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海關總署發布2023年第187號公告(《海關總署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的公告》,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裁量基準(二)》的制定背景、基本框架以及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指出,行政機關要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實現行政裁量標準制度化、行為規范化、管理科學化。制定《裁量基準(二)》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海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現實需要,對于提升海關行政處罰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海關行政處罰執法公開公正,更好地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二、基本框架
《裁量基準(二)》由正文及3個附件組成,正文為通用性規則,設置總則、裁量階次、量罰標準、附則共四章十七條,形成較為簡明而完整的體系。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裁量階次,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五個階次;第三章量罰標準,規定了一般案件、簡快案件以及通用量罰標準的具體處罰幅度規則;第四章附則,對裁量基準中較為重要的概念和表述進行了界定。同時,以清單的形式公布了3個附件,與裁量基準具備同等效力。
附件1為《海關行政處罰“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二)》(以下簡稱《輕微違法免罰清單》),共12項;
附件2為《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常見案件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常見案件裁量基準》),共51項;
附件3為《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常見案件裁量基準(二)》(以下簡稱《簡快案件裁量基準》),共30項。
三、重點內容
(一)明確《裁量基準(二)》的適用范圍。
《裁量基準(二)》適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辦理的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案件。
(二)規定基本裁量原則和裁量規則。
《裁量基準(二)》以過罰相當原則作為裁量的主要原則,還規定裁量結果明顯過罰不當的,應當綜合考量后再作出處理決定,避免機械執法。同時分別對減輕情節、從輕情節、一般情節、從重情節以及共同違法行為的裁量規則也進行了明確。從輕、一般、從重情節依次對應法定罰幅的30%以下部分、30%-50%部分、50%以上部分,量罰幅度較以往更輕。
(三)建立容錯機制,制定《輕微違法免罰清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的要求,結合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實際,并借鑒吸收其他執法機關立法經驗,探索制定了涉及衛檢、食安、商檢領域的“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并根據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明確對免罰事項加強教育,做到釋放“容錯”機制紅利同時加強執法風險防范。
(四)兼顧效率公平,“簡快”案件、常見案件裁量基準更加科學。
以相應情節罰幅的中位值對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案件設置具體處罰數額,執法人員根據違法事實和認定情節,即可快速在表中對照查找相應的處罰數額,從而統一執法尺度,提升案件辦理的質量和速度。例如,某違法行為的一般情節對應常見案件罰幅為“處1500-2500元罰款”,則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案件對應的罰幅為“處2000元罰款”。同時,考慮到檢驗檢疫案件罰則較多且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貿易結構、監管業務的差異,以及同類違法行為存在的個案特性,為便于基層執法操作,《常見案件裁量基準》適當加大顆粒度,對不同情節設定為一定處罰范圍,確保執法尺度相對統一,防范“一刀切”式裁量。此外,還加入了以貨值比例為量罰幅度的計算規則,裁量更加科學,更能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防范“小錯大罰”的問題,提升執法溫度。
(五)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重點領域打擊。
《裁量基準(二)》對涉及國家生態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等領域始終堅持從嚴把握,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重點違法行為設置從重評價情形,加大危害國門安全行為的懲戒力度,防范“滯、瞞、逃、騙、害”風險,筑牢國門安全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