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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商務局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 (泉商務〔2022〕107號)

   2022-06-29 735
核心提示:2.泉州市商務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3.泉州市商務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4.泉州市商務局減輕處罰事項清單5.泉州市商務局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各縣(市、區、管委會)商務主管部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泉州市司法局轉發福建省司法廳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泉司〔2021〕78號)要求,現將我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并結合實際情況做好本部門“四張清單”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附件:1.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說明

2.泉州市商務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3.泉州市商務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4.泉州市商務局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5.泉州市商務局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泉州市商務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1

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為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不斷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編制。要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聚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依法編制清單,扎實推進行政執法方式創新。

堅持合理公正。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遵循過罰相當原則,進一步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應當客觀、適度、合乎理性。

堅持問題導向。對標營造國際化營商環境標準,針對行政執法當中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在影響營商環境的重點領域,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制度。

堅持分類監管。根據各類市場主體規模、行業屬性、風險等級和企業信用,杜絕“一刀切”式執法,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堅持公開實用。注重公開性和實用性,編制的清單內容要簡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讓執法人員用得上,讓群眾看得懂。編制完成的清單應當面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三、清單編制

(一)編制范圍

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包括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二)責任主體

具有行政處罰(強制)權的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是“四張清單”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本部門“四張清單”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三)編制依據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依法編制“四張清單”。

(四)編制原則

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納入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2.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納入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從輕處罰的。

3.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納入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減輕處罰的。

4.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納入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四、工作要求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誰編制、誰公示”的原則,結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工作實際,開展“四張清單”編制工作,并在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臺向社會公示。要立足執法工作實際,要進一步細化執法程序,結合調查取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和執行等環節,推動“四張清單”的適用,建立完善“四張清單”的配套工作制度。

附件2

泉州市商務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一、下列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泉州市商務局  收到責任改正通知后及時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三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二、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信息報告的行政處罰  泉州市商務局  收到通知后于20個工作日內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第十九條予以補報或更正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    
 
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應在辦理被并購企業變更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發現其存在未報、錯報、漏報有關投資信息的,應當及時進行補報或更正。外商投資企業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所列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補報或者更正應當符合該條例有關規定。 
 
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存在未報、錯報、漏報的,應當通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于2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報或更正。 
 
更正涉及公示事項的,更正前后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第二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且在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后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予以補報或更正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于2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故意逃避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或在進行信息報告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就所屬行業、是否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企業投資者及實際控制人等重要信息報送錯誤; 
 
(三)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兩年內再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要求; 
 
    (四)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情形。 
三、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違反建立業務處理系統規定的處罰  泉州市商務局  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并且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    
 
    第三十八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附件3             
泉州市商務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對拍賣企業拍賣前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行為的處罰  泉州市商務局  初次拍賣前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且未造成社會影響不大  1.《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公布,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前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延期拍賣或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2.《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同意調整省商務廳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函》(閩審改辦〔2016〕163號) 
 
    附件第4項,下放至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商務主管部門。 
對拍賣企業違規開展拍賣活動行為的處罰(含2個子項)1.對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的處罰  泉州市商務局  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受讓方尚未從事拍賣活動等較輕情節的    1.《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公布,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 
 
   第四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拍賣企業違規開展拍賣活動行為的處罰(含2個子項)2.對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處罰  泉州市商務局  僅雇傭2人以下主持一次拍賣活動,且沒有違法所得     1.《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公布,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雇傭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并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同意調整省商務廳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函》(閩審改辦〔2016〕163號) 
 
    附件第4項,下放至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商務主管部門。 
  
附件4 
泉州市商務局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對商業特許人未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泉州市商務局  收到責令限期備案通知后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485號)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附件5             
泉州市商務局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單位:(公章)          
序號  行政強制事項  實施機關  免予行政強制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地區: 福建 泉州市
標簽: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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