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原《安徽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更具可操作性,對于全面抓好我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舊條例》的修改背景
2001年7月28日,《舊條例》經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從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舊條例》施行15年來,對促進我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2015年國家出臺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一法一計劃”提出了許多環境保護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舉措和新規定,相比之下,《舊條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已經無法解決我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面臨的諸多問題。為了充分體現“民之所想,施政所向”的執政理念和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本著精準、管用的原則,決定啟動《舊條例》修改工作。
二、《舊條例》的修改過程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將修改《舊條例》列為2016年立法計劃的審議實施類項目。2015年11月19日,我廳向省政府報送了修改《舊條例》的《草案》。2015年12月,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首次專家預審會,聽取專家對《草案》的修改意見。與此同時,我廳也在全省環保系統內開展了意見征集工作。2016年3—4月,我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赴滁州市、宿州市、合肥市、池州市開展立法調研,聽取當地法制、環保、農委、住建、水利、林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交通運輸以及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建議。2016年4月,省政府法制辦征求了各市政府及相關省直單位的意見,并再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形成了《草案》送審稿。2016年7月1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草案》。
三、《新條例》與《舊條例》的不同之處
(一)《新條例》與《舊條例》在適用范圍上有所不同。
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舊條例》適用范圍僅限于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在此之后,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實現城鄉水環境保護一體化的要求。為實現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保障政令暢通,《新條例》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鄉,包括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
(二)《新條例》與《舊條例》相比新增的內容。
一是新增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二是新增備用水源建設要求;三是新增建立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四是新增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五是新增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及相關管理單位的監管職責;六是建立飲用水水源投訴舉報制度;七是對《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未涉及的破壞飲用水水源環境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加大了處罰額度。通過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糾正“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形成環境執法的震懾,保障水源安全。
(三)《新條例》與《舊條例》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方法不同。
《舊條例》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對江河湖庫地表水水源以及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作出了統一規定,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為實現科學管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需要,《新條例》則按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要求劃分保護區范圍。
《新條例》規定,水源保護區劃分主要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劃分方法為數值計算法和經驗類比法。實際工作中,各地普遍采用經驗類比法,確定各級保護區范圍。
(四)《新條例》對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提出要求。
我省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點多、面廣、管理難度大,多為聯村、聯戶或單村、單戶等形式,無法采取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必須依靠農民,通過制定并實施鄉村民約,強化自律意識,實行自我保護,確保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安全。為此,《新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和指導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制定水源保護公約,明確保護范圍,落實保護措施。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不得清洗盛農藥容器、有農藥殘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積肥料;不得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等行為。
(五)《新條例》如何評價水源地達標或不達標。
《新條例》規定,地表水水源地水質評價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一級保護區滿足Ⅱ類水質要求,二級保護區滿足Ⅲ類水質要求。地下水水源地水質評價按《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進行。
(六)《新條例》對水質監測和信息發布作出規定。
《新條例》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和信息發布作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各級環保部門按照環保部要求,定期對市縣兩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開展監測。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負責收集各地上報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編寫水質月報,并在省環保廳網站及省政務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發布。
(七)《新條例》補充了部分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
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加大了對飲用水水源環境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生產生活的禁止行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規模化畜禽養殖、船舶停靠等對飲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為。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共有15種行為被禁止,違者不僅會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還將面臨少則2000元以上,多則50萬元的罰款。
(八)《新條例》細化了部門職責。
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涉及政府多個職能部門,為發揮部門職能作用,《新條例》明確了水行政、林業、衛生計生、農業、漁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等在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監管方面承擔的主體責任。目的是明晰部門職責,杜絕推諉扯皮,形成保護好飲用水水源的合力。
一、《舊條例》的修改背景
2001年7月28日,《舊條例》經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從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舊條例》施行15年來,對促進我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2015年國家出臺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一法一計劃”提出了許多環境保護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舉措和新規定,相比之下,《舊條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已經無法解決我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面臨的諸多問題。為了充分體現“民之所想,施政所向”的執政理念和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本著精準、管用的原則,決定啟動《舊條例》修改工作。
二、《舊條例》的修改過程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將修改《舊條例》列為2016年立法計劃的審議實施類項目。2015年11月19日,我廳向省政府報送了修改《舊條例》的《草案》。2015年12月,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首次專家預審會,聽取專家對《草案》的修改意見。與此同時,我廳也在全省環保系統內開展了意見征集工作。2016年3—4月,我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赴滁州市、宿州市、合肥市、池州市開展立法調研,聽取當地法制、環保、農委、住建、水利、林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交通運輸以及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建議。2016年4月,省政府法制辦征求了各市政府及相關省直單位的意見,并再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形成了《草案》送審稿。2016年7月1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草案》。
三、《新條例》與《舊條例》的不同之處
(一)《新條例》與《舊條例》在適用范圍上有所不同。
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舊條例》適用范圍僅限于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在此之后,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實現城鄉水環境保護一體化的要求。為實現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保障政令暢通,《新條例》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鄉,包括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
(二)《新條例》與《舊條例》相比新增的內容。
一是新增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二是新增備用水源建設要求;三是新增建立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四是新增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五是新增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及相關管理單位的監管職責;六是建立飲用水水源投訴舉報制度;七是對《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未涉及的破壞飲用水水源環境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加大了處罰額度。通過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糾正“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形成環境執法的震懾,保障水源安全。
(三)《新條例》與《舊條例》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方法不同。
《舊條例》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對江河湖庫地表水水源以及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作出了統一規定,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為實現科學管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需要,《新條例》則按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要求劃分保護區范圍。
《新條例》規定,水源保護區劃分主要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劃分方法為數值計算法和經驗類比法。實際工作中,各地普遍采用經驗類比法,確定各級保護區范圍。
(四)《新條例》對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提出要求。
我省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點多、面廣、管理難度大,多為聯村、聯戶或單村、單戶等形式,無法采取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必須依靠農民,通過制定并實施鄉村民約,強化自律意識,實行自我保護,確保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安全。為此,《新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和指導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制定水源保護公約,明確保護范圍,落實保護措施。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不得清洗盛農藥容器、有農藥殘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積肥料;不得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等行為。
(五)《新條例》如何評價水源地達標或不達標。
《新條例》規定,地表水水源地水質評價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一級保護區滿足Ⅱ類水質要求,二級保護區滿足Ⅲ類水質要求。地下水水源地水質評價按《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進行。
(六)《新條例》對水質監測和信息發布作出規定。
《新條例》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和信息發布作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各級環保部門按照環保部要求,定期對市縣兩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開展監測。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負責收集各地上報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編寫水質月報,并在省環保廳網站及省政務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發布。
(七)《新條例》補充了部分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
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加大了對飲用水水源環境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生產生活的禁止行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規模化畜禽養殖、船舶停靠等對飲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為。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共有15種行為被禁止,違者不僅會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還將面臨少則2000元以上,多則50萬元的罰款。
(八)《新條例》細化了部門職責。
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涉及政府多個職能部門,為發揮部門職能作用,《新條例》明確了水行政、林業、衛生計生、農業、漁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等在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監管方面承擔的主體責任。目的是明晰部門職責,杜絕推諉扯皮,形成保護好飲用水水源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