業企業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進行危險廢物鑒別和管理;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二、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加強管理。
 
    凡工業危險廢物的轉移、運輸,必須嚴格按照《固體法》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無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三、切實落實危險廢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產生、轉移、利用、處置、貯存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要積極配合公安、交通和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危險廢物運輸工具和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
 
    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四、突出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化學纖維制造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等重點工業危險廢物產生行業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即國有工業企業及年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非國有工業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位于居民集中區、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的工業危險廢物產生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危險廢物造成環境危害。
 
    五、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工業危險廢物行為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固體法》,對將工業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對不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的,對不落實危險廢物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的,以及有關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不力的,一經發現,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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