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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衛生質監部門對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做出說明

   2013-05-15 864
核心提示:  5月7日晚,浙江省衛生廳、省質監局通過浙江在線發出《關于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有關情況的說明》。  說明原文如下:  

  5月7日晚,浙江省衛生廳、省質監局通過浙江在線發出《關于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有關情況的說明》。

  說明原文如下:

  鑒于近日部分新聞媒體再次對農夫山泉標準問題進行詢問,浙江省衛生廳、省質監局就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包裝飲用水國家標準共有4項,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前制定的,既有食品質量標準,也有食品衛生標準。

  分別是:《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的質量和衛生要求;《瓶裝飲用純凈水》(GB17323)規定了瓶裝飲用純凈水的質量要求;《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17324)規定了瓶(桶)裝飲用純凈水的衛生要求;《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規定了除瓶(桶)裝飲用純凈水之外的其他包裝飲用水的衛生要求。

  以上國家標準的衛生安全要求基本涵蓋所有包裝飲用水。

  二、在國家包裝飲用水通用安全標準出臺之前,我省繼續按照國標地標并行、就高標準原則執行。

  依據《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在執行我省現行的《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DB33/383)的基礎上,重申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應繼續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是:渾濁度≤1NTU,總砷(As)≤0.01mg/L,鎘(Cd)≤0.005mg/L,總α放射性≤0.5Bq/L,溴酸鹽≤10μg/L。

  三、省衛生廳、省質監局已聯合行文,要求各地依法加強對瓶裝飲用天然水的安全監管。

  各級質監部門繼續認真執行《關于嚴格飲用水生產許可工作的通知》及附錄《現場核查表》中“技術標準”的規定,嚴把許可準入關;對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企業繼續按照《浙江省飲用天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進行抽查、檢驗和判定,嚴把質量安全關;對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生產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嚴格依法查處。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大瓶裝飲用天然水的風險監測力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兩部門將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依法嚴格監管,督促企業準確把握包裝飲用水各類標準適用范圍及技術要求。強調全省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經營企業要自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依法、依標準組織生產經營,確保質量安全。

  四、省衛生廳將按照國家衛生與計生委的統一部署,加快食品地方標準的清理工作,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

  鑒于國家層面正在制定包裝飲用水的通用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我省不擬另行制定瓶裝飲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標簽: 地方標準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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