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歐盟內部就歐盟食品標簽新規達成一致,只待歐洲議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和歐盟委員會通過。較之現行規定,新規的食品標簽更明白易懂,消費者將掌握更多更全的食品信息,有助于消費者做出明智的購物決策,也適當減輕了食品生產商的過重負擔。值得注意的是,新規要求熱量和營養成分為必須標注內容,而我國食品標簽標準則規定其為推薦標注內容,同時新規對原產地的標注也作出更嚴格明確的要求,我國企業及相關部門應予以關注。
新規規定,今后歐洲銷售的全部食品必須標注熱量、鹽、糖、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飽和脂肪這幾種營養成分的含量;生產商可自愿標注熱量、鹽、糖、蛋白質和脂肪的“單日建議攝入量”;食品名稱、配料、最佳食用期、特定食用條件等信息由先前的強制標注變為可選標注;酒精飲料和添加果汁成分的“低酒精飲料”不必標注營養成分;針對肉類食品的原產地規定更嚴格,在新規實施兩年內,歐洲銷售的豬肉、家禽肉、羊羔肉和山羊肉食品必須標注原產地。
檢驗檢疫部門建議相關企業認真解讀新規,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輸歐食品信息標注“入鄉隨俗”,最大限度地規避因標簽問題引發的貿易摩擦。一是標注要全面,對新規規定必須標注項目應做到應標盡標;二是要如實標注,相關數據應得到權威機構的認可,保證標注數據真實、準確、可信;三是對自愿標注和選標項目,應綜合考量市場需求、消費者意愿和企業成本等因素,采取靈活的方式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