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各直屬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為規范我市銷售水產品稱重行為,維護水產品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市銷售水產品稱重存在的違法行為
(一)“螃蟹過度捆綁”行為。經營者在銷售螃蟹時,使用吸水橡膠,摻海砂、金屬粉的繩子等特定捆綁物進行捆綁,捆綁物自重超出合理范圍,銷售螃蟹整體稱量明顯增重的行為。
(二)為“螃蟹過度捆綁”提供便利的行為。經營者生產、提供吸水橡膠,摻海砂、金屬粉的繩子等特定捆綁物,為“螃蟹過度捆綁”提供便利的行為。
(三)使用再生材質塑料袋占重的行為。經營者使用自重較大的再生材質塑料購物袋等裝盛水產品,影響銷售價格的行為。
(四)短斤少兩行為。通過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達到短斤少兩目的的行為。
二、規范管理措施
(一)推廣使用安全合理的螃蟹捆扎繩。倡導使用塑料束縛帶、棉繩或者輕薄包裝線,基于安全考慮,捆扎繩的重量控制在水產品自重5%的合理范圍內,嚴禁在捆扎繩中夾帶泥、砂、金屬粉或其他雜物來增重。
(二)推廣使用“誠信筐”。在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推廣使用誠信筐,所有水產品提倡“裸秤”,經誠信筐裝盛稱重后銷售。
(三)規范公平秤管理。農貿市場必須配置使用檢定合格的公平秤,水產品銷售區域至少配置一臺公平秤。公平秤放置處必須有明顯標志,保證交易時間內可正常使用,公平秤要有專(兼)職人員負責保管、維護。
(四)使用合格計量器具。經營者應使用經過檢定合格的電子秤,不得有短斤少兩等違法行為。
(五)實行明碼標價。水產品經營者應做到明碼標價,杜絕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六)使用安全合格塑料購物袋。經營者銷售水產品時,應使用安全合格的塑料購物袋,杜絕使用再生材質等不合格塑料購物袋。
本市范圍內經營者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本意見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