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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的決定(總局令第172號)

   2015-12-02 308
核心提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11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11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2015年11月23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質檢總局決定對《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或個人”。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其現場鑒定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國家質檢總局對其機構、人員資格許可的有關證件”。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三十條。
 
  此外,對《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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