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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總局關于進口哈薩克斯坦和烏拉圭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9號)

   2017-01-23 568
核心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風險分析和實地考察基礎上,經與哈薩克斯坦、烏拉圭檢驗檢疫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風險分析和實地考察基礎上,經與哈薩克斯坦、烏拉圭檢驗檢疫部門協商,我局對外分別簽署了《哈薩克斯坦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和《烏拉圭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即日起,允許符合“進口哈薩克斯坦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1)和“進口烏拉圭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2)的大豆輸往中國。 
  附件:1.    進口哈薩克斯坦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2.    進口烏拉圭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質檢總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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