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五節 變更與延續)

   2013-10-23 375
核心提示: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
第四十九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許可的變更的規定。
 
  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根據被許可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在許可被批準后加以變更的行為。許可證具有確定力。無論是對持證人還是對許可機關,許可證一經頒發,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但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原先的許可內容可能不再適應被許可人的需要,此時被許可人可以向許可主體申請變更許可內容。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的有關活動中,如果對行政許可中所列的事項需要變更或者其活動需要超出許可范圍的,應當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提出對原許可事項予以變更的申請。對被許可人而言,未經行政許可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持證人不得自行更改許可證內容,或從事超出許可范圍的活動。對行政許可機關而言,變更許可證應對變更申請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標準,并且依照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的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行政許可的修改,一般須許可主體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變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動內容、方式或性質發生改變,原許可證不能適用。變更的內容,可以是許可的條件、范圍等。例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名稱、層次或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消防法規定:“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變更。”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或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于合法或正當的要求,行政機關認為被許可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重新更換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更換。及時的變更不僅有利于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也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對于違法或不適當的變更要求,行政許可機關有權予以拒絕。
 
  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用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過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釋文】    本條是對行政許可的延續作出的規定。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延伸的一般規定
 
  一般來說,行政許可證件是有期限的,被許可人只能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內從事許可活動,行政許可超過有效期的,從事行政許可的有關活動便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因此,被許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行政機關申請延伸行政許可的有效期。根據本法的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伸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注冊建筑師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注冊手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7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
 
  由于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領域很廣,對不同事項采取的審查方式不同,對某些事項的審查需要較長時間,因此,本法規定對于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提出行政許可延續申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船舶登記條例規定:“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國籍證書和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證書換發手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本法施行后,上述規定在不與上位法抵觸的情況下,對提出行政許可延續申請的期限的規定可以不作修改。
 
  二、延續申請的默視批準
 
  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行政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如果行政機關逾期既沒有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也沒有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本法,推定為行政機關準予延續。行政機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作出答復,可以產生兩種法律后果。在行政法理論中,將行政機關沉默推定為批準申請的,稱為默視批準;將行政機關沉默推定為不批準申請的,稱為默視駁回。何種情形產生默視批準后果,何種情形產生默視駁回后果,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從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對申請及時作出答復,使申請人的法律地位早日得以確定的意義上來說,默視批準具有積極意義。但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沒有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實體審查就被推定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在某些情況下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護。因此,必須合理界定默視批準的適用范圍。根據本法的規定,默視批準只適用于延續申請,不適用于行政許可的初次申請和行政許可的變更。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一是被許可人在從事有關活動時,與其他公民或組織會發生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被許可人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出延續申請,行政機關未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行政許可機關的默視如果不作出推定,將會使被許可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可能會對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產生影響,甚至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二是行政許可的延續,是對行政許可有效期的延長,不涉及對行政許可內容的改變,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對延續申請的審查程序較初次申請的審查程序簡單,如果法律、法規沒有修改,或者客觀情況沒有變化,被許可人又沒有違法的情形,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延續。對于行政許可的初次申請和行政許可的變更,本法沒有作默視批準或者默視駁回的規定,行政機關如果逾期沒有作出規定的,申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尋求救濟。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或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不服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對于一些重大的行政許可事項,如果認為即使默視批準只適用于延續申請,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依然存在一定的危險,可以考慮在設定該行政許可時不規定行政許可的延續,而代之以重新申請的辦法,即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后,如需繼續從事有關活動,應當向行政許可機關重新申請。例如,槍支管理法規定:“民用槍支制造許可證件、配售許可證件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制造、配售民用槍支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件。”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