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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檢驗有關適用標準問題的公告(衛生部公告2009年第72號)

   2009-08-07 235
核心提示: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進口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產品,可直接到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新制訂的食品安全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進口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產品,可直接到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新制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動列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1、附件2、附件3登錄國家質檢總局網站、衛生部網站查詢,國家質檢總局網站網址http://aqsiq.gov.cn/,衛生部網站網址http://moh.gov.cn)。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實施之前,按照原進口記錄中指定的標準實施檢驗。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首次進口附件1、附件2、附件3之外的食品,經判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獲得進口許可的,進口商持衛生部頒發的許可文件向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四、其他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附件:1. 進口食品及對應適用標準目錄

    2. 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對應適用標準目錄

    3. 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香料及對應適用標準目錄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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