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許可標志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證書有效期:五年
2、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5號)(2015年修訂本)
證書有效期:一年
第三十二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
第三十三條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3、農產品地理標志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證書有效期:長期有效
第十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二)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第十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二)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三)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4、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二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公告第231號)
第十一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加施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用以證明產品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印制在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圖案,不能作為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使用。
5、綠色食品標志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志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禁止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后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志使用,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6、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33號)(2009年修正)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7、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
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試行)(技監局標函〔1993〕502號)
第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企業可以使用采標標志,并依照采標標志圖樣,在采標產品的包裝、標識、標簽或產品說明書上自行印制:
(一)產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二)采標產品的各項質量要求穩定地達到所采用標準的規定,并達到批量生產能力;
(三)屬于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實施采標標志產品目錄中的產品。
8、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
第二十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9、認證標志【認證標志分為強制性認證標志和自愿性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63號)
第十九條 獲得產品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產品認證標志,可以在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產品認證標志,但不得利用產品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二十條 獲得服務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服務認證標志,可以將服務認證標志懸掛在獲得服務認證的區域內,但不得利用服務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二十一條 獲得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不得在產品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只有在注明獲證組織通過相關管理體系認證的情況下方可在產品的包裝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
10、HACCP體系認證證書
關于發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相關文件的公告(認監委2011年第35號公告)
證書有效期:三年
11、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標志
關于修訂《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4:2007)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07年第22號公告)
證書有效期:12個月
10.3.2 申請人在獲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后可以在非零售產品的包裝、產品宣傳材料、商務活動中使用認證標志(獲得認證的茶葉及認證證書中覆蓋了農產品處理范圍的果蔬可以在零售包裝上使用認證標志)。認證標志使用時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允許變形、變色;在使用認證標志時,必須在認證標志下標認證證書號。
11、保健食品標志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
證書有效期:五年
第五十五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五十六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6號)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志;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12、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總局令第76號)
證書有效期:兩年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積極采用商品條碼。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使用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 18283)的有關規定。
13、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
關于調整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措施的公告(總局2009年第134號公告)
自2010年1月1日起,凡進口國家(地區)沒有要求的,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對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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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證書有效期:五年
2、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5號)(2015年修訂本)
證書有效期:一年
第三十二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
第三十三條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3、農產品地理標志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
證書有效期:長期有效
第十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二)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第十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二)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三)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4、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質檢總局2002年第12號令)
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二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公告第231號)
第十一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加施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用以證明產品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印制在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圖案,不能作為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使用。
5、綠色食品標志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志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禁止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后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志使用,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6、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33號)(2009年修正)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7、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
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試行)(技監局標函〔1993〕502號)
第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企業可以使用采標標志,并依照采標標志圖樣,在采標產品的包裝、標識、標簽或產品說明書上自行印制:
(一)產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二)采標產品的各項質量要求穩定地達到所采用標準的規定,并達到批量生產能力;
(三)屬于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實施采標標志產品目錄中的產品。
8、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
第二十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9、認證標志【認證標志分為強制性認證標志和自愿性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63號)
第十九條 獲得產品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產品認證標志,可以在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產品認證標志,但不得利用產品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二十條 獲得服務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服務認證標志,可以將服務認證標志懸掛在獲得服務認證的區域內,但不得利用服務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二十一條 獲得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不得在產品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只有在注明獲證組織通過相關管理體系認證的情況下方可在產品的包裝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
10、HACCP體系認證證書
關于發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相關文件的公告(認監委2011年第35號公告)
證書有效期:三年
11、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標志
關于修訂《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4:2007)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07年第22號公告)
證書有效期:12個月
10.3.2 申請人在獲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后可以在非零售產品的包裝、產品宣傳材料、商務活動中使用認證標志(獲得認證的茶葉及認證證書中覆蓋了農產品處理范圍的果蔬可以在零售包裝上使用認證標志)。認證標志使用時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允許變形、變色;在使用認證標志時,必須在認證標志下標認證證書號。
11、保健食品標志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
證書有效期:五年
第五十五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五十六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6號)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志;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12、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總局令第76號)
證書有效期:兩年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積極采用商品條碼。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使用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 18283)的有關規定。
13、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
關于調整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措施的公告(總局2009年第134號公告)
自2010年1月1日起,凡進口國家(地區)沒有要求的,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對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