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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七章 執法監督)

   2013-10-24 993
核心提示:第七十一條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  【釋義】本條是對海關履
第七十一條    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接受監督的規定。
 
  為了確保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利益,建立一支廉潔、高效、遵紀守法的海關執法隊伍,有效地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適當地強化海關的行政權力是必要的,但在強化權力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的監督制約,防止腐敗現象發生和職務違法犯罪,事實證明權力失去監督,必然滋生腐敗。為此,這次修改海關法在認真總結近年來海關工作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根據海關執法的特點,增加了執法監督一章,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監督等作出了嚴格而具體的規定,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明確規定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嚴格執法,接受監督。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十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對海關的隊伍建設和用人制度;關長的定期交流、述職和考核制度;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制度;上級海關對下級海關的監督制度;海關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海關內部主要崗位的分離、制約制度;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控告、檢舉制度和海關工作人員的回避制度等均作出了規范。本條就是對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的規定。
 
  按照本條規定,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法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有法必依,它是指公民和組織進行一切活動,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都必須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有法必依的方針,我國憲法作出了明確規定,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海關作為國家進出關境監督管理的執法機關,首先必須帶頭遵守法律。有法必依、依法辦事,既是國家根本大法的要求,也是海關自身執法的需要,因此,海關履行職責,必須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樹立法律的權威,切實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是制定、執行和遵守海關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由于海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直接影響著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利益,為了保證國家的整體利益和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海關在履行職責時必須樹立為國把關的信念,切實維護國家利益。
 
  按照本條規定,海關履行職責,必須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執法必嚴,執法是一種特定的活動,是專門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處理各種具體案件的活動,由于它是以國家的名義運用法律規范,所以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活動,執法是法律實現的重要形式,是法制建設的重要環節。能否做到執法必嚴,關系到依法治國的成敗。海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嚴肅行政執法,切實提高執法水平,履行職責時不僅要依照法定職權辦事,而且執法程序也要合法,堅決杜絕超越或者放棄法定職權以及不注意程序合法等問題,真正做到執法必嚴,依法行政。
 
  按照本條規定,海關履行職責,必須接受監督,這是本次海關法修改確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也是根據海關工作現實需要而作出的一項有針對性的規定。所謂監督,是指具有法定監督權的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察、督促、檢查、糾正的制度。監督主要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其中權力機關的監督側重于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行為和執法行為;司法機關的監督側重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監督又可以分為一般監督、業務監督和專業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就是一般監督,行政管理業務涉及范圍較廣部門對其他行政機關活動的監督就是業務監督,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就是專業監督;社會監督既有來自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也有新聞輿論監督。海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有義務按照法律規定主動接受而且也必須接受各有關方面的監督,具有法定監督權的各有關方面則應認真行使監督權力,加強對海關執法的監督檢查,使這項工作經常化、制度化,以促進海關工作更上一個新臺階。
 
  第七十二條    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他人身體、住所或者場所,非法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賄賂;
 
  (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
 
  (六)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管、查驗;
 
  (七)購買、私分、占用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
 
  (八)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
 
  (九)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執行職務;
 
  (十)其他違法行為。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工作人員應當作為和不得作為的規定。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在監督管理進出口事務和征收關稅活動中,海關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并以國家的強制力為保障。海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和制度的規定對外履行監督管理職務時,是作為海關的代表,通過自己的公務活動,具體實現海關的監管職能。因為海關工作人員行使的是國家行政權力,事關國家的主權、利益和管理相對人的權益,其言行舉止、工作態度、紀律作風等,也直接影響著國家的形象和改革開放政策的貫徹實施,為防止海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制造腐敗和謀取私利,必須對他們提出嚴格的法律要求,規范其作為和不作為,所以本法設立此條以明確海關工作人員的義務。
 
  按照本條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這是對海關工作人員應當作為的規定。秉公執法,就是要求海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公正嚴明,依法辦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活動,而不能徇于私情、失之偏頗,更不能貪贓枉法、違禁擅權;廉潔自律,就是要求海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一心一意謀取國家利益,不得貪污國家財產,不得收受、索取賄賂,不得橫征暴斂、搜刮民財,不得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忠于職守,就是要求海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盡職盡責,不僅對所任職務要求做的工作都做到,而且對所做的每項工作都竭盡全力,負責到底,不能沒有責任感,辦事馬虎、推諉、拖拉;文明服務,就是要求海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必須做到文明監管、禮貌待人,熱情服務。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既是道德和紀律要求,也是法律規范。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辦事不公,行為不潔,不負責任,言行野蠻,那么不僅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依法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本條的規定,海關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他人身體、住所或者場所,非法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賄賂;(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六)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管、查驗;(七)購買、私分、占用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八)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九)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執行職務;(十)其他違法行為。這是對海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的規定,法律上的“不得”就是禁止的意思。為了加強對海關工作人員執法的監督制約,防止職務違法犯罪,本條采取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辦法,詳細列舉了九項海關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同時作出一項概括性規定,這樣就比較全面地明確了海關工作人員執法活動中的行為規范,既便于海關工作人員認真遵照執行,也便于依法確定海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如果海關工作人員違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構成一種違法行為,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海關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海關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使海關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
 
  海關專業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專業知識,符合海關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海關招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
 
  海關應當有計劃地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法制、海關業務培訓和考核。海關工作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上崗執行職務。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隊伍建設和用人制度的規定。
 
  對于任何一個國家來說,海關工作都是至關重要的,海關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海關工作人員的腐敗或者廉潔,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安全和民族經濟的發展,甚至關系到社會的安定。海關法的貫徹執行,海關行政職能的正常運行,歸根到底要依靠海關工作人員,海關工作人員的素質、業務水平與責任心等等決定了海關的實際工作效果。因此有必要加強海關隊伍的建設并完善海關的用人制度,把好“用人關”和“進人關”,為此本條對海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對錄用海關工作人員進行嚴格把關,加強崗位培訓,定期進行政治思想、法律和海關業務考核,專業人員要符合專業崗位任職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海關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使海關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我們知道海關工作人員處在“為國把關”的第一線,地位特殊,責任重大,只有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才能適應履行職責的需要。海關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履行職責中能夠做到依法行政,不僅對于完成海關工作任務十分有利,而且對于樹立海關良好形象等也非常有益。相反,如果不注意加強隊伍建設,對海關工作人員任用不當,其危害可想而知。所以各級海關都有義務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海關自身隊伍建設,并將之作為頭等大事來抓,使海關工作人員在政治素質方面做到忠于國家,熟悉政策,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在業務素質方面做到忠于職守,愛崗敬業,依法辦事,文明服務,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必要的業務知識與技能。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海關專業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專業知識,符合海關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海關是監督管理進出口事務和征收關稅的政府執法機構,海關工作時時、事事、處處都涉及到執法方面的問題,它的一切執法行為均應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海關專業人員具有法律知識就應該是有效實施國家海關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只有熟悉國家的法律規定,準確把握有關業務法律規范,在處理各項海關事務時才能做到依法行政,為國把關。同時海關工作專業性較強,要求海關專業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符合海關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如果海關專業人員沒有過硬的相關專業知識,將很難適應海關工作發展的需要和做好本職工作的要求,所以對海關專業人員提出了上述法律要求。
 
  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海關招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所謂考試,就是通過口頭詢問、書面答卷、實際操作以及某些心理測驗的手段和方法,來測定和鑒別人的知識、能力、專業技術水平和品德狀況。由于考試是一種比較科學、合理的選賢任能、擇優汰劣的方法,因此應當為招收素質要求較高的海關工作人員時所運用。招收海關工作人員的考試必須貫徹公開原則,按照國家規定公開公布報考簡章,明確考試時間、地點、種類、內容、方法、報考者資格和錄用程序等事項,以利于在最大范圍內廣泛選拔錄用優秀人才進入海關隊伍,從而提高海關工作人員的素質。考試完畢后,海關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原則,采用一定的方式,對考試合格者根據崗位職務所需要的條件,進行全面、嚴格的考核,從中擇優選拔確定錄用人員,辦理錄用手續。
 
  按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海關應當有計劃地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法制、海關業務培訓和考核。海關工作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上崗執行職務。所謂培訓,是指海關為了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按照法律規定,對海關工作人員采取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培養和訓練,它針對崗位職務和工作的具體要求,向海關工作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法制和海關業務培訓,來提高海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制觀念和專業技能,以適應工作的需要。所謂考核,是指通過對海關工作人員在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表現進行階段性評價,來達到了解海關工作人員工作情況的目的,并以此作為確定海關工作人員職務升降、獎懲、任免、待遇等的重要依據,起到對海關工作人員的激勵、檢查和監督作用。海關工作人員有義務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要認真參加政治思想、法制和海關業務的培訓,如實提交述職報告并正確對待考核結果。對于經考核不合格的海關工作人員,說明其表現達不到任職的基本要求,為防止造成海關工作上的被動、失誤和損失,按照法律規定不得繼續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四條    海關總署應當實行海關關長定期交流制度。
 
  海關關長定期向上一級海關述職,如實陳述其執行職務情況。海關總署應當定期對直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直屬海關應當定期對隸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關長交流、述職和考核制度的規定。
 
  早在1980年,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提出,“……五中全會討論的黨章草案,提出廢除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現在看來,還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關鍵是要健全干部的選舉、招考、任免、考核、彈劾、輪換制度……”。黨的十五大也明確提出在干部工作中要繼續擴大民主、完善考核、推進交流、加強監督。本條的第一款明確了海關總署實行海關關長定期交流制度。我國的海關法在第六條明確了海關的職責和依法行使的權力,其中規定的海關關長的權力就有多項。本法的其他條文和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也規定有海關關長的權力。這樣,在我國海關法律制度中,海關關長就有了不同于一般海關關員的權力和責任,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相比較,其行政職權也要明確、具體一些,可以說,是由法律直接授權個人執行職務,比如,本法第六條第(四)項中的批準扣留、檢查權等等。從海關的工作性質來看,海關是為國家把守國門,執行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檢查職務,海關關長又由法律、行政法規直接賦予領導職權,而且,海關關長作為一個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具有其他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都具有的若干人、財、物方面和組織執法活動方面的權力。這樣,我國的各級海關關長的權力大,責任重,人員素質要求高。法律因此也就對其規定了特殊的管理辦法。本來,在這一次修改海關法時,各方面和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根據近年來不少海關人員中出現的以權謀私的事實,反復提出意見要求限制海關關長的個人權力。考慮到海關執法的重要性和現場處理的緊急和必要,仍保留了不少海關關長個人權力方面的內容,但相應的在監督方面強化了對海關關長個人的監督管理制度的規定,海關關長定期交流制度就是采取的辦法之一。干部交流在我國新時期的干部管理方面有制度,但在一部法律上提出這樣的要求,在新時期的立法中還是第一次。從組織人事方面的有關規定來看,主要著眼點在于,通過干部交流培養鍛煉干部,改善班子結構,起到反腐倡廉,監督管理重要領導崗位和主要領導干部的作用。本條的第一款規定,主要是起防止海關關長權力亂用和濫用的作用。一個海關關長,在一個地方和機關掌握重要權力,如果對這些權力不加制約,容易滋生不正之風,有自己的小圈子,容易出問題,不交流,也相對難以發現。所以本條規定,海關總署應當規定相關制度,安排海關關長的定期交流。定期的具體期限,海關法未作規定,由國務院和海關總署根據情況安排。交流的具體辦法,海關法也未作規定,有關的具體制度應能夠體現本條法律條文所要求的監督管理海關關長依法執行職務的目的。
 
  本條第二款規定海關關長的述職和考核。本來,這樣的內容一是屬于有關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問題;二也應該是國家有關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的規定。與本條第一款規定一樣,由于海關關長的權力的重大,本條款專門予以強調,也是為了加強對海關關長權力的制約。海關關長向上一級海關述職,是指個人有關權力運用和履行職責方面的比較全面的報告和匯報,為便于上一級機關全面掌握情況,述職報告中應有其所負責的海關的工作方面的內容,也應有其個人作為第一負責人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權力的匯總情況。如實陳述是指不能文過飾非,隱瞞情況或假報、偽報、故意漏報相關執行職務情況。定期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是法律要求。本條第二款還規定了對海關關長的考核制度。海關總署對直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直屬海關對隸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考核要定期進行。考核應包括的內容法上未作規定,結合一般公務員考核的要求和我國對領導干部管理方面的要求,考核內容應既包括有關業務管理方面的內容,也應包括有關思想作風建設,領導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內容,具體制度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七十五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緝私警察進行偵查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的兩種法定監督應依法進行的規定。
 
  我國各級海關承擔著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的重要任務。各級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法定的行政執法權力。國家在海關總署還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緝私警察所從事的工作也是警察工作,行使警察的權力。所以本條專門作出規定,重申有關刑事法律條文中對行使偵查權的機關和人員的法定監督。海關及其工作人員要接受我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的監督,其中的緝私警察進行偵查活動,還要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前者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后者是法律規定的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制約。兩種法定監督既有法律依據,有不同特點,也有互相融合、配合,互為補充的特點。
 
  我國于1997年通過了行政監察法。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行政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各級海關是在國務院和海關總署領導下擔負重要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海關工作人員是國家公務員,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專職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監察機關有權依照我國的行政監察法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監察機關為行使其監察職能,應履行下列職能: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本法中就是指各級海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行政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監察措施: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復制;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有關的行政措施,包括暫予扣留、封存有關材料;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涉案存款,必要時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凍結涉案存款。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下列情況可以提出監察建議:拒不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況。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監察機關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察,也有法定程序:立項;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海關緝私警察進行偵查活動,也是依法行使人民警察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因此,緝私警察進行偵查活動,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第七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海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海關辦理的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事項,有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釋義】  本條是對審計機關依法對海關實行審計監督和審計調查的規定。
 
  我國審計法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審計機關有權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我國海關依法征收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征稅,接受國家預算撥款作為自己的業務經費,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對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定審計監督。對海關辦理的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事項,審計機關有權進行專項審計監督。所謂審計,是指專門的審計機關和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我國實行的國家審計監督制度,是由國家審計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
 
  審計機關在對海關進行審計監督時,有權要求接受審計的海關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審計機關還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或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法時,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海關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海關一方面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款,另一方面又是國家預算撥款的行政單位,所以對其要進行兩方面的審計監督,一是對海關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二是對海關辦理的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事項,還可以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審計法有規定,這里又重申審計法的規定,是反映行政機關內部通過不同的手段來強化依法執行職務,正確履行職責的一種方式,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強調的是行政權力制衡制度的設置和完備,防止行政權力的膨脹、不受制約和濫用。
 
  第七十七條    上級海關應當對下級海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上級海關認為下級海關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不適當的,可以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釋義】  本條是對上級海關對下級海關的執法活動的監督的規定。
 
  海關總署及其下屬的各級海關是一個整體,都在海關總署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海關總署直屬國務院領導,向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海關是行政機關,所從事的工作也是行政執法工作,按一般行政原理,根據海關的內部設置,海關中也有上級海關和下級海關之分,而且,海關總署是我國最高一級的海關。本條強調,上級海關應當對下級海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上級海關所管轄的事項多,執法的范圍寬,能更全面地理解執行有關政策,而且其承擔的責任也更重大,并具有領導和管理下級海關的法定義務和權力,所以各級海關在執行職務時,應接受上級海關對其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的監督。所謂監督,在這里是指以上級海關所作決定為準,上級海關對某一事項的具體處理決定具有優先的和可以代替下級海關決定的作用和效力。上級海關經過審查,認為下級海關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不適當的,可以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上級海關,在這里沒有細致地分,上一級海關是上級海關,上幾級海關直至海關總署,都是上級海關,只要是依法進行的監督,都應以上級海關所作處理或者決定為準,上級海關也可以依法行使變更或者撤銷權。
 
  第七十八條    海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的規定。
 
  海關對外代表國家執行法律,對內承擔著促進對外貿易和對外交往發展的職責,在新形勢下,海關的任務重,工作量大,工作日趨復雜,所以,本條強調海關應加強內部監督制度的建設,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一個單位的內部監督制度,首先是要建章立制。海關工作千頭萬緒,但根本的一條是要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是最基礎的工作,建章立制的根據又是海關法、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論是在海關依法實施監管,征繳關稅,管理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和人員方面,還是在查緝走私,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方面,沒有有效的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解決不了問題。海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科學、合理、高效、廉潔的原則建立起有效運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同時要按照一般行政監督的原則,對行政執法過程中所涉及的事權、人權、財權、物權、審批權等等方面,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使好人能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辦事,使壞人無制度上的漏洞可鉆,受到內部監督制度的制約,同時要定時對專門崗位和有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近些年來,有的海關出的問題觸目驚心,有人員素質方面的問題,但更多的是制度上出了偏差,管理不嚴,監督不到位。有了內部監督制度,還應組織專人專班子定期對制度的落實情況,健全完善情況和各級各類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制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苗頭要有反饋,有治理措施。對具體的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也不能姑息,應嚴格依法管理。制度建立是第一位的,海關總署在這方面要負起責任來,制度的健全完善要依法,依據變化了的情況和業務狀況加以調整充實。人的管理也不可忽視,因為制度是要靠人來執行的,所以要檢查監督,發現問題越早越好,處理問題的同時要堵塞制度上的漏洞,使海關工作真正能夠依法進行。江澤民同志在論述這個問題時講到:加強對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監督,防止濫用權力,嚴懲執法犯法、貪贓枉法。海關的內部監督制度要起這個作用,海關總署更要在這方面切實負起責任來。
 
  第七十九條    海關內部負責審單、查驗、放行、稽查和調查等主要崗位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內部有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規定。
 
  海關工作與貨物、物品和錢款的接觸比較頻繁,海關人員的權力也比較重大,近年來又不斷地出問題。所以本條強調其內部職責分工應明確具體,相關關鍵崗位應相互分離并相互制約。本條列舉了五個關鍵崗位,還有未在法上列明的,由海關總署規定。在我國,有許多行業有這樣的情況,如會計,歷來的傳統和我國相關法律都明確,管錢管物的不管記帳,記帳的不直接管錢管物,防止相關人員利用錢帳不分作弊。本條是這次修訂海關法新增的條款,就是試圖從崗位職責分工上防止作弊的機會,使有關海關工作制度更加嚴密,形成有效監督的內部機制。本條列舉了五個海關工作的不同環節中的不同崗位,明確其權限應清楚,相互分離并相互制約。所謂接單,是指接受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審單是指審查進出口報關單及其所附單據、合同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接單和審單分為不同的崗位,有利于防止串通作弊,查驗是指對進出境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進行現場、實地檢查、查驗,進行查驗的工作人員應與接單、審單的工作崗位分開。征稅是另一個環節,也單獨作為一個崗位來設置,征稅的人不接單、審單和查驗。稽查是指事后的復查、復驗和核查,也作為一個單列的工作崗位。本條所提出的要求是這些崗位的職責權限應明確,相互分離和制約。不能搞一人海關,一個人從接單審單、查驗征稅到稽查都全包了,這樣顯然容易作弊。我國海關總署要制定有關這些崗位的責任制方面的規定,并盡量努力使這些崗位能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從事權上限制違法行為的發生,當然,也首先對各級海關關長的權力要有制約,在相應崗位的責任制和專人負責制度完善之后,盡量防止海關關長一人說了算、一票否決制導致個人專權失去制約,海關關長主要應起領導、批準和監督的作用,依法履行職責。相應負責的崗位工作人員就自己承擔的職責既負法律責任,也向海關關長匯報,形成一套完整的執法反饋機制。領導與一般工作人員相結合,共同地執行好我國有關法律,特別是海關法和行政法規。
 
  第八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制度的規定。
 
  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有關機關控告、檢舉、揭發其所發現或了解到的違法違紀行為并要求其處理的制度。這是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社會監督主體具有多樣性,控告人、檢舉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的是最普遍最直接的社會監督形式,并將單位和個人的控告權檢舉權在法律上直接明確地作出規定。按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控告檢舉違法違紀的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就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形式和途徑之一。
 
  本條的第二層意思是,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要求有關機關對人民群眾的控告檢舉高度重視,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不推諉,不拖延。有權處理的機關應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依法處理;二是按照職責分工;三是及時進行查處。只有這樣,才能使單位、個人的控告、檢舉發揮應有的作用,人民群眾代替有關機關做了工作,發揮了主人翁的作用,各有關機關應設立專門受理控告檢舉的機構,配備一定數量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值班制度、登記制度、交接制度、立卷歸檔制度、反饋制度、保密制度和獎勵制度等等,設置舉報箱,對社會公布舉報熱線電話等。為群眾控告、檢舉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供便捷的途徑,及時受理來信來電,熱情接待群眾來訪,做好詳細記錄,并對各方面的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和分門別類。控告檢舉屬實的,依法處理,即使控告、檢舉有誤的,或者不需要立案的,也應當向控告、檢舉人說明情況,使之有結果。受理--調查--處理--反饋。查處屬實的,其處理結果還可以公布于眾。收到控告或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檢舉控告,體現了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可能確實與單位或個人的利益有關,不管是出于何種動機,為防止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打擊報復,都應對檢舉人、舉報人進行保護,采取有力的保護措施。收到控告、檢舉的有關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有關機關應當負責保密,嚴禁將控告人、檢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泄露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對控告檢舉材料也應當嚴密保管,防止在傳遞過程中泄露有關控告檢舉人的實際情況。對人民群眾和其他單位控告、檢舉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如何查處,如何保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有關機關要做到既要有利于查處壞人壞事,又要有利于保護控告檢舉人,為今后開展這方面的工作留下余地,為群眾的社會監督留下暢通的渠道。
 
  第八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釋義】  本條是對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的回避事項的規定。
 
  海關是行政執法機關,我國海關法、其他法律和有關的行政法規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調查處理違法行為的職責作了規定,為了保護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客觀公正地處理有關違法案件,在調查走私違法犯罪活動中真正做到不徇私、不護短,有必要借鑒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參與調查處理走私違法犯罪案件的海關工作人員如果有本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這是法律提出的要求。有關人員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經海關決定回避,還可以由當事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所謂回避,是指與案件有關的海關工作人員不參加、不介入和不過問有關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本條中所說的本案,是指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有關案件,當事人是指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海關管理相對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等。有利害關系是指調查處理過程和結果與其有某種利益或不利的關系。其他關系是指雖然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也不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也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近親屬,但因與本案當事人有親密、不和睦、隸屬或其他類似的關系,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回避。對本條所規定的有關人員的回避和有關的辦理程序,國務院及海關總署應規定相關的具體辦法。
 
  這也是一條新規定,海關調查處理違法案件,牽涉人財物的處理,牽涉到對具體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有許多法定職權賦予海關工作人員,如果不實行回避辦法,很容易通謀作弊,也不可能公正執法,所以是一個比較重要的海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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