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聽證會基本情況
(一)聽證事項
《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聽證參加人報名及參會情況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8日發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召開《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聽證會的公告,就聽證議題、時間、地點、參加人、產生方式、報名條件、報名要求、報名方法等事項進行了公布和說明,公示期間報名人數共計9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廣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則,確定了9名來自不同行業、領域的聽證參加人。2022年5月7日發布公告,公布聽證參加人員名單;2022年5月20日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事項內容、依據、理由等聽證會議程及會議材料;2022年5月30日下午2時30分,聽證會如期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指揮大廳二樓會議室召開,9名聽證參加人到場并發表了聽證意見。
(三)聽證組及聽證陳述人參會情況
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深圳市司法局檀儒偉擔任本次聽證主持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陳萌和羅建剛作為聽證組成員,三人組成聽證組主持召開聽證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王坤擔任書記員,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周文麗和鄔彬擔任聽證陳述人,介紹了《獎勵辦法》的起草背景、依據、目的和主要內容。
二、聽證會參加人的主要觀點
本次聽證會上聽證參加人提出的主要問題、意見或建議共計十三條,梳理歸納如下:
1.如果已經獲得一、二級現金獎勵,舉報的違法行為最終判定為食品藥品刑事犯罪的,建議明確不再給予2萬元獎勵。
2.建議細化舉報人提供相關證據的種類,例如視頻攝錄現場、關鍵單據、違法貨品等等,讓其在搜集證據時更為明確。
3.建議增加網絡食品相關條款,如網絡食品第三方平臺未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許可審核等。
4.消費者也是社會公眾,是食品藥品安全監督重要社會力量,建議將消費者納入獎勵范圍。
5.建議第九條不予獎勵的情況增加有關標簽、說明書投訴舉報的規定: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6.《獎勵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與國家或者廣東省規定的獎勵標準不一致的,按最高的獎勵標準進行獎勵,但不重復進行獎勵。”,建議補充明確該條是否指相同獎勵項目的不同獎勵額度?對于獎勵范圍不同的,是否按照廣東省或者國家規定進行獎勵?
7.《獎勵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罰沒款實際入庫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和標準予以審查認定”,建議明確該認定是依職權發起還是需要依申請發起。
8.《獎勵辦法》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只提供線索,但未提供證據,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決定不予立案查處的,不予獎勵。”與第十一條第三項存在沖突,建議將該段納入第九條中,增加一項:只提供線索,未提供證據,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決定不予立案查處的,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9.建議將《獎勵辦法》第五章名稱修改為“獎勵發放”,并增加精神獎勵的形式及發放時間。
10.《獎勵辦法》第二條中適用范圍建議明確包括深汕合作區。
11.《獎勵辦法》第九條中的第九、十項是排除事項,建議放在第八條中予以明確。
12.建議在獎勵次數上進行限制。
13.《獎勵辦法》第八條出現以下情況如何判定:(1)同一舉報人舉報不同轄區的同一企業但不同門店或不同轄區的不同企業的同一違法行為;(2)兩個或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轄區的同一企業但不同門店或不同轄區的不同企業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
三、聽證組對聽證參加人觀點的意見
結合聽證會情況,聽證組對聽證會上聽證參加人所提出的觀點進行了研究,具體意見如下:
(一)關于上述第一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根據一案一獎的原則,同一舉報行為只能獎勵一次,以最高的標準進行獎勵。
(二)關于上述第二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增加舉報證據的形式能夠引導舉報人如何去收集證據,對推動《獎勵辦法》的落地實施有較大意義,對于該條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三)關于上述第三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當前網絡食品的銷售已經成為食品銷售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網絡銷售的隱蔽性,市場監管人員較難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更加需要鼓勵相關人員對網絡食品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將該條納入進去,有利于強化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對于該條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四)關于上述第四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就消費者是否享有獎勵資格的問題,當前深圳地區司法實踐傾向于對消費者僅舉報未投訴的情形應當進行獎勵,結合司法實踐的認定,應在《獎勵辦法》中明確消費者享有舉報獎勵資格,但同時應將消費者與職業投訴人予以區分,對于該條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五)關于上述第五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由此可見,符合法定情形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在當事人改正后不再予以處罰,即便當事人不予改正,其處罰金額亦遠低于《獎勵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要求,在不予獎勵部分進行明確既回應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同時也有利于減少此類舉報的數量,對于該條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六)關于上述第六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獎勵辦法》第二十七條針對的是同類型的違法行為舉報,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不適用這一條,就獎勵額度原則上就高不就低。
(七)關于上述第七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從條文的文字表述來看,《獎勵辦法》對舉報事實和標準的審查認定明確的是由市場監管部門依職權進行,無需再進行明確。
(八)關于上述第八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獎勵辦法》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只提供線索,但未提供證據,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決定不予立案查處的,不予獎勵。”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存在沖突,對于該條建議,應當予以采納,可在該條款后增加“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九)關于上述第九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獎勵辦法》規定的獎勵形式包含獎金獎勵和精神獎勵,第五章如采用“獎金兌現”作為名稱不能涵蓋所規定的獎勵形式,對于該條建議,應當予以采納,將第五章名稱修改為“獎勵發放”。
(十)關于上述第十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因為深汕合作區定位不明,在本規范性文件中不適宜明確,由市場監管部門在實踐中根據情況處理。
(十一)關于上述第十一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獎勵辦法》第九條中的第九、十項規定的內容實際涉及其他情形下獎勵發放的處理問題,與第八條所規定的不同情形的獎勵發放處理相一致,將第九條中的第九、十項規定調整至第八條中更符合條文邏輯結構,對于該條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十二)關于上述第十二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獎勵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有兩個,一個是要立案處罰,第二個就是罰沒金額要超過5000元,達不到要求的不予獎勵,通過第九條的不予獎勵情形和第十一條的獎勵門檻設定后,可以大量減少職業舉報人舉報輕微違法事項的情況,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實施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并未規定獎勵次數,設置獎勵次數沒有上位法的依據。
(十三)關于上述第十三條問題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不同轄區的不同企業不屬于同一違法主體,不同違法主體有同樣的違法行為只能稱之為“同類違法行為”,而非“同一違法行為”。其次,對于同一企業但不同門店,如果分別申領了經營證照或者獨立經營核算,則應被認定為不同主體,為不同違法行為。具體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甄別,不宜在規范性文件中作一刀切的規定。
專此報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