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有關處室:
《云南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辦法》已經廳黨委2021年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系省廳安全生產執法處。
云南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7月30日
云南省應急管理系統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全面推行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不斷提升安全生產執法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職責范圍內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辦法。
上述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地質勘探、采掘施工、選礦廠、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企業,以及從事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和安全評價的中介服務機構等。
第三條 安全生產執法堅持屬地為主、重心下移、科學分類、合理分級、動態管理的原則。全面整合執法資源,合理劃分省、州(市)、縣(市、區)等各層級應急管理執法事權,明確不同層級的執法職責、執法范圍和執法重點,構建上下協調聯動、分類分級執法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開發區、高新區等各類功能區負責安全生產的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之間,以及上下級之間應當加強協調聯動,加強協同執法,避免多層多頭重復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第二章 分類劃分生產經營單位
第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所屬行業類別、固有風險特點、安全風險等級等因素,將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執法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劃分為“A、B、C”三個類別,A類為安全生產風險高的生產經營單位,B類為安全生產風險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C類為安全生產風險一般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六條 A類生產經營單位包括:
(一)生產建設規模為中型和小型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中型和小型露天礦山,尾礦庫“頭頂庫”,高壓高含硫石油天然氣開采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綜合評判為重大風險企業的金屬非金屬礦山;
(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南(試行)》判定為紅色和橙色等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三)煙花爆竹生產、批發單位;
(四)工貿行業中的鋼鐵和鋁加工(深井鑄造),以及當班作業人數20人(含)以上的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他應列為A類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七條 B類生產經營單位包括:
(一)生產建設規模為大型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以及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不含)以下的中型和小型露天礦山,非“頭頂庫”尾礦庫,除高壓高含硫以外的石油天然氣開采單位,含有坑探作業的地質勘探單位;
(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南(試行)》判定為黃色等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三)煙花爆竹零售單位;
(四)工貿行業中除鋼鐵和鋁加工(深井鑄造)以外的其他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當班作業人數20人(不含)以下的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他應列為B類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八條 C類生產經營單位包括:除A類和B類以外的其他所有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章 分級劃分執法職責
第九條 按照強化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機制,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責主要由州(市)、縣(市、區)兩級承擔,推動監管執法重心下移。
第十條 根據產權權屬將應急管理系統直接監管的企業劃分為中央、省屬、州(市)屬和其他類型企業。原則上按照上述企業類型劃分各層級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承擔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籌協調、監督指導職責,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負責的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在滇一級分支機構(一級分公司、子公司)總部和省屬企業總部的安全監管執法,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安全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安全投入、制度體系的合法合規性和運行情況等。組織查辦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性質惡劣的案件)和跨州(市)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通過隨機抽選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列為年度計劃執法對象,進行執法抽查。
第十二條 州(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執法統籌協調、監督指導職責,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由州(市)級負責的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在滇二級(含)以下分支機構,省屬企業一級(含)以下分支機構和州(市)屬企業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除加油站外,中央和省屬企業不得委托縣級(含)以下層級實施安全生產執法。
第十三條 縣(市、區)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承擔本級的執法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外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執法。依法查辦上級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件,依法查辦鄉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報送的違法行為案件。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依法承擔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委托的安全生產執法職責。按照受托的安全生產執法事項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開發區、高新區等各類功能區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依法賦予的安全生產執法權限,對管理范圍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管執法。
第四章 分類分級執法工作規則
第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執法職責分工,調整充實專業人員數量,滿足執法工作需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嚴格實施處罰,不斷加大執法工作力度,按照省級每半年、州(市)級每季度、縣(市、區)級和有執法權限的開發區、高新區等各類功能區每兩個月的時間周期,通過“互聯網+執法”系統直接向應急管理部至少報送一個執法案例,州(市)、縣(市、區)兩級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開展專項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活動時,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調用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執法力量。
第十七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縣(市、區)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執法權限的開發區、高新區等各類功能區負責健全完善本行政區域內或者管理范圍內“互聯網+執法”系統中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執法權限的開發區、高新區等各類功能區負責健全完善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根據變化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為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第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突出高危行業領域、重大安全風險防控,嚴格按照分類分級要求,合理確定執法檢查頻次和周期,科學編制年度執法計劃,健全完善執法檢查重點事項并嚴格對標檢查,推進分類精準執法。對A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點執法,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覆蓋”執法檢查;對B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點執法為主、“雙隨機”為輔,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覆蓋”執法檢查;對C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抽查。
第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年度執法計劃的重點檢查范圍,實施動態檢查,年度檢查不少于一次:
(一)近三年內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一年內因重大事故隱患被應急管理部門實施過行政處罰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銷號的;
(四)納入失信懲戒名單以及停產整頓、技改基建、關閉退出的;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紅線”意識不牢、責任不落實的。
對取得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或者三年以上未發生事故等守法守信企業,可適當減少執法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的有效銜接,避免在執法檢查對象、內容和時間上重復或脫節。原則上省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公布,州(市)、縣(市、區)兩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在上一級部門年度執法計劃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公布。
下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年度執法檢查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違法案件辦理原則上由執法職責對應的層級實施行政處罰,上級可以將行政處罰案件交由下級辦理,但下級單位不得再行轉交。
對發現不屬于應急管理或本級執法權限的安全生產問題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實施情況列為各級安全生產專項督導檢查重要內容,及時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對工作中存在的推諉、扯皮現象,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的生產建設規模,按照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附件《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分類一覽表》劃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的具體實施辦法或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