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疫病分類的規定。
一、動物疫病不僅危害養殖業的發展,而且嚴重威脅人體健康。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但是,由于動物疫病種類多,每種疫病侵害的對象、發病特點、傳播途徑、危害程度等各不相同,如果一個模式防制,既不現實也達不到預期效果。因此,對動物疫病需要根據危害程度以及不同特點,科學制定預防、控制、撲滅措施。本條規定對動物疫病實行分類管理,既有利于采取不同措施,預防、控制、撲滅危害程度不同的動物疫病,也便于動員全國各級各方力量,集中目標,統一行動,抓住重點,兼顧一般,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動物疫病的防疫工作。
二、在總結國內動物防疫工作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上的慣例,結合我國現有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對人類和動物的危害嚴重程度,可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將動物疫病分為三類,并對相應的防制撲滅措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對于動物防疫工作是十分有利的。
三、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動物疫病。這里面有兩層含義:一是這類疫病對畜牧業將會造成嚴重損失,影響國民經濟發展。還將嚴重限制動物產品的對外貿易。有的疫病還將嚴重危害人的健康。二是對這類疫病必須采取緊急、嚴厲的防制措施。首先要按國家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確保免疫質量與免疫密度,防患于未然。對于已經存在的動物疫病,要采取緊急、嚴厲的措施,諸如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以達到控制和撲滅的目的。
二類疾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除平時要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做好預防工作外,一旦發生疫情,要立即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動物及有關物品出入等嚴格的控制、撲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動物疫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防制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逐步控制和凈化,最終達到消滅。
四、法律規定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一類、二類、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是充分發揮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體現。有利于其制定防制規劃和辦法。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疫病防治狀況及實際需要調整病種名錄。除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規定和公布病種名錄。
第十一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疫病預防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規劃、辦法和國家實行計劃免疫的規定。
一、本條確定了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動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主管地位。本條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并賦予其制定并公布動物防疫法律規范的權力,明確了預防規劃、預防辦法的法律效力,即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的動物疫病防制規劃、計劃、制度、措施、辦法、規章、規程和標準等具有強制性,對全社會有效。動物防疫工作所涉及到的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這是因為,動物防疫工作不僅涉及到廣大管理相對人,而且涉及到畜牧、內貿、衛生、工商、環保、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的部門,只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主管部門的規劃、計劃,各負其責,加強協作,統一行動,才能使動物防疫工作落到實處。
二、計劃免疫制度是指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采取制定的免疫規劃、計劃,確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規定免疫規程、標準,以及對免疫效果進行監測等一系列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的強制性措施,以達到有計劃按步驟地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目的的制度。這項制度,是動物疫病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標志。充分體現了《動物防疫法》預防為主,從嚴管理的精神。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病種的確認,是實施計劃免疫、強制免疫的關鍵。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發展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需要和疫苗研制水平,抓住重點,確定具體的應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國家對計劃免疫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強制免疫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1、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動物防疫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動物防疫工作的經費和物質,協調各有關單位各負其責,按照國家規定做好計劃免疫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確保計劃免疫制度的實施。
2.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并代表國家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對動物防疫結果進行監測,以確保動物防疫效果。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要認真做好動物疫病預防的技術服務工作。
3.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否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不履行此項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如在規定期限內,違法行為人仍未按規定進行改正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將依法強制代作處理,所有費用由違法人承擔。對拒絕、妨礙阻撓代作處理的,作為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論處。
三、縣級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疫情情況,在全國總體預防計劃的基礎上對本地區存在的動物疫病提出疫病預防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
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釋義】本條是對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是社會公害,為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各級人民政府責無旁貸地應當對其采取積極的預防和撲滅措施。本條有三個方面的含義:
1.根據我國的國情,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計劃免疫制度,實行強制免疫,以防制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的發生。為此,國家根據需要,設立了專門的動物防疫研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和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體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預防動物疫病的主要手段是免疫。我國對國內現存的某些主要動物疫病,已研制和生產應用了動物疫苗,在動物疫病防制中發揮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動物、動物產品流通的活躍,新的動物疫病不斷發生,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針對性地加強對動物疫苗研制的投入;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疫苗這種特殊商品,應建立專供體系,不得隨意經營;建立健全動物疫苗保管的冷鏈體系,確保提供有效安全的動物疫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鄉、村動物防疫組織的建設,落實責任制,解決防疫經費,以保證動物疫病計劃免疫的實施和預防為主方針的貫徹。
2.發生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時,國家應當采取緊急、嚴厲的隔離、封鎖、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情,嚴防疫情擴散。
3.從發展國民經濟和與國際接軌的實際情況出發,國家和各級政府應將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項目,為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提供保障。對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撲滅所需的消毒藥品、生物制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交通通訊工具等,要有適量的儲備,為使工作落到實處,所需藥品和物質的儲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保證及時迅速地撲滅疫情,減少損失。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實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規定,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是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由于動物防疫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并帶有強制性的系統性工程,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及農牧民加強防疫意識和提高防疫水平是搞好動物防疫工作的基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加強對動物預防的宣傳教育、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工作,是動物防疫法確定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一項職責,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重要一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履行這項職責時,要面向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牧民和基層防疫組織,提高他們的守法意識和防疫水平、基層組織的服務水平,使他們能夠切實履行動物防疫義務。同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防疫免疫計劃。
二、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是國家設在基層的事業單位,是具體實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的主體。加強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的建設和管理,鞏固和強化動物疫病預防的基層組織,對動物疫病計劃免疫工作的落實至關重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三定”的規定,組織做好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經費的落實工作。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要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采取分片包干,建立責任制等措施,組織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適時開展動物預防免疫工作,為他們提供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
【釋義】本條是對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動物疫病預防免疫義務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工作關系到國計民生,關系到億萬人民群眾健康,保障我國“菜籃子工程”的繁榮和穩定,促進城鄉居民生活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家為了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通過頒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動物防疫工作作了一系列規定。本條所指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除包括具有一定規模的集約化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還包括零散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通過向社會提供動物及其產品而獲益,因此必須對自己提供的動物及其產品承擔義務,即必須保證動物是健康的,產品是合格的。履行這項義務的根本是做好動物的預防免疫。故本條規定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規定做好計劃免疫,驅蟲藥浴、消毒等項工作。這是一項義務,不履行將受到法律制裁。
二、根據法律授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代表國家對計劃免疫、預防工作進行監督,對動物疫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防疫質量依法進行監測,通過監督和監測,可使計劃免疫工作順利實施,使免疫效果達到要求,進而達到防止動物疾病發生的目的。糾正和制裁違法行為,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和監督,是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第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飼養場及時撲滅的動物疫病和種用動物健康合格標準的規定。
一、動物飼養場是動物集中的場所,一旦發生動物疫病,不僅會給本場帶來巨大損失,還會形成一個巨大的傳染源,極易造成疫情擴散。故本條規定,動物飼養場要及時撲滅動物疫病。動物飼養場發生動物疫病時,要及時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其指導和監督下,根據國家規定應當采取嚴厲的隔離、封鎖、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措施,及時迅速撲滅疫情,嚴防疫情傳出。撲滅動物疫病后,要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疫病的監測,確認無疫情后方可恢復正常飼養,生產活動。
二、種畜、種禽、乳用動物的用途特殊,其疫病的防制尤為重要。如果其一旦染疫,不僅本身可以散發病原,橫向傳播疫病,而且還可以通過繁殖垂直傳播疫病,造成疫病流行。其中人畜共患病,還將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而,本條規定種畜、種禽必須保持無規定疫病的健康合格標準。實踐證明。加強對種畜、種禽、乳用動物的健康管理,是控制動物疫病源頭,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的一個有效手段,這項工作作好可對整個動物防疫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種畜種禽的檢疫和監測,對種畜、種禽、乳用動物是否達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進行認證,強化監督管理,對不合格的,要堅決予以淘汰或者處理。
第十六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釋義】本條是對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防疫條件和染疫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不得隨意處置的規定。
一、動物傳染病的發生、發展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有傳染源,二是有傳播途徑,三是有易感動物,切斷其中一個環節,就能有效地控制動物傳染病的發生與發展,防疫工作的實踐證明,被染疫動物或消毒不徹底的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再裝載或再接觸動物,常常引起動物疫病的發生,為此,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具備的防疫條件標準做出嚴格規定,被管理相對人也必須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防疫條件、標準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二、本條對染疾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作了禁令性規定,即不得隨意處置,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這是動物防疫工作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消滅疫源,防止動物疫病發生的有效手段,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我國對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理,多年來一直執行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一日由原農業部。商業部、衛生部、外貿部聯合制定的《肉品檢疫試行規程》,該規程試行了38年,其中許多規定已不符合后來頒布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如《肉品檢疫試行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豬在可檢部位,每40平方厘米面積內含有囊尾蚴蟲體3個或3個以下的(含鈣化的)豬肉可經冷凍鹽腌后出廠。”豬囊蟲在發達國家已消滅了50年。豬糞蟲冷凍雖然死亡,但囊蟲體還含有內毒素,不能被破壞,毒素對人仍有很大危害。《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四款、十款、十二款;一九九零年衛生部制定的《肉與肉制品管理辦法》第八條以及某些省、自治區制定的法規、規章等,都規定囊蟲豬肉不準上市出售,只能化制處理。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從保護養殖業的生產、發展和人體健康出發,對原《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必須廢止。因此,《動物防疫法》做出了規定,授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如何處置做出規定。
第十七條 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
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保存、使用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病料及實驗動物的防疫管理的規定。
一、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本身就是引起動物發生疫病的病原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運輸、保存、使用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制定嚴格的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否則,一旦造成泄漏擴散必將引起動物疫病的發生與流行,因此,為了防止運輸、保存、使用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引發動物疫病,本法規定,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
二、病料是指從患病動物體上采取的病變組織,以供進一步檢疫、科學研究及教學之需。常見的病料主要從血液、淋巴及有關組織器官采集,有時為了研究的需要可將整個尸體等材料做為病料。由于病料本身是帶有病原體的,在運輸過程中極有可能傳播動物疫病。因此本法規定,只有教學、科研、防疫等特殊需要時,才允許運輸病料。但是,必須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三、科研單位的實驗動物,一是其本身為動物疫病的易感動物,二是在科研活動中常常要對這些動物進行攻毒試驗,本身是帶毒動物,是實實在在的傳染源。因此,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的單位必須對實驗動物嚴加管理,科研、教學單位實驗室排出的污水、污物和實驗動物尸體,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傳播動物疫病。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疾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釋義】本條是對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禁令性規定。
本條規定了六類動物,動物產品是屬于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及與封鎖疫區所發生的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是指接觸過被染疫動物污染的場所的;同樣的;同類的;已經患病的;疑似患病的動物、動物產品。疫區內易感的動物、動物產品是指能被疫區內所發生疫病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這類動物、動物產品帶有或可能帶有病原微生物,如果進入流通環節,極易造成疫病流行,給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帶來危害,因此,本法規定禁止經營。
二、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是違法行為,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的頭、蹄、毛、皮、肉、內臟、血液、脂等產品中可能有一部分是染疫的,如果這一部分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流通環節,將可能造成疫病流行或危害人體健康。本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運輸”。出于同種考慮,染疫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本法也規定禁止經營。
三、其他不符合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均屬禁止經營之列。這里的“動物防疫規定”是指與本法相配套的動物防疫管理辦法、檢疫規程、技術標準等規范性規定。如未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就屬于不符合動物防疫規定。
(一)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疫病分類的規定。
一、動物疫病不僅危害養殖業的發展,而且嚴重威脅人體健康。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但是,由于動物疫病種類多,每種疫病侵害的對象、發病特點、傳播途徑、危害程度等各不相同,如果一個模式防制,既不現實也達不到預期效果。因此,對動物疫病需要根據危害程度以及不同特點,科學制定預防、控制、撲滅措施。本條規定對動物疫病實行分類管理,既有利于采取不同措施,預防、控制、撲滅危害程度不同的動物疫病,也便于動員全國各級各方力量,集中目標,統一行動,抓住重點,兼顧一般,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動物疫病的防疫工作。
二、在總結國內動物防疫工作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上的慣例,結合我國現有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對人類和動物的危害嚴重程度,可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將動物疫病分為三類,并對相應的防制撲滅措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對于動物防疫工作是十分有利的。
三、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動物疫病。這里面有兩層含義:一是這類疫病對畜牧業將會造成嚴重損失,影響國民經濟發展。還將嚴重限制動物產品的對外貿易。有的疫病還將嚴重危害人的健康。二是對這類疫病必須采取緊急、嚴厲的防制措施。首先要按國家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確保免疫質量與免疫密度,防患于未然。對于已經存在的動物疫病,要采取緊急、嚴厲的措施,諸如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以達到控制和撲滅的目的。
二類疾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擴散。除平時要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做好預防工作外,一旦發生疫情,要立即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動物及有關物品出入等嚴格的控制、撲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動物疫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防制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逐步控制和凈化,最終達到消滅。
四、法律規定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一類、二類、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是充分發揮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體現。有利于其制定防制規劃和辦法。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疫病防治狀況及實際需要調整病種名錄。除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規定和公布病種名錄。
第十一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疫病預防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規劃、辦法和國家實行計劃免疫的規定。
一、本條確定了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動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主管地位。本條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并賦予其制定并公布動物防疫法律規范的權力,明確了預防規劃、預防辦法的法律效力,即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的動物疫病防制規劃、計劃、制度、措施、辦法、規章、規程和標準等具有強制性,對全社會有效。動物防疫工作所涉及到的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這是因為,動物防疫工作不僅涉及到廣大管理相對人,而且涉及到畜牧、內貿、衛生、工商、環保、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的部門,只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主管部門的規劃、計劃,各負其責,加強協作,統一行動,才能使動物防疫工作落到實處。
二、計劃免疫制度是指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采取制定的免疫規劃、計劃,確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規定免疫規程、標準,以及對免疫效果進行監測等一系列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的強制性措施,以達到有計劃按步驟地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目的的制度。這項制度,是動物疫病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標志。充分體現了《動物防疫法》預防為主,從嚴管理的精神。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病種的確認,是實施計劃免疫、強制免疫的關鍵。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發展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需要和疫苗研制水平,抓住重點,確定具體的應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國家對計劃免疫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強制免疫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1、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動物防疫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動物防疫工作的經費和物質,協調各有關單位各負其責,按照國家規定做好計劃免疫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確保計劃免疫制度的實施。
2.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并代表國家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對動物防疫結果進行監測,以確保動物防疫效果。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要認真做好動物疫病預防的技術服務工作。
3.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否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不履行此項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如在規定期限內,違法行為人仍未按規定進行改正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將依法強制代作處理,所有費用由違法人承擔。對拒絕、妨礙阻撓代作處理的,作為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論處。
三、縣級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疫情情況,在全國總體預防計劃的基礎上對本地區存在的動物疫病提出疫病預防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
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釋義】本條是對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是社會公害,為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各級人民政府責無旁貸地應當對其采取積極的預防和撲滅措施。本條有三個方面的含義:
1.根據我國的國情,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計劃免疫制度,實行強制免疫,以防制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的發生。為此,國家根據需要,設立了專門的動物防疫研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和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體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預防動物疫病的主要手段是免疫。我國對國內現存的某些主要動物疫病,已研制和生產應用了動物疫苗,在動物疫病防制中發揮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動物、動物產品流通的活躍,新的動物疫病不斷發生,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針對性地加強對動物疫苗研制的投入;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疫苗這種特殊商品,應建立專供體系,不得隨意經營;建立健全動物疫苗保管的冷鏈體系,確保提供有效安全的動物疫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鄉、村動物防疫組織的建設,落實責任制,解決防疫經費,以保證動物疫病計劃免疫的實施和預防為主方針的貫徹。
2.發生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時,國家應當采取緊急、嚴厲的隔離、封鎖、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情,嚴防疫情擴散。
3.從發展國民經濟和與國際接軌的實際情況出發,國家和各級政府應將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項目,為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提供保障。對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撲滅所需的消毒藥品、生物制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交通通訊工具等,要有適量的儲備,為使工作落到實處,所需藥品和物質的儲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保證及時迅速地撲滅疫情,減少損失。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實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規定,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是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由于動物防疫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并帶有強制性的系統性工程,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及農牧民加強防疫意識和提高防疫水平是搞好動物防疫工作的基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加強對動物預防的宣傳教育、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工作,是動物防疫法確定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一項職責,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重要一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履行這項職責時,要面向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牧民和基層防疫組織,提高他們的守法意識和防疫水平、基層組織的服務水平,使他們能夠切實履行動物防疫義務。同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防疫免疫計劃。
二、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是國家設在基層的事業單位,是具體實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的主體。加強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的建設和管理,鞏固和強化動物疫病預防的基層組織,對動物疫病計劃免疫工作的落實至關重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三定”的規定,組織做好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經費的落實工作。鄉、民族鄉、鎮的動物防疫組織要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采取分片包干,建立責任制等措施,組織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適時開展動物預防免疫工作,為他們提供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
【釋義】本條是對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動物疫病預防免疫義務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工作關系到國計民生,關系到億萬人民群眾健康,保障我國“菜籃子工程”的繁榮和穩定,促進城鄉居民生活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家為了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通過頒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動物防疫工作作了一系列規定。本條所指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除包括具有一定規模的集約化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還包括零散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通過向社會提供動物及其產品而獲益,因此必須對自己提供的動物及其產品承擔義務,即必須保證動物是健康的,產品是合格的。履行這項義務的根本是做好動物的預防免疫。故本條規定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規定做好計劃免疫,驅蟲藥浴、消毒等項工作。這是一項義務,不履行將受到法律制裁。
二、根據法律授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代表國家對計劃免疫、預防工作進行監督,對動物疫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防疫質量依法進行監測,通過監督和監測,可使計劃免疫工作順利實施,使免疫效果達到要求,進而達到防止動物疾病發生的目的。糾正和制裁違法行為,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和監督,是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第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飼養場及時撲滅的動物疫病和種用動物健康合格標準的規定。
一、動物飼養場是動物集中的場所,一旦發生動物疫病,不僅會給本場帶來巨大損失,還會形成一個巨大的傳染源,極易造成疫情擴散。故本條規定,動物飼養場要及時撲滅動物疫病。動物飼養場發生動物疫病時,要及時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其指導和監督下,根據國家規定應當采取嚴厲的隔離、封鎖、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措施,及時迅速撲滅疫情,嚴防疫情傳出。撲滅動物疫病后,要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疫病的監測,確認無疫情后方可恢復正常飼養,生產活動。
二、種畜、種禽、乳用動物的用途特殊,其疫病的防制尤為重要。如果其一旦染疫,不僅本身可以散發病原,橫向傳播疫病,而且還可以通過繁殖垂直傳播疫病,造成疫病流行。其中人畜共患病,還將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而,本條規定種畜、種禽必須保持無規定疫病的健康合格標準。實踐證明。加強對種畜、種禽、乳用動物的健康管理,是控制動物疫病源頭,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的一個有效手段,這項工作作好可對整個動物防疫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加強對種畜種禽的檢疫和監測,對種畜、種禽、乳用動物是否達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進行認證,強化監督管理,對不合格的,要堅決予以淘汰或者處理。
第十六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釋義】本條是對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防疫條件和染疫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不得隨意處置的規定。
一、動物傳染病的發生、發展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有傳染源,二是有傳播途徑,三是有易感動物,切斷其中一個環節,就能有效地控制動物傳染病的發生與發展,防疫工作的實踐證明,被染疫動物或消毒不徹底的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再裝載或再接觸動物,常常引起動物疫病的發生,為此,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具備的防疫條件標準做出嚴格規定,被管理相對人也必須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防疫條件、標準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二、本條對染疾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作了禁令性規定,即不得隨意處置,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這是動物防疫工作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消滅疫源,防止動物疫病發生的有效手段,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我國對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理,多年來一直執行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一日由原農業部。商業部、衛生部、外貿部聯合制定的《肉品檢疫試行規程》,該規程試行了38年,其中許多規定已不符合后來頒布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如《肉品檢疫試行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豬在可檢部位,每40平方厘米面積內含有囊尾蚴蟲體3個或3個以下的(含鈣化的)豬肉可經冷凍鹽腌后出廠。”豬囊蟲在發達國家已消滅了50年。豬糞蟲冷凍雖然死亡,但囊蟲體還含有內毒素,不能被破壞,毒素對人仍有很大危害。《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四款、十款、十二款;一九九零年衛生部制定的《肉與肉制品管理辦法》第八條以及某些省、自治區制定的法規、規章等,都規定囊蟲豬肉不準上市出售,只能化制處理。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從保護養殖業的生產、發展和人體健康出發,對原《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必須廢止。因此,《動物防疫法》做出了規定,授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如何處置做出規定。
第十七條 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
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保存、使用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病料及實驗動物的防疫管理的規定。
一、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本身就是引起動物發生疫病的病原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運輸、保存、使用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制定嚴格的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否則,一旦造成泄漏擴散必將引起動物疫病的發生與流行,因此,為了防止運輸、保存、使用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引發動物疫病,本法規定,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
二、病料是指從患病動物體上采取的病變組織,以供進一步檢疫、科學研究及教學之需。常見的病料主要從血液、淋巴及有關組織器官采集,有時為了研究的需要可將整個尸體等材料做為病料。由于病料本身是帶有病原體的,在運輸過程中極有可能傳播動物疫病。因此本法規定,只有教學、科研、防疫等特殊需要時,才允許運輸病料。但是,必須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三、科研單位的實驗動物,一是其本身為動物疫病的易感動物,二是在科研活動中常常要對這些動物進行攻毒試驗,本身是帶毒動物,是實實在在的傳染源。因此,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的單位必須對實驗動物嚴加管理,科研、教學單位實驗室排出的污水、污物和實驗動物尸體,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傳播動物疫病。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疾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釋義】本條是對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禁令性規定。
本條規定了六類動物,動物產品是屬于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及與封鎖疫區所發生的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是指接觸過被染疫動物污染的場所的;同樣的;同類的;已經患病的;疑似患病的動物、動物產品。疫區內易感的動物、動物產品是指能被疫區內所發生疫病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這類動物、動物產品帶有或可能帶有病原微生物,如果進入流通環節,極易造成疫病流行,給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帶來危害,因此,本法規定禁止經營。
二、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是違法行為,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的頭、蹄、毛、皮、肉、內臟、血液、脂等產品中可能有一部分是染疫的,如果這一部分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流通環節,將可能造成疫病流行或危害人體健康。本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驗訖標志出售運輸”。出于同種考慮,染疫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本法也規定禁止經營。
三、其他不符合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均屬禁止經營之列。這里的“動物防疫規定”是指與本法相配套的動物防疫管理辦法、檢疫規程、技術標準等規范性規定。如未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就屬于不符合動物防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