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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口老撾玉米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65號公告)

   2012-05-04 341
核心提示: 根據我國專家對老撾玉米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結果,在實地考察的基礎上,經中老兩國檢驗檢疫部門協商,雙方簽署了《關于老撾玉米輸

  根據我國專家對老撾玉米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結果,在實地考察的基礎上,經中老兩國檢驗檢疫部門協商,雙方簽署了《關于老撾玉米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老撾玉米獲得出口中國的檢驗檢疫資格。即日起,允許符合《進口老撾玉米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的老撾玉米進口。

  附件:進口老撾玉米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一、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關于老撾玉米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的商品名稱
 
  非種用的玉米籽實,學名:Zea mays L.,英文名:Maize、Corn,以下簡稱玉米。
 
  三、允許的產地
 
  老撾全境。
 
  四、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一)干果露尾甲 Carpophilus hemipterus
 
  (二)銹赤扁谷盜 Cryptolestes ferrugineus
 
  (三)微扁谷盜 Cryptolestes pusilloides
 
  (四)高粱紫斑病Cercospora sorghi
 
  (五)霜霉病菌(非中國種) Peronosclerosporasp. (non-Chinese species)
 
  (六)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七)飛機草 Chromolaena odorata
 
  五、裝運前要求
 
  (一)產地管理。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以下簡稱老方)應當在玉米產區,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害生物綜合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發生程度。
 
  老方應當及時向中方通報新發生的有害生物情況及采取措施。必要時,經老方同意,中方將派檢疫技術專家赴老撾,對玉米病蟲害發生防治情況開展聯合調查。
 
  (二)注冊登記要求。
 
  老方應當對輸華玉米出口、加工、倉儲企業實施檢疫注冊登記,并將注冊名單及時提交中方。注冊登記名單在國家質檢總局動植司網站實時更新。
 
  (三)儲運及出口前要求。
 
  老撾輸華玉米加工、儲運過程中,應當采取晾曬、烘干、過篩等措施,防止玉米霉變或者混入土壤、植物殘體、雜質及檢疫性雜草種子等,不得人為添加或者混雜其他谷物或者外來雜質。
 
  (四)出口植物檢疫及證書要求。
 
  出口前,老方須對玉米實施檢驗檢疫。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玉米,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證書附加聲明中注明“該批玉米符合老撾玉米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六、進境要求
 
  (一)檢疫審批。
 
  1. 進口前,進口商或其代理應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如是轉基因產品,應取得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證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3. 進口玉米應從磨憨等指定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廠生產加工。
 
  (二)有關證書核查。
 
  1. 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2. 核查進境玉米是否附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3. 申報轉基因產品的,核查是否隨附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
 
  (三)進境檢驗檢疫及監管。
 
  1. 根據《植物檢驗檢疫工作手冊》相關章節、《進境集裝箱裝運糧谷現場檢驗檢疫操作規程(試行)》(國質檢動〔2007〕162號)等有關規定,對進境玉米實施檢驗檢疫,特別要對本要求第四條關注的有害生物實施針對性檢疫。
 
  2. 玉米進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禁止用作種植用。進境玉米運輸過程要防止撒漏,運輸、裝卸、儲存、加工過程應當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防疫要求,檢驗檢疫機構要做好檢驗檢疫監管。
 
  3. 按照總局有害生物監測指南,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做好進口老撾玉米攜帶雜草等外來疫情的監測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一)如截獲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中方將對該批玉米采取退運、銷毀或除害處理(僅限有有效除害處理措施的)措施。情況嚴重的,將立即暫停老撾相關企業甚至全國玉米進口,直到該問題得到解決。
 
  (二)如檢出本議定書附件以外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其他檢驗檢疫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境玉米安全衛生、轉基因等項目應符合我國相關標準及規定。檢出不合格情況,應當依法實施相應檢驗檢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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